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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零售物業什麼時候開市

發布時間: 2022-10-18 21:20:41

1. 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建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房屋為主,並有相配套的公共設施的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商住樓等。住宅區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非業主的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協調、監督。第二章業主自治管理第四條業主通過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區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第五條業主會議由住宅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也可以推選業主代表,組成住宅區業主代表會議。
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以下統稱業主會議)必須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出席才能召開。
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會議,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住宅區已入住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
一個住宅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第七條業主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表決權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個表決權或每一份額一個表決權計。業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決權行使。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已入住戶提議,可推遲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但須在提議中提出推遲召開業主會議的具體日期和理由,並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就其所提議題召開臨時業主會議。
業主會議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所代表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八條業主會議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
(二)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決定住宅區有關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
(五)決定聘請、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並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
(六)審議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由業主會議行使的職權。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登記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會議在業主、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業主或其授權的使用人中選出。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區規模由五至十五人組成,其中設主任一人,由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在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會議負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計劃;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會議,並報告年度工作;
(三)根據業主會議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四)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大中維修、更新改造公共設施的報告;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准;
(六)監督、指導、支持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房屋公共維修金;
(八)協調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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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四、刪去第十九條。五、刪去第二十二條。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並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監督。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一款中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修改為「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刪去第二款。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九、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刪去第四十四條。十一、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應交款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4. 零售物業什麼意思

1、這里的物業不是指物業公司,而是指房產、地產。打個比方,業主其實就是物業的主人,物業指的是您的房子。物業管理公司,是管理您所持物業的公司。
2、零售物業,也可以叫零售地產,廣義上通常指用於各種零售、批發、餐飲、娛樂、健身、休閑等經營用途的房地產形式,從經營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區別於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房地產形式。
希望對您有幫助。

5.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規定以及其他關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定或者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三)指導、協調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行業協會等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組織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

(二)辦理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

(三)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等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召集及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第六條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準的項目規劃用地范圍確定。

業主要求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調整的,應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後,根據公共配套設施設備配置、物業類型及社區布局,作出決定。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供業主清冊、物業總建築面積、各獨立產權建築面積、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時間及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資料。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向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查閱、復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姓名、各獨立產權建築面積、業主聯系方式等資料。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法定條件後三十日內,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提交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請求。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所需的經費,並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或者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第十一條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自薦和推薦產生,並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同物業類型、不同幢(梯)及相應建築面積均衡分布。同一物業類型、同一幢(梯)按照推薦票多少順序確定委員候選人。

籌備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候選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應當不少於七日。業主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核實和處理,及時向業主反饋,並將處理情況向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委員五至十三人的單數組成,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順序當選。

每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委員的條件、人數、任期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第十三條業主大會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同時,應當一次性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按照不超過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多少順序當選。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為委員,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6. 廈門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廈門市居住小區管理,保障居住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優美、整潔、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系指以住宅為主,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生活居住區或住宅組團。
小區的范圍由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第三條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的小區物業管理,系指對小區內各種用途的房屋、構築物及其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地的養護維護和管理以及對小區內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保衛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業主,系指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四條小區內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通過管理大會選舉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權益,依據本規定、管理公約和管委會章程行使職權。第五條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管委會的委託,按照本規定對小區物業統一實施管理,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開展工作,並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在接受委託管理的小區內設小區管理處。第六條市建委是廈門市小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
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接受市城管辦、各級城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第二章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和職責的劃分第七條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房屋的使用、裝修、維修、養護的管理和監督;
(二)對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養護和管理;
(三)對公共場所的管理;
(四)對園林綠地的管理;
(五)對車輛停放的管理;
(六)對安全保衛的管理;
(七)對環境衛生的管理;
(八)其它事項的管理。第八條小區內的公用設施分政府投資的公用設施和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政府投資的道路、路燈、給排水、煤氣、供電、郵電通訊設施、公廁、化糞池、垃圾站、園林設施、綠地等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工作由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但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寬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的維修、養護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
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的,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第三章管理大會及小區管理委員會第九條管理大會由小區的業主以及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非業主使用人組成。
如小區范圍較大,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小區的業主代表以及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管理大會。
管理大會必須要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出席才能召開。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出席管理大會。第十條小區交付使用並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由市建委和開發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決定,可推遲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但須在決定中提出推遲召開管理大會的具體日期和理由,並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一條管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管委會召集。管委會應於十天以前將召開管理大會的地址、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一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
經持有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議,管委會須在接到提議後半個月內立即就其提議內容召開管理大會。第十二條管理大會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
表決權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宅房屋一套房屋為一票,其中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業主及其非業主使用人各為半票;
(二)非住宅房屋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者,每一百平方米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為一票。
管理大會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三條管理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決定小區內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監督管委會工作;
(四)制訂和修改管理公約;
(五)批准和修改管委會章程;
(六)審議小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社區專用基金等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不適當決定;
(八)其他應當由管理大會行使的職權。

