① 土地使用證是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使用證》是原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的,現在屬於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
② 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依法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確保耕地保有量穩定在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內。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駐區分局(以下簡稱土地分局)具體負責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五條本市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耕地。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被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且該幅土地耕作層尚未被破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願意耕種的,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並簽訂土地耕種協議,耕種期限一般為兩年,期滿可續期。該幅土地依法需要動工建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耕種該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處理,不給予補償。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願意耕種該幅土地的,該幅土地作為市人民政府建設儲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整理、加強對田、水、路、林、村的綜合整治。土地整理由區、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後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部門統一管理,並可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償調劑使用。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承擔。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以確定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整理後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優先安排給整理單位和個人使用。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留成部分、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耕地開墾計劃安排使用,專項用於開墾土地。第九條因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范圍內,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一徵用,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後,按具體建設項目供地。
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的標准制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設用地:
(一)已劃撥、協議出讓的土地,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動工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建設用地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獲准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在獲准之日起六十日內按新的土地建設用途繳納有關土地費用,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③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區范圍內的陸地、灘塗、水域及其資源,由廈門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三條特區企業用地,必須服從特區建設的總體規劃,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總體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變。第四條特區企業需用土地,應持投資項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經核配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五條特區企業應從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九個月內提出工程建設總體設計圖紙和施工計劃,一年內破土施工,按時完成。無故拖延施工的,吊銷其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有正當理由,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施工期限。第六條土地使用年限,根據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分別核定。各行業使用土地一次簽約的最長年限為:
(一)工交、公用事業用地 四十年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 二十年
(三)金融、旅遊業用地 三十年
(四)房產業用地 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用地 六十年
(六)畜牧、種植、養殖業用地 三十年
核定年限屆滿,如需繼續經營,可於期滿前申請辦理延長使用手續。第七條特區企業用地,不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金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地段和技術先進程度規定。自公布施行的年度起三年內不予調整,以後每三年可酌情調整一次,調高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特區企業在批準的基建期限內,土地使用費減半。第八條土地使用費按年繳納,一次繳納三年以上的,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使用費,第一年於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繳納,半年以內的免繳,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從第二年起,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第九條經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區企業或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在核定的使用期內,經批准可以轉讓,並辦理過戶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第十條特區企業預留發展用地,須經批准,按核定的土地使用費繳納百分之五十的預留費,預留期不得超過二年,逾期不予保留。在期限內使用的,須辦理用地手續,免繳當年的土地使用費。第十一條特區企業需臨時用地的,須經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繳納臨時用地費。臨時用地的期限最長為二年。
臨時用地期滿,使用單位應將搭設的臨時設施拆除,破壞地形的應恢復原狀。第十二條在特區興辦非營利性質的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和社會公益等事業,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十三條特區土地的成片開發經營應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其使用年限、經營許可權和方式、用地收費標准和繳納辦法以單項協議解決。第十四條使用特區土地,必須符合特區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火安全、建築規范、園林綠化等規定的要求。第十五條特區企業用地范圍內的供電、供熱、電訊、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設施,均應自行修建。第十六條內聯企業使用特區土地,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土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低押權等他項權的確認和登記。第三條實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土地房屋權屬的設立、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土地房產權籍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託,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二章登記申請第六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與房屋同時申請登記。第七條因買賣、贈與、析產、交換、抵押等行為而產生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第八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由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境外申請人的委託書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第九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在本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在港、澳、台或國外的,或屬農村居民的,其申請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但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除外。第十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本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應當是原件。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公證以及當事人約定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供公證文書。第十一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必須分別不同情況提交身份證明: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和該單位負責人證明。
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按規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第十二條凡未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土地房屋權屬,領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應當自下列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受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二)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房屋並竣工驗收的;
(三)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四)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
(五)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六)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房屋並竣工驗收的;
(七)土地使用期屆滿,經批准續期使用的。第十三條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二)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用地紅線圖;
(三)建設用地批准書;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第十四條單位申請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或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四)項所列文件);
(三)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後的總平面和分層平面圖;
(六)竣工驗收證明。第十五條個人申請城鎮或農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二)批准建造的有效證照。
申請城鎮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用地文件及紅線圖。第十六條申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二)購房合同;
(三)購房發票。
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後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其售房合同應載明房屋來源、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價格、按出售給個人的價格和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購房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
⑤ 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國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的繁榮,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廈門市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制度。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下簡稱出讓)是指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它條件的土地提供給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經營,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即地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下簡稱轉讓)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以下簡稱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是指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含繼承、贈與、買賣交換)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在有償轉讓期間,所有權仍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各類自然資源,以及埋葬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范圍。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由市土地局負責收取,並提取8%作為土地有償出讓勞務和土地管理費用,92%上繳市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基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第七條凡通過本辦法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再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的標准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八條廈門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和登記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事務。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可依法對已出讓、轉讓的土地實行徵用,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徵用時的時價,給予合理的補償(以外匯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按外匯給予補償)。第二章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第十條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統一由市政府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二)招標、(三)公開競投。第十一條以協議、招標、公開競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必須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第十二條市土地局、規劃局應向預期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塊的地面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建設項目完成的年限。
