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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攤規什麼時候施行

發布時間: 2022-11-15 05:31:07

A. 公攤面積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的

法律分析:公用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是在1995年12月1日實施的《商品房銷售面積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作了規定。

法律依據:《廈門市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明確載明購房者所購置的房屋的建築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實得建築面積)及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應按建設部頒發的《商品房銷售面積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執行。

《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建築面積計價,也可以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房人明示計價方式和計價依據。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購房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分別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房人明示分攤面積的范圍。

按照房產測量規范不能計入分攤面積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屬於全體購房人共有。

B.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發展境外企業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凡經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到境外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的企業或機構。第二條境外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歸口市經貿委負責。我方投資在100萬美元以下(含100萬美元)的項目由市經貿委審批;我方投資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經貿委審核轉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市經貿委制定。
在港澳地區、敏感國家或地區及未建交的國家或地區興辦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核轉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辦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批,抄市工商局備案。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經貿委制訂。第三條經批准立項的境外投資項目在籌備期間可由項目申辦單位向市外匯管理局申請,向境外項目匯出必要的開辦費。第四條國有經濟組織投資的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境外企業),其項目申辦單位憑市經貿委的立項批復即可按《廈門市簡化中外合營、高新技術等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境)審批和申辦護照簽證實施細則》(廈府〔1992〕綜186號),申辦若干名外派人員的出國(境)手續,到項目所在國或地區進行項目籌建工作。其中到港澳地區的可申辦一年多次入出港澳手續。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投資的境外企業,憑市經貿委的立項批復逕向市公安局按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申辦出國(境)手續。
派駐國有境外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自主決定人選,報市經貿委審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政審後,到市外辦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其中派遣港澳地區的常駐人員按上述程序轉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國有境外企業的境外常駐人員因公須到其他國家和地區考察、參加會議或洽談業務的企業領導人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境內投資或主管單位審批,其他人員由各企業負責人審批;批件抄報市外辦備案。第五條對國有境外企業的外派常駐人員編制實行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掛鉤的動態管理辦法,由市經貿委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實際需要統籌。第六條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國有境外企業自批准設立後的下一個會計年度起,三至五年內免予上繳財政利潤。國有境外企業的外匯利潤,經市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留存境外,專項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由企業自主安排,其使用須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備案。第七條設立國有境外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扶持和發展境外企業,實行有償使用。「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市財政撥款、境內投資單位的上交部分和境外企業的上繳利潤等組成。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按資金籌集的具體情況確定扶持對象和項目,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國有境外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使境外企業真正做到按照國際慣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增強實力、提高效益。承包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與市經貿委共同研究制定。第九條為了減輕境外企業的不必要負擔,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團體不得向境外企業進行募捐或攤派。第十條本規定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C. 解析2022最新廈門市征地補償標准

解析2020最新廈門市征地補償標准? 根據《通知》的精神,廈門市全市土地將分為三類, 征地補償 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水利設施攤銷費、按時交地獎金四部分,最高總包干價15.3萬每畝。以下為詳細標准: 一類地區:思明區、湖裡區 土地補償費3.7萬元/畝,安置補助費5.6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5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15.3萬元/畝。 二類地區:集美區、海滄區 土地補償費3.2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8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3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12萬元/畝。 三類地區:同安區、翔安區 土地補償費2.9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3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1.5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9.7萬元/畝。 鹽田和國有灘塗上蝦池、魚池的補償標准,統一按4.8萬元/畝包干補償,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標准。 市、區兩級結算 征地 包干費用時,思明區、湖裡區、海滄區和集美區增加到每畝2萬元調劑費,同安區、翔安區增加到每畝3.5萬元調劑費。調劑費主要用於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差異補償,具體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通知》還指出:征地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支付 征地補償費 用。征地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權拒絕交地。 《通知》還對徵收農村 集體土地 上房屋補償方式作出了要求:徵收經依法批准建設的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區土地 房屋徵收 部門在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如你對該補償標准仍然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撥打愛土 拆遷 律師 團 咨詢熱線 (010-51656635)電話咨詢。