7. 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或者代為收取下列費用的行為:

一物業公共服務費、停車位(庫)物業服務費;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以及其他經營收入;

三日常專項維修資金;

四建築廢土清運費、特約服務費、公共水電費以及其他費用。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以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為輔,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二章物業公共服務費管理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持以及安全防範協助等服務,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第七條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前款所稱住宅不包括別墅、低層住宅。第八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制訂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並向社會公布。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每2年對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應當採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第九條住宅預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物業服務等級標准和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確定預售住宅項目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准。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物業類型的住宅項目,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標准應當保持基本一致。物業公共服務費標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第十條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採取包干制形式。業主大會成立後,可以採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體收費形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前款所稱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按照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的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的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物業服務人員工資,按照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依法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和年度安全檢測費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當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修理費以及應當由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費用;

三綠化工具購置費、補苗費、農葯化肥費等綠化養護費,但不包括應當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四購置清潔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費等清潔衛生費用;

五維護秩序所需器材裝備費、安全防範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秩序維護費用,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七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通訊費等辦公費用;

八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分攤的管理費用;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資產的折舊。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的成本,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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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廈門SM城市廣場營業時間是9:00-22:30,9點上班,22:30下班。

9.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為了更好地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廈門市人民政府根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

(三)指導、協調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物業管理協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投訴處理等具體行政行為;

(五)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的專項維修資金;

(六)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七)組織或指導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批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八)建立物業管理領域的誠信檔案、信用監管、監督檢查等制度;

(九)開展全市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宣傳和監管人員培訓工作;

(十)指導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培訓;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業主委員會的社團法人登記等有關工作,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轄區內的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指導街道辦事處履行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管職責;

(二)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整和決定物業管理區域范圍;

(三)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招投標等備案事項;

(四)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五)辦理協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審批或服務事項;

(六)依法處理物業管理的信訪投訴事項,建立區級多元化糾紛協調機制;

(七)配合或組織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檢查工作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八)組織實施或配合實施物業管理的行政處罰;

(九)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核銷的日常監督管理;

(十)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專職人員等進行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十一)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物業管理建築面積,按照每200萬平方米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標准,配備物業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並保障工作經費。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物業管理專職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民政、建設等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籌備、選舉和換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具體履行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核實業主大會成立條件並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指導籌備工作;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舉、表決等各項活動:

(三)責令嚴重違法違規的業主委員會限期整改、解散;

(四)對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業主委員會被街道辦事處解散、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且拒不執行限期組織召開決定的情形,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五)對出現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中規定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的緊急情況以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負責指定1名業主委員會委員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六)對業主委員會無法召開會議的,負責直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七)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完成換屆選舉的,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或者直接組織換屆選舉;

(八)調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九)代為管理已經解散或者任期屆滿但未完成換屆選舉工作的業主委員會的公章;

(十)組織召開街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十一)依法處理涉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信訪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 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事處或受街道辦事處委託依法開展轄區內下列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一)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做好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據街道辦事處組建籌備組公告,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

(四)協調處理業主與業主、業主與業主委員會、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

(五)在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或業主委員會不能依法履行職責時,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表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職責,並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依法貫徹落實其物業管理監管職責。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定期組織轄區內城管執法、公安、安監、工商、司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機構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重大問題,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糾紛協調機制。會議可邀請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也可以邀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列席會議。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街道辦事處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不得轉委託。

第十條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的政府內部工作事項,與會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執行;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經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議定並由與會政府部門、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但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暫停執行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應當整理並保管物業管理聯席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各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建立物業投訴處理和糾紛調解平台,可委託物業管理行業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士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物業管理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二條 鼓勵和提倡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物業管理專職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物業服務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十三條 下列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

(二)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安置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

符合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交成立業主大會報告或10名以上業主以書面形式提出成立業主大會請求的,應在30日內負責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7至11人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員擔任,常務副組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代表擔任。

建設單位已不存在,或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後仍未在通知期限內委託一名代表參加籌備組的,建設單位可不作為籌備組成員。

