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廈門公租房申請條件有哪些
一、家庭年可支配收入6.5萬元以下(含)、且人均可支配收入2.4萬元以下(含)、家庭財產40萬元以下(含)的幾類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縣鳳城鎮、敖江鎮、江南鄉居民戶口(原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落戶已滿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申請人不具有我縣鳳城鎮、敖江鎮、江南鄉居民戶口或者屬於原鳳城鎮、敖江鎮、江南鄉原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申請人在本縣鳳城鎮、敖江鎮、江南鄉累計繳交基本養老保險滿6年,或屬於與企業連續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縣鳳城鎮、敖江鎮、江南鄉累計繳交基本養老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二、其它申請條件以《連江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為准。
(1)廈門公房租賃管理什麼時候簽合同擴展閱讀:
《廈門市市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房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租金優惠;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交納責任;
(六)使用管理規定及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單位集體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還應當包括:單位集體租賃房源的內部管理責任、居住職工信息及居住職工變更的報送要求、配合運營企業管理職責等。運營企業每批次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文本應當經法律顧問審核把關。
第二十四條,租賃對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選房或者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申請資格,其本批次選房順序號作廢。
第二十五條,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合同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二十六條,批次租賃結束後,房源有剩餘的,運營企業應當在其網站公示剩餘房源信息。運營企業可以受理有意向租賃該批次剩餘房源的申請人的申請,運營企業按照批次申請程序辦理受理、審核及租賃手續。
② 租房需要簽合同嗎
導語:現在租房住的人是很多的,因為很多人在一開始的時候是買不起房子的,例如大學生剛畢業的時候,首先要掙錢還助學貸款,一開始的時候根本擠無法擁有自己的房子,因此,很多人都必須走上租房的道路。大家應該都知道,租房住是需要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的,接下來,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合同範本,大家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賃協議書
(_____)房租賃合字型大小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坐落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其他基本情況載於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該房屋現有設施及裝飾、裝修情況
設施情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飾、裝修情況:
1.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牆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乙方對該房屋(__________)①不進行裝修②進行裝修,費用自理,同時增添設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租賃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甲方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條該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年租金總額¥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第七條租金結算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上述租金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部分費用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支付。
?第九條租賃期內,該房屋自然損壞的維修養護由__________方負責;由於使用不當或裝修造成損壞的維修由__________方負責;維修責任方延誤維修或維修不當,給對方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1.保證該房屋產權清楚,沒有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其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2.如需轉讓或抵押房屋,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並保證本合同繼續履行;甲方如出賣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該房屋,如需改變用途,應徵得甲方同意或簽訂補充協議,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可解除合同;?
2.欲對房屋進行改建、裝修或增添設施,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對涉及到牆體、樓板、支撐立柱等承重構件的改動,增加房屋荷載,以及從事危及毗鄰房屋和整棟房屋安全的活動,必須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批准,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設計的裝修方案應經甲方書面認可,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並可解除合同;?