(三)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建設要求。
(五)出讓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讓人應具備的資格、投標時需繳納的保證金額。
(七)建築物出售及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其它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符合指定條件的預期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市土地局按有關規定和標准通過協商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四條協議出讓的程序:
(一)土地預期受讓,應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書面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性質、申請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築規模、資金來源等有關事項。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請報告後,於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土地規劃用途的有關資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說明情況退回申請。
(三)預期受讓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關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出讓金的付款方式等有關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五)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後,市土地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土地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
(六)受讓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向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指定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說明以密封書面的形式,參加競投指定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內容及辦法另行規定。
⑥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廈門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和台商投資區內的一切土地。第三條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對特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特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第四條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市政府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總量控制。第六條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繳納辦法由市政府規定。第二章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成片土地開發應堅持先規劃後開發,先地下後地上,以項目帶開發,綜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的綜合效益。第九條經批准進行成片土地開發經營的企業,可以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第十條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年內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動工的,由批准機關無償收回土地,注銷其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拆除,不拆除的給予沒收。有正當理由二年內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項目的主體建設工程未能動工的,須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延期動工申請,經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延期動工期限不超過一年。獲准延期動工的,土地使用者應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非土地使用者的原因造成延期動工的,免繳土地閑置費。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獲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的土地用途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二條土地使用者經批准增加容積率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按新批準的建設規模繳納有關土地費用。第十三條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按規定申請。獲准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須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二個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臨時用地期滿或用地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土地時,土地使用者自接到通知後三十天內應無條件拆除一切設施,恢復地貌。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聯企業,應按征地審批許可權報批。第十五條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政府責成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一)耕地拋荒二年以上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將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
(三)鎮、村辦企業或個體戶用地期限屆滿的;
(四)使用土地不當,使土地遭受嚴重破壞的。第三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十六條凡進行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包括舊城改造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的方式出讓,其具體程序和步驟由市政府制定。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根據土地用途、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由市政府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準價格由市政府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價格。第二十條土地使用者必須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在十五日內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非營利性用地的出讓金,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減免,但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
前款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須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經市政府批准,並繳納相應的出讓金。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⑦ 土地確權歸哪個部門管理
土地確權在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
(7)廈門山地使用權歸哪個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可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長期來看,有助於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
這就是現在土地確權的意義所在。
⑧ 土地使用證是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法律憑證。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契證,三證合一,統一為「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權證屬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主要職責為
1.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21,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
3.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4.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5.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
6.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
7.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8.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9.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0.負責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⑨ 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合理利用國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進廈門經濟特區的繁榮,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廈門市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制度。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下簡稱出讓)是指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它條件的土地提供給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經營,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讓金(即地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下簡稱轉讓)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以下簡稱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是指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含繼承、贈與、買賣交換)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在有償轉讓期間,所有權仍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各類自然資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范圍。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受讓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由市土地局負責收取,並提取百分之八作為土地有償出讓勞務和土地管理費用,百分之九十二上繳市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基金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專款專用。第七條凡通過本辦法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再按照《廈門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的標准繳納場地使用費。第八條廈門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因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和登記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等事務。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可依法對已出讓、轉讓的土地實行徵用,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徵用時的時價,給予合理的補償(以外匯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按外匯給予補償)。第二章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第十條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統一由市政府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二)招標、(三)公開競投。第十一條以協議、招標、公開競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必須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第十二條市土地局、規劃局應向預期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塊的地面現狀及地形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築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建設項目完成的年限。
(三)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建設要求。
(五)出讓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讓人應具備的資格、投標時需繳納的保證金額。
(七)建築物出售及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其它。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符合指定條件的預期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請,市土地局按有關規定和標准通過協商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四條協議出讓的程序:
(一)土地預期受讓,應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書面申請,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性質、申請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築規模、資金來源等有關事項。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請報告後,於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提供土地規劃用途的有關資料,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說明情況退回申請。
(三)預期受讓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關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出讓金的付款方式等有關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文件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五)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後,市土地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土地合同,並由受讓人支付定金。
(六)受讓人按合同規定支付出讓金、向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五條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指定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招標人提出的條件和說明以密封書面的形式,參加競投指定地塊的使用權,由指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內容及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