第十五條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住宅小區的業主應當在本住宅小區實際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業主義務;

(四)本人及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五)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參加籌備組工作的時間;

(六)沒有欠繳物業公共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及違章搭蓋的行為;

(七)臨時管理規約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代表名額應當考慮物業類型、幢(梯)及建築面積的均衡分布。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報告或業主請求之日起5日內,制定組建籌備組的公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應少於7日。

組建籌備組公告應當明確業主代表的人數、條件、產生辦法和提交資料的方式、時限等。

社區居民委員應當根據組建籌備組的公告,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代表。業主代表根據得票率高低確定。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應少於7日。公示期間,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復核。

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且業主無異議的或者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籌備組成員名單、工作職責、工作規則等,公告期不應少於7日。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籌備組成立後一個月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籌備組進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十七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並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各業主所有的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第十八條 籌備組通過召開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籌備工作的決定。

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或受其委託的籌備組成員召集和主持。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外,籌備組成員不能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籌備組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籌備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籌備組會議應當製作書面記錄並存檔。籌備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參會成員應當簽字確認,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因籌備工作需要,以籌備組名義對外發布文件資料需要使用印章的,在由籌備組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並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章。

籌備組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和籌備情況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籌備工作,並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仍無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籌備組並重新成立籌備組。

第二十條 鼓勵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開展成立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單、業主聯系方式和各業主所有建築專有部分面積情況等。建設單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查閱。房地產測繪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書面查詢函件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並提供所查閱內容。

第二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

驗收備案前,一次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繳納籌備經費。籌備經費繳交標准為:物業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繳交;超出5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繳交,建設單位繳交的籌備經費最多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結余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經費結余部分應當轉入公共收益資金賬戶。

第三節 業主大會

第二十四條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達業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應少於15日。

第二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或公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採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宣傳欄以及幢(梯)張貼的形式,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下列至少一種形式作為補充:

(一)在物業服務場所、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張貼;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張貼;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廣場、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商業、文體服務設施出入口張貼。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

(三)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屋面、外牆、陽台、門窗的裝修和戶外設施的裝飾裝修和安裝規范;

(五)業主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六)物業公共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等繳交標准與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業主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其他應當予以約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三)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四)業主代表的產生和業主授權委託的具體方式及主要內容;

(五)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八)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資格、人數、任期和職務終止情形等;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程序、業主委員會委員補選規則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名稱、使用和管理;

(十二)業主委員會所聘請專職工作人員的職責和報酬。

第二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和委託書等原始憑證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為一個完整的選舉周期。其他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委託書等資料的保管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三十條 業主對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等有疑義的,經專有部門占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進行必要的查驗復核、重新統計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業主可以梯(幢)、單元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規定,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各單位范圍內的事項內容、議事方式、程序等應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並於召開前10日發布召開臨時會議的公告:

(一)經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門占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經50%以上業主大會代表提議;

(四)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五)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本細則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委託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三十四條 業主根據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提供業主簽名的書面提議資料、業主身份證明和提議業主的有效聯系方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資料後15日內,核實提議的業主是否達到20%以上。業主委員會未核實或核實情況存在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予以核實。

經核實提議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核實完成之日起30日內就提議議題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經核實提議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但業主仍認為需要的,業主應當重新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業主簽名的書面提議材料、業主身份證明和提議業主的有效聯系方式,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事項已作出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在一年內不得就該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但業主大會決定依法被撤銷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形式及表決規則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並同時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但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決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除外。

公示期間,業主可以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表決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或機構對業主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應當受理並予以說明,並可以對擬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擬表決事項經修改後應當重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

第三十六條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期限屆滿,應當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統計和查驗業主的表決意見,並及時公布表決結果。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30日以上,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7日以上。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業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築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全體業主對表決事項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業主大會會議的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託書由業主委員會保管,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未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公示並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記錄並及時答復。公示期滿,業主對表決結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本人表決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組織或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業主本人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查驗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公示的表決結果不一致的,應當重新統計、公示表決結果。

業主查驗本人意見,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房產證明;業主委託他人查驗表決意見,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第三十八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單元建築面積計算;尚未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預算建築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三十九條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1人計算。但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專有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1人計算。

(二) 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總人數。

第四十條一個專有部分有2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推選1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1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表決權。

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代理人應當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及期限的書面委託書。

第四十一條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共用部分。業主在決定自行管理之前,應當對自行管理方案以及應急保障措施進行表決,並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產生的經費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等需要抄送全體業主的資料,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之一進行抄送:

