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補貼怎麼發放的
(一)發放現金補貼的情形: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二)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
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三)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
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四)職工的住房補貼額:
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B. 住房貨幣化補貼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住房貨幣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職工住房補貼分類發放問題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職工,按照以下規定核定住房面積後,可以申請差額補貼或者級差補貼:
1.兩個(含)以上職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職工住房面積按照各自居室面積與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職工住房面積=(本套住房建築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其中,分攤系數為本套住房居住戶數的倒數。
2.職工按照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乘以1.333計算,或者按照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計算。
職工騰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後,可以按照《關於印發〈關於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並相應扣除按照上述規定已領取的部分。
(二)工作單位變動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職工(不含外地調京幹部)工作單位變動後,符合現工作單位住房補貼發放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現工作單位申請調入後的按月住房補貼或者因職務晉升形成的級差補貼等。
(三)試用期內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職工試用期內暫不發放住房補貼,待其試用期滿任職定級後,按照職級對應的住房補貼標准予以補發。
(四)已故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1999年8月16日(含)後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規定計發住房補貼;2005年5月21日(含)後去世的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按照廳字〔2005〕8號文件和國管房改〔2006〕16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發住房補貼。
C. 貨幣化住房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抓緊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立足於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轉化。按《通知》規定應該發放住房補貼的地區,應以不低於1996—1998年3年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平均支出為基數,盡快將其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並在以後年份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1996—1998年期間預算內住房建設資金投入較少,或1998年底前的職工無房、未達標較多,且財政狀況較好的地區,可在每年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住房貨幣化補貼。各地區、各單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本文規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及房管機構改制資金後,要全部用於發放住房補貼,並制定出使用計劃。各地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地區、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多渠道籌集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順利實施。
D. 住房補貼的法定標准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住房補貼的相關 法律知識 。
住房補貼的一般標准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 /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准工資×月住房補貼系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
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准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購房補貼資金
購房補貼資金是指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實施方案 >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的有關規定,向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的專項資金。
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 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
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准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准);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繫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區別對象范圍不同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范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構成不同
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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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廈門教師辭職需要退住房貨幣化補貼嗎
不用。
在住房貨幣化補貼期間,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轉移的,原工作單位自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新單位可以按規定繼續發放補貼。職工從本市轉移、定居國外、辭職、離職,或者被單位辭退、撤職、辭退的,住房貨幣化補貼自下月起暫緩發放。
F. 事業單位工資住房補貼怎麼算
1.基本住房補貼,如果該單位的員工沒有房和住房的面積不達標的,則需要將每平方米住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來除以2,與每平方米員工個人平均所承擔的額之差。
2.工齡住房補貼,能夠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補貼條件的職工,可按照計付工齡來放發住房補貼。也就是工齡住房補貼與基本住房補貼將會一並發放,具體也要根據單位的情況來看。
3.實行貨幣化分房之後,在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中,將會扣除掉單位分配給員工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並且該員工的個人平均負擔額不能夠低於住房成本的價售時個人的負擔額,也不得低於房價的28%左右。如果單位職工個人平均負擔的比例在28%以下的,將會按照28%的個人負擔比例來計算當地住房補貼的標准。
事業單位工資住房補貼怎麼算
G. 廈門關於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行為,根據廈府[1999]綜94號文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重申以下要求: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監察局
關於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管理,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行為,根據廈府[1999]綜94號文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發放重申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的規定,已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幹部職工不得再享受住房優惠政策。
二、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專人負責,做好住房貨幣化補貼網上登記報備工作,確保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的人員不錯不漏,同時嚴格按照《住房貨幣化補貼網上登記報備辦事流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三、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申請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審查工作,對職工填報的家庭住房情況、職務(職稱)、工齡、住房面積控制標准等情況進行嚴格把關、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應簽字並對審核意見承擔審查責任。
四、各單位應建立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公示制度,應將《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公示表》在單位公示欄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各單位應將經辦人、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登記報備表》、《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表》或(及)《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異動情況表》通過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綜合服務大廳收件窗口報送市房改辦備案。
五、各單位應建立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檔案制度,應將《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調查表》、《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基本情況表》或(及)《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職工異動情況表》和《廈門市住房貨幣化補貼支取通知書》等材料歸入職工個人檔案。
六、對工齡實滿3年以上,未滿20年的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一次性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各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預支協議。
七、各單位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貨幣化補貼款應打入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賬戶,按住房公積賬戶進行專戶管理。
八、職工必須如實填報住房情況,不準虛報冒領,騙取住房貨幣化補貼款。凡違反規定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視同騙取國家財政資金,除追回所領取的住房貨幣化補貼款外,對有關責任人員將按照黨政紀律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單位及個人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歷年來發放、領取住房貨幣化補貼的情況進行一次對照檢查,存在問題的要自查自糾。對存在問題不進行自查自糾的,一經發現,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進行嚴肅處理。
十、市監督局、市財政局、市房改辦將組織對各單位住房貨幣化補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十一、各單位應將本通知傳達到全體幹部、職工。
H. 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怎麼算的,是按什麼標准補貼的
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准:
1、基本住房補貼。無房和住房不達標職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額為:經成都縣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每平方米職工個人平均負擔額之差。職工平均負擔額按1997年本級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
2、工齡住房補貼。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補貼條件的職工,可計付工齡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額的計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齡折扣、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年)與應補貼面積之積。工齡住房補貼與基本住房補貼一並發放。
3、實行貨幣化分房後,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房價中,扣除國家和成都單位配給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平均負擔額不得低於按房改成本價售房時的個人負擔額,並且不得低於房價的28%。當地職工個人平均負擔比例低於28%的,按28%的個人負擔比例計算當地住房補貼標准。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文件是什麼和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准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於朋友們購買房屋是有一定幫助的。相對於普通的職工,事業單位的職工,其福利待遇相對來說比普通職工要好很多,普通職工是享受不到住房補貼的。
I. 住房貨幣化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具體政策會有不同,以下可以作為參考。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城市家庭,通過租賃補貼方式,實現應保盡保。補貼額度按照保障面積標准(人均建築面積16平方米)與城市低收入住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