D.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朱亞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
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需要,市政府對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88件市政府規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1065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決定予以廢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規章14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750件。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過清理,對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市政府規章予以保留58件、擬修訂16件;對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擬修訂69件。現將保留、擬修訂的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一並附後公布。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4件)
二、1980年1999年發布的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規章目錄(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擬修訂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擬修訂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69件)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發布的
予以廢止的市政府規章目錄(14件)

序號市政府令規章名稱廢止理由01第2號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2第3號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3第4號廈門市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法規代替04第7號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法規代替05第8號廈門市消防管理規定法規代替06第10號廈門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法規代替07第11號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法規代替08

第13號

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的規
定市政府第94
號令代替09第19號廈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法規代替10第23號廈門市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暫行規定法規代替11第29號廈門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法規代替12第39號廈門市員當湖管理辦法法規代替
13

第43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主要內容與
國家現行規
定不符14

第57號

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規定

市政府第83
號令代替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發布的予以
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750件)

序號發文字型大小名稱理由001

廈政(1980)45號

批轉廈門供電局《關於電力線路受外力
損壞事故的報告》新規定代替

002

廈政(1980)93號

關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集體
經濟進一步做好城鎮待業人員安置工業
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的貫徹意見
明文廢止

003

廈政(1980)94號

轉發《關於節約能源,加強對機動車運
輸管理的辦法》的通知明文廢止

004

廈政(1980)106號

關於批轉市建委《關於城市住宅實行統
建辦Ƴ

E. 廈門市批發市場設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批發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以批發市場為基礎的商品市場體系,增強本市商貿輻射力和吸引力,推動本市建成區域性商貿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批發市場,是指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的、公開的、規范的進行大宗現貨商品交易,並具有信息、結算、運輸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批發市場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廈門市貿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貿發委)是本市批發市場的綜合協調部門。
工商、稅務、公安、物價、衛生、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批發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批發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貿發委會同市計劃、規劃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批發市場建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綜合考慮產業優勢、口岸功能、商品流向、交通條件、通信服務等因素。
經批準的批發市場建設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六條鼓勵建設和發展集散面廣、輻射力強、容量大、功能全、交易規范的區域性大宗農副產品、工業消費品和生產資料批發市場。第七條批發市場建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鼓勵國有、集體、私營等多種經濟成份在政府統籌規劃下,採取獨資、合資、股份合作制等多渠道、多形式投資建設批發市場。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批發市場的開辦和經營實行扶持、培育的政策。
對列入建設規劃的批發市場,有關部門應在項目審批、證照審辦、用地、水電、通訊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具體優惠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鼓勵外地交易商進入本市批發市場交易。外地批發交易商在收費、場地安排等方面享受與本市批發交易商同等待遇。第十條設立批發市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批發市場建設規劃;
(二)具有與進行批發交易相適應的資金、場所、設施和管理機構及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十一條設立批發市場,市場開辦者應持下列材料向市貿發委提出申請:
(一)設立批發市場的申請報告;
(二)設立批發市場的可行性報告;
(三)批發市場建設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批發市場章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建批發市場,還應按基本建設項目的申辦程序,報市計委審批立項。
市貿發委應在接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並書面答復。第十二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持市貿發委的批准文件,在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第十三條經批准登記的批發市場必須使用已核準的批發市場名稱,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批發市場的用途和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登記,不得開辦批發市場或使用「批發市場」字樣。第十四條批發市場需要變更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事項的,須向市貿發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五條市貿發委根據批發市場的實際需要,會同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和批發市場開辦者組成管理委員會或建立定期協商制度,對批發市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和協調。第十六條批發市場開辦者必須在批發市場內設立專門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負責批發市場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制定批發市場內部的管理制度;
(二)維護市場的交易和管理秩序,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檢查交易商品質量和計量、監督商品價格、查處違法交易行為;
(三)按照規定對市場內成交的商品品種、產地、數量、價格等情況進行統計,報市貿發委和價格行政部門;
(四)為交易商提供信息、結算、計量、衛生、郵電通信等配套服務;
(五)擬定市場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報價格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七條進入批發市場的經營者,必須依法進行注冊登記。
批發市場的交易遵循公開經營、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第十八條批發市場對下列事項應當予以公開:
(一)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
(三)市場攤位及其它設施的安排;
(四)市場收費標准;
(五)舉報電話號碼。