(一)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

(二)電子郵件;

(三)手機簡訊;

(四)其他電子信息傳送方式。

業主的住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以入住時登記的方式為准;業主未入住的,以業主首次書面提供的方式為准。業主變更聯系方式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召集人、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應當抄送業主的相關信息,按照業主登記的聯系方式向業主發送相關信息後,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應當保留已抄送的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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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現制訂頒布《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所有權人、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買受人、以及拆遷安置協議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確定的房屋所有權人。

開發建設後尚未出售的房屋,其開發建設單位視為業主。

第三條《條例》所稱入住是指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並辦理完相關入住手續。

業主在收到書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辦理入住手續,經書面催告仍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入住通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

第四條《條例》所稱物業的前期管理是指首個業主辦理完入住手續至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時止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以立項、規劃批準的范圍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提議(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方便管理服務、節約管理成本和業主自願原則劃定:

(一)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超出立項、規劃手續批準的范圍;

(二)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多個物業管理區域合並;

(三)物業管理區域不明確的舊城區、城中舊村區及其他區域擬實施物業管理的。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條例》中,負責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及實現規劃目標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考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事項。

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有關事宜的指導、協調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照本細則在配合、參與協調和監督指導所轄的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有權對影響和損害業主利益、公眾利益的事項進行勸導、教育或提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廈門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制度,並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等行業發展工作。

第二章業主自治管理

第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前一個月,應書面報告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

第八條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商組織召開的第一次業主會議進行監督;?

(二)經三分之二以上小組成員同意,有權對業主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辦法、表決事項等事宜提出監督意見;

(三)對業主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組成過程中的糾紛進行協調;

(四)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

第九條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會議。物業代管人、物業使用人可憑有效證件(代管證件、租賃合同有直接委託或約定的,依委託或約定代行業主的權利義務)參加業主會議並行使委託授權范圍內的權利事項。其它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確認。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應於第一次業主會議召開的前15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審議表決內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投票權數、參加會議業主或代表的權利義務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張榜公布,同時書面通知每位業主。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組織召開或委託市物業管理協會、已進駐的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逾期未組織召開或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倒閉等客觀原因無法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可由住宅區所在的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直接組織召開或委託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薦產生:

(一)由住宅區內20位以上業主簽名推薦、住宅區超500戶的按百分之五以上業主簽名推薦,或按住宅區樓宇的幢號、梯號、樓層簽名推薦。但推薦人不得重復簽名推薦;

(二)開發建設單位推薦;

(三)由住宅區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

開發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第一次業主會議的組織者應將推薦產生的侯選人的個人簡況在住宅區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3日。

第十四條由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從推薦產生的候選人中指定若干名候選人,配合業主會議的組織者開展擬訂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方案草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第一次業主會議表決的文件資料等籌備工作。

第十五條在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監督下,第一次業主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公布會議程序;

(二)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代表匯報會議的組織情況;

(三)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匯報前期物業管理的情況;

(四)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基本簡況;

(五)依照表決權數投票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已推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七)在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下,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業主公約草案及提交第一次業主會議表決的文件資料並根據需要推選業主委員會執行秘書;

(八)對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授權事項、執行秘書人選及其它有關住宅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有足夠的時間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

(三)品行端正,具有較強的責任感並熱心公益事業;

(四)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五)在本市實際居住。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可由業主會議、臨時業主會議予以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不符合《條例》第十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業主委員會章程、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四)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和非法干預物業管理企業正常物業服務活動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六)因疾病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的;

(七)其它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八條第一次業主會議召開以後入住的業主,有權了解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任期臨屆滿,現屆業主委員會在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的監督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換屆選舉前15天,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將換屆選舉事項告知全體業主。告知事項應包括:

1、換屆依據;

2、推薦候選人辦法;

3、會議程序;

4、監督指導單位及電話等內容。

(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推選候選人。

(三)換屆選舉前7天,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候選人名單及簡歷、投票權數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張榜公布。

(四)會議議程應包含的內容:

1、業主委員會代表作工作報告;

2、物業管理企業作工作報告;

3、宣讀候選人名單及簡況;

4、推薦監票員;

5、按表決權數投票表決;

6、已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7、其它事項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下審議表決。

(五)換屆選舉結果在10日內向住宅區所在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公共設施、設備相對獨立的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先期開發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且先期開發住宅區符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的,經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召開臨時業主會議並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

臨時業主會議的`召開程序、條件、職責及臨時業主委員會權利和義務與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一條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完成整個住宅區開發建設,且符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的,應按《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同時自行終止。