3.如將該房屋轉租,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轉租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並簽訂轉租合同,擅自轉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並解除合同;
4.因使用不當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5.乙方應在租賃屆滿時,將該房屋交還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6.乙方在交還房屋時,必須保證該房屋原有設施完好,乙方增添的下列設施不得拆卸: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甲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時,由甲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2.甲方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時間交付租金,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的;
2.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第十五條在租賃期內該房屋因政府規劃決定拆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雙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雙方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交納有關規費,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十條本合同的附件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
第二十二條雙方承認的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乙方(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房屋租賃協議書的範本。房屋租賃協議書對於租房來說是很重要的,要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書後才能保證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很多人對於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內容都是不怎麼了解的,因此到需要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時一點也不知道該如何去保障自己的權益。大家都應該好好的了解一下房屋租賃協議書的內容,這樣在需要用到時就不會什麼都不知道了。
③ 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時間,是簽定日,還是交房日
一般根據雙方合同中約定時間為准,具體需要根據租賃合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以簽訂日期為准。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
簽訂了租賃合同從什麼時候起生效: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不用等到約定的租賃日期。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4、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約定嗎:1、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以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2、若是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出租人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 公租房配租成功後多久接房
法律分析:當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向社會公布信息,然後等待區街道發放通知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⑤ 租房簽合同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租房簽合同流程:1、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2、租賃工作人員對證件進行審查,對租賃合同進行監證,審查初步通過後予以簽署初審意見;3、在初審通過的基礎上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4、租賃雙方交納規定稅費後,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5、在手續齊全,審查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辦完;6、收費標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賃監證費,租賃雙方各負擔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⑥ 公租房簽合同的期限不超過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公租房簽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⑦ 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10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展廈門市房屋租賃市場,調劑房屋餘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城鎮規劃區內房屋的租賃。合法建造的臨時建築物的租賃,按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 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 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的。第四條廈門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是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租賃主管部門產)。租賃主管部門可委託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負責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第五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第二章登記備案第六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第七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
二 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 租賃合同;
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出租抵押的房屋,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的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還須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第八條房屋出租人應如實申報租金金額,依法納稅。第九條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第十條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後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第三章出 租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 無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的;
二 房地產權屬有爭議的;
三 經鑒定為不得使用的危險房屋的;
四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 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 屬違章建築未經依法處理的;
七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應簽訂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由租賃主管部門監制。第十三條出租人應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第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解困房、解危房、統建房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收益金具體徵收標准和辦法由租賃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第十五條出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修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出租人應當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或無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六條出租人隱瞞真實情況或出租有權屬爭議的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租賃期間,房屋因買賣、繼承、析產、分割、贈與、交換、抵押等引起所有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一 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給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
二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 擅自擴建、改建、加層、進行影響結構安全裝修,或損壞房屋又拒不修復、賠償損失的;
四 逾期6個月未交付租金的;
五 公有住宅承租人及其共同使用的成員遷離廈門市的;