F. 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0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路運輸行業管理,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護水路運輸企業合法經營,保障托運人及旅客合法權益,促進廈門市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水路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廈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水路運輸業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根據本規定對本市水路運輸業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第四條廈門市船東協會是本市各水路運輸企業(以下統稱航運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社會團體,發揮溝通航運企業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橋梁作用。第五條鼓勵本市的航運企業發展地區間和省際的海上旅客運輸、旅遊運榆和遠近洋運輸。對航運企業在經營中遇有困難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予協助解決。第六條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簡化審批程序,提供政策指導,扶持航運企業向集團化、國際化方向發展。第七條航運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其非法攤派和收費。
航運企業有權拒絕非法攤派、拒繳非法收費,並可向廈門市船東協會、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反映。第二章航運企業開業、變更與歇業第八條在本市設立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應向市水路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籌建手續。
辦理籌建手續時應提交籌建申請書、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或意向等有關文件。經營旅客運輸的,並應提交沿線停靠港(站、點)的縣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停靠點水域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須的安全服務設施的書面證明。
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應自收齊所須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對從事省內航線水路運輸的內資航運企業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籌建的決定,對從事省際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提出審核意見。第九條批准同意籌建的航運企業領取籌建批准文件後應立即籌建;籌建期限為1年。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又無正當理由者,取消其籌建資格。第十條從事各種國內航線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籌建完畢符合下列開業條件的,應按原籌建審批程序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開業手續: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且運輸船舶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船舶證書;
(二)船舶的駕駛、輪機人員應持有航政部門簽發的有效職務證書;
(三)有較穩定的客源和貨源;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場所和負責人;
(五)擁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第十一條辦理開業手續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三)船舶檢驗證書的復印件;
(四)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的復印件;
(五)主要船員名單及其有效職務證書的復印件;船員來源證明;聘用船員的,並附有期限在半年以上的船員聘用合同的復印件;
(六)負責人及組織機構表;
(七)自有流動資金的合法驗資證明;
(八)安全、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
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應於收齊所須資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作出審批決定。第十二條航運企業具備開業條件,審批機關決定批准開業的,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航運企業持該證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水路運輸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每3年審驗一次。第十三條經交通部批准開業的航運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省交通廳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以下簡稱《營運證》);經省交通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處批准開業的航運企業分別向原審批機關辦理《營運證》。
船舶取得《營運證》後方可從事營業運輸。《營運證》由原核發機關每年審驗一次。第十四條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從事港澳航線運輸:
(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
(二)在港澳地區有客貨運輸代理機構,有效穩定的客源、貨源;
(三)船舶依法在中國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第十五條航運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從事國際航線運輸(含國際集裝箱海上運輸):
(一)具有經營國內沿海水路運輸1年以上資歷,且企業經營行為端正,經濟效益良好;
(二)公司負責人具有從事國際水路運輸專業管理工作的經驗,並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職稱;主要技術、業務人員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能力,並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職稱;
(三)公司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500萬以上;
(四)擁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自有船舶,且船舶依法在中國登記,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五)具有穩定、充足的自有或經合法手續聘用的船員;
(六)運輸單位符合水路運輸法規和國際慣例的要求。

G.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機電產品出口創匯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適用范圍。凡在本市(包括集美、杏林、同安)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及各類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外貿企業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機電產品的范圍以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國家經貿部聯合頒發的目錄為准。第二條外匯留成。凡基數內(指承國家出口計劃享受國家補貼的)出口收匯,其外匯分成和補虧均按國家規定辦理。超基數出口收匯分成,按市府〔1987〕綜503號文執行。第三條建立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由市財政視財力狀況在每年市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塊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扶持本市機電產品出口。此項基金的使用由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審定,統籌安排。第四條在市年度使用外匯計劃內,根據全市的外匯收支情況,由市外匯辦公室,會同市機電出口辦安排部份外匯,用於扶持機電產品出口的項目。第五條出口創匯獎勵金。基數內出口創匯獎勵金按國家規定辦理。超基數創匯出口,每創匯1美元可提取獎勵金人民幣2角;凡實行代理制或自營出口的攤入生產成本,凡實行收購制的攤入出口成本。第六條優先保證原則。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燃料、動力、包裝物料、運輸和信貸等方面,各有關部門應予優先保證。第七條本規定授權廈門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第八條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實行。