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臨時業主委員會申請,經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由臨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按本細則規定的換屆選舉程序召開業主會議並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臨時業主會議視同第一次業主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公章管理制度,並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公章管理人違反制度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業主及使用人的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以下事項:

(一)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事項的投訴;

(二)對業主公約約定事項的投訴;

(三)對業主會議、臨時業主會議及業主委員會職權內作出決定事項的投訴;

(四)對物業管理服務中的其他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業主委員會應認真受理投訴和糾紛案件,對處理不了的投訴案件可提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在投訴受理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可以指定委員或執行秘書或成立專門機構受理投訴,並給予投訴受理工作人員適當經濟補助。

投訴受理處理結果應向投訴人反饋。投訴受理處理的匯總情況應向業主會議公布。

第三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責任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就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與購房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或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房屋買賣合同就前期物業管理事項約定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

(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

(三)物業管理服務標准;

(四)對物業管理服務投訴的管理辦法;

(五)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六)糾紛處理途徑。

第二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違法建築、臨時建築以及擅自將公共場所或公共部位改變規劃、設計、使用性質作為物業管理用房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時,所移交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應完好,有損壞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組織修繕後移交。?

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委員會的移交事項應列出清單,註明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狀況及移交日期。移交文件應有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和業主委員會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屆滿。業主會議或受業主會議委託的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其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限至下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屆滿。

第二十九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載明《條例》第十六條的內容,同時應具體明確以下事項的管理服務標准、要求及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住宅樓共用部位的維修維護;

(二)電梯的保養和維修;

(三)化糞池的維護清理;

(四)停車場的管理;

(五)對業主的室內裝修管理責任和義務;

(六)檔案資料的保管責任;

(七)安全防範服務;

(八)其它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責任;

(九)業主公約中屬住宅區管理秩序的內容。

以上管理服務項目,國家或行業有標準的,應依照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為收取相關費用的,委託服務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整體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轉包其他企業或個人,但可就專業管理服務項目委託專業公司承擔。專業管理服務需要資質資格條件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專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三十二條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用於經營的,業主會議或其授權委託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該經營收入除依合同約定支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費用外,經業主會議或經業主會議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可作如下用途:

(一)補充房屋公共維修金或公共設施專用基金;

(二)添置業主委員會辦公用品;

(三)租用業主會議場地;

(四)支付執行秘書、投訴受理工作人員工資。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依委託合同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事務的物業管理服務外,可以對業主提供非公共事務的物業管理服務,服務標准和費用由物業企業與業主另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出租房屋時,應告知承租人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並就繳交物業管理費等有關事項在租賃合同中明確。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時,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有關業主及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突發性的安全事故或可能導致危害後果的事件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發現違法行為時,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及時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及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的指導價格,按照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准,由開發建設單位與買受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前期物業管理期間,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減、免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但不得以此為由降低合同約定或承諾的管理服務標准。

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中約定或承諾減收、免收物業管理服務費超出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時,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提供擔保的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合同,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中約定或承諾減免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其與業主委員會的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約定或承諾減、免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對尚不足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差額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收取。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區域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情況;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未約定的,應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內容包括:

(一)收取依據和標准;

(二)應繳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總面積和收取情況,其中對未收取的,應列名單和註明原因;

(三)公共場所經營收入;

(四)公攤水電費用的收取、使用情況;

(五)房屋維修金和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收取、使用情況。

第四十二條承接多個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物業企業應以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為財務核算對象建立企業財務二級核算制度。

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其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收費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應依法設置房屋公共維修金制度。房屋公共維修金繳交標准和使用管理辦法由業主委員會制定,報業主會議表決通過後實施。房屋公共維修金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在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時一並收取,並由業主委員會按幢號或梯號專帳管理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

房屋公共維修金繳交標准不得低於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最低繳交標准。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公共維修金與公共設施專用基金可以合並管理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未售或已售未裝修使用的房屋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准減半繳交,公攤水電費按公攤標准減半繳交,業主會議作出決定的除外。

辦理裝修手續或其他用途使用的,應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金額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四十六條對裝修人履行裝修協議的,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裝修押金應於裝修人向物業管理企業報告裝修項目竣工後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

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人違反裝修協議不予返還的裝修押金,除可提取10%的管理費之外,應專款儲存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移交,並入物業區域房屋公共維修金管理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其他必要資料”系指滿足公共設施、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使用、維修、管理的基本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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