六 公有住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七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⑧ 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續簽注意事項有哪些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續簽的主要事項如下:1、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2、要明確租賃期限;3、要明確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方式;等等。【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繕責任;(七)轉租的約定;(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十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⑨ 關於房屋租賃的問題
一、房屋租賃概述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按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公房租賃與私房租賃兩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又分為兩種:一是直管公房,即由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與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房;一是自管公房,即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公房。私房出租是指個人將自有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私房出租:①以房產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從被投資方取得固定收入的;②以承包、租賃經營或以其他名義有償提供房屋使用權的;③利用私有房屋從事個體經營,實際經營者非房屋產權人或其直系親屬的;④除直系親屬外,以各種名義將房屋借於他人居住的。
二、租賃合同的形式
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應簽訂「書面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結論:租賃合同是確定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證據,採取書面形式有利於明確權利義務,並與監管部門登記備案等要求相一致。採取口頭形式,並不當然影響合同的效力(在租期超過6個月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只要有證據支持實際租賃關系的存在,租賃合同同樣有效
3.應用:承租方宜採取書面合同訂立租賃合同以利於生活或經營的穩定和裝修投入的收回;出租方如採取每月或每季度預收租金方式,並預計到租金將會有較大上漲或者自己也可能使用到該出租房屋,可考慮進行口頭約定出租(但這將難以辦理登記備案)。在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 如雙方未續簽但實際仍在履行,若原合同未作「期滿無異議則自動順延」等類似約定,這時雙方實際為不定期租賃關系,承租方宜督促出租方盡快簽訂書面合同。
三、租賃合同的期限
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法達成補充協議又無法通過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給予承租人合理期限」。
2.結論:雙方有關租賃期限的約定違反20年限制,並不會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如約定25年,則有效租賃期仍為20年。依法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任何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3.應用:①出租方大多根據其房屋出租的難易度以及租金的市場變化幅度來考慮租期,承租方大多根據其生活變動或裝修投入收回期等考慮租期.如承租方希望訂長期的租賃合同,而出租方又估計租金此後上漲空間較大,雙方可在確定一基本租金的基礎上,再約定租金的升降幅度(如+3%)。
實踐中,有人為轉讓其僅有使用權(無法辦理產權)的房屋,採用向購買方永久租賃或簽訂幾個20年租賃合同的方式,並以收取租金的名義收取房款。對購買方而言,此種做法如不嚴格控制將承擔較大風險。
②對房屋較容易租出的出租人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使其擁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對承租人來說則是極為不利的。
四、租賃房屋的抵押:
1.法律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權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結論:最高法院的解釋實際已經突破了「買賣不破租賃」傳統理論,並對承租人造成深遠影響。因此①房屋租賃在前而抵押在後,則租賃合同有效,租賃房屋因抵押而被處分後,承租人承租權利不受影響;②房屋抵押在前而租賃在後,租賃合同有效,租賃房屋因抵押而被處分後,承租人權利將受嚴重影響,受讓方有權要求承租人搬離出租房屋。如出租人出租時曾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項,則承租人損失自負,如未書面告知,則可向出租人索賠。
3.應用: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但作為部門規章,該規定不影響已抵押房屋再出租的效力。②但作為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還是應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已經抵押。如果抵押,則承租人將面臨房屋被處分後造成的損失風險:如出租人曾出具書面抵押告知書,則承租人必須自擔損失;如出租人未出具抵押告知書,承租人雖然從理論上可以追究出租人責任,但出租人此時連抵押房屋都已被債權人處分,顯然還債能力已經不足。③作為出租人,如出租已抵押的房屋,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宜並讓其簽收,以免房屋被處分後再次面臨承租人的理賠要求,但若擔心承租人因此而放棄租賃,從法律上來說也可以不告知,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當房屋在租期內被處分時就需要賠償承租人損失。
五、房屋租賃的備案
1.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應提交文件包括(1)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憑證;(2)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3)租賃合同;(4)抵押權人同意出租證明(如抵押);(5)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證明(如房屋系共有);(6)委託人授權出租證明(如房屋系代管);(7)出租人同意轉租證明(如房屋系轉租);(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而當「租賃合同終止、解除後,出租人應在合同終止、解除後15日內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其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記費」。
2.結論:租賃合同備案屬出租人義務,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辦理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在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更、轉讓或終止時,同樣需辦理備案。
3.應用:備案制度有利於房管部門加強管理,出租人應及時辦理。但對出租人而言,有些存在瑕疵的房屋難以取得《房屋租賃證》,同時出租人除須繳納備案費用(住宅:每套每次收費100元;非住宅:年租金2萬元以下每件次為年租金1.5%;2萬元以上每件次為年租金1%,閩價(2002)房 317號)其納稅收入亦因此被進一步監控。因此不少出租人並未辦理備案。必須明確的是,即使未辦理備案,租賃合同仍屬有效,只不過出租人要面臨潛在的風險,即「每逾期一日,由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其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三加收逾期登記費」,另外,稅務機關嚴格執法時也會追究其責任。
六、房屋租賃的稅收
1.法律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①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營業稅;②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③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私房出租若干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廈地稅發[2003]39號),廈門私房出租的稅收採取兩種徵收方式:
①綜合稅額核定徵收:採取按單位建築面積確定綜合稅額的辦法徵收,綜合稅額包括私房出租所有應交稅款。
②按實徵收:按據實主動申報申報的租金收入額依法定稅種、稅率按實徵收。稅種、稅率(略)
出租人應當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證的次月15日內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有多處出租房屋所得應合並所有租金收入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對同一納稅人擁有不同轄區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處房屋的,可選擇某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並申報。
轉租稅收: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全額繳納營業稅。對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稅憑證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從租金收入中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稅,但不再重復扣除基本費用標准。如出租方已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對轉租行為不再徵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2.應用:鑒於廈門市對私房出租主要採取綜合稅額核定徵收,因此出租人並無多少稅收籌劃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申報的義務是出租人「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證」後履行,因此有的出租人常以尚未簽訂正式合同也沒有收到租金作為理由抗辯,嚴格的稅務人員則可能找承租人核實。
七、出租人應注意的事項:
1.核實承租人身份
出租人應審查承租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以免租金拖欠後無從主張。
2.明確房屋和設備
出租人大都不允許承租人對房屋結構或設備進行較大變動,因此在租賃前應明確房屋的現狀和現有設備,在租期屆滿時如與交付時合同確定狀況嚴重不一致,則可以主張賠償責任,如未約定則難以證明「改變」或「缺損」。
3.限制房屋轉租
如不特別約定,視為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轉租。但如果第二承租人實際已經長期使用房屋,很可能被視為出租人的追認。為避免承租人預交短期租金而後長期轉租他人,出租人宜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也不得將出租人的其他行為理解為授權轉租」。
4.合理監督承租人
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不得以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常常並無精力監督。但在承租人長期從事違法活動而出租人本來稍加註意就會發現的情形,出租人有時並不能完全其免責,因此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也應當以合理謹慎注意承租人經營活動。
5.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在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132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原118條)」。因此,在出售房屋前,房產所有人應告知承租人出售房屋的條件如價格、支付方式等,並征詢承租人的購買意向。對房東的通知,承租人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決定,否則房東有權將房屋轉讓他人,而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那麼,究竟多長時間是合理時間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34條,「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知道房屋所有人將房屋賣給他人,買賣關系形成之日起超過三個月起訴,或者超過六個月才知道並起訴的,其優先購買權不予保護」。
6.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規定:
A.《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人大1999/3/15制定)
①未簽訂書面合同,為不定期租賃(第215條);②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第219條);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第224條第2款);④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第227條);
B《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務院1983/12/17制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①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②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③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第21條)
C《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最高法院1990/12/5制定)
未定租期,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原119條)(第135條第三款)
D、《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1995/6/1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①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③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第12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①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②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③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④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⑤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⑥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⑦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⑧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第24條)
E《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廈門市人大常委會1996/8/9制定)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收回房屋,並可要求賠償損失:①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的;②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③擅自擴建、改建、加層、進行影響結構安全的裝修, 或損壞房屋又拒不修復、賠償損失的;④逾期6個月未交付租金的;⑤公有住宅承租人及其共同使用的成員遷離廈門市的;⑥公有住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⑦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第46條)
F《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廈門市政府2002/4/16修正)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要求賠償損失:①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給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②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③擅自擴建、改建、加層、進行影響結構安全裝修,或損壞房屋又拒不修復、賠償損失的;④逾期6個月未交付租金的;⑤公有住宅承租人及其共同使用的成員遷離廈門市的;⑥公有住宅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⑦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18條)
G《廈門市房屋安全鑒定和防治管理規定》(廈門市政府2004年修訂)
出租房屋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出租。 (第27條)
八、承租人應注意的事項:
1.核實出租人身份
承租人應審查出租房屋的產權證原件或使用權證明,確認房屋權利人與出租人相一致,出租房屋為共有財產的,共有人均應作為出租人簽訂出租合同(雖無共有人簽字但租期已經達到一定期限也可認定為共有人默認);出租人為代管或代理人的,應審查其代理權利憑證;出租人並非產權人而本身就是承租人的,應審查其與房屋真正權利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中是否含同意轉租的條款或者對轉租的單獨授權。
2.查驗房屋情況
承租人除應查實出租房屋是否有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憑證外,應了解①該房權屬有無爭議,②是否為違章建築,③是否符合安全標准或是不得使用危房,④是否為共有財產,在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共有人是否同意,⑤是否已作為資產抵押,在已抵押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是否同意,⑥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否已查封或依法禁止出租。⑦是否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另外,承租人還應審查出租房產權證或使用權證明中確定的房屋用途為商用、商住還是住宅,因為改變房屋使用用途不符合現今管理政策。如承租人慾以出租房作為經營場所,不宜租用住宅,反之亦然,避免在辦理工商登記時遇到不必要的障礙。
3.明確支付款項
如不特別約定,租金僅指承租人使用房屋應支付的費用。因此,最好在合同中對水費、電費、物業管理、稅收、財產保險等承擔義務進行約定,或約定除支付一定額費用外,其他與房產有關的稅費均由出租人承擔。
4.明確發票出具
索取發票是承租人的權利也是義務。廈地稅發[2003]39號規定,承租方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及出租人的情況,而且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承租房屋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根據該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者,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 租賃糾紛的管轄
1.法律規定:根據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2.結論:雙方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而無法協商解決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提交約定的仲裁機關仲裁。未約定仲裁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
3.應用: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據自己的便利程度,預先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⑩ 房屋租賃合同續簽應該在什麼時候
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
法律分析
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後,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