H. 關於擺地攤的規定是怎樣的

攤販經濟是城市煙火氣的重要標志,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至少已經有上海、濟南、南寧、鄭州、南京、成都、合肥、廈門、陝西、遼寧、江西、甘肅、長春、杭州、長沙、石家莊、南寧、青島、宜昌、黃岡、德陽、攀枝花、廣安、南充、資陽、遂寧、彭州等27地紛紛明確鼓勵發展地攤經濟,擺攤規定各不相同:

1、濟南提出發展「小店經濟」

6月2日,濟南市商務局局長劉艷秋在濟南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濟南將合理釋放地攤經濟,並通過提升夜間經濟IP品牌、培育夜間經濟主題街區、舉辦夜間經濟特色活動、打造夜間經濟文化品牌等,大力發展夜間經濟,促進消費轉型升級,增加就業崗位。

濟南還提出發展「小店經濟」,優化「小店」准入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引導各類業態延長營業時間;支持餐飲類門店增加夜宵品類和休憩場所,增加消費者逗留時間;適度允許商家製作個性化店招、店牌、美陳和街頭藝人演唱,增加城市居民就業機會。

2、南寧明確輕微違反城管法規行為不處罰

6月2日,南寧市「美麗南寧•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指揮部辦公室印發《關於做好佔道經營、馬路市場、流動攤販等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自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意見》明確,為保障經濟,允許在居住集中區附近開辟臨時攤點攤區,引導自產自銷農戶、流動攤販規范經營;鼓勵利用小區內外閑置區域,設置臨時攤區,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置佔道早市夜市。

《意見》還明確,對企業和經營者因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輕微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行為,出於審慎包容的考慮,不予處罰。對在允許的區域開展佔道經營的經營者以及流動攤販,原則上不收取攤位費、攤租等費用。

3、鄭州各地布局夜經濟集聚示範區

6月2日,鄭州下發《關於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 進一步做好為民造福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每個縣(市、區)、開發區要合理布局1到2個「夜品、夜購、夜賞、夜遊、夜健」夜經濟集聚示範區,舉辦1~3項夜間經濟主題活動。

開展縣(市、區)、開發區夜經濟活動評選,市財政對前三名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獎勵。

(8)廈門攤規什麼時候施行擴展閱讀:

專家:放開地攤經濟不等於放開責任

地攤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難免引發一些城市管理難題,如衛生與污染,交通阻塞、噪音擾民、商品質量安全無保障、社會治安和偷稅漏稅問題。

應習文建議藉此機會一舉解決長期存在的規范地攤經濟問題。一是對地攤經濟的從業者,進行登記管理。二是限定經營的空間和時間,避免影響交通。三是加強對衛生污染的治理,建立防疫應急管理制度。四是設置服務質量監督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五是藉助互聯網思維提升管理效率,如網上申請、登記、報稅等。

I. 廈門2020年地攤經濟有什麼規劃

廈門的話應該不需要靠這種地攤,因為他本身是一個經濟非常發達的地方,它可以靠一些東西自己去成長。

J.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廈門市企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第三條企業應強化會計基礎工作,依法建帳,制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嚴禁設置「兩本帳」、「假帳」,篡改、編造會計數據,造成「虛盈實虧」或「實盈虛虧」。第四條企業之間不準非法拆借資金。
企業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向內部職工或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活動,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渠道進行非法融資。
國有企業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為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提供債務擔保。第五條國有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動用公款或將公款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炒股、炒匯、炒期貨等投機活動。第六條國有企業對外投資必須嚴格論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投資企業必須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加強對股權的監控。第七條國有企業將公有財產發包給個人或其他企業承包經營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並將承包合同及有關附件材料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股份制企業應嚴格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則,確保國有股權益不受侵害,需要增資擴股的應當制訂增資擴股辦法,並報經有關部門審批,年終分紅派利,應將國有股權益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拖欠。第九條企業對新上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嚴格執行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度,不得挪用資金鋪攤子,亂上項目。第十條企業對各種往來帳款應及時清理核對,明確責任,及時催收,嚴格按照規定確認壞帳損失。第十一條企業應強化成本費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的費用預算及審批制度,本著節約、高效的原則,制訂內部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企業業務招待費應嚴格控制在分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額內使用,不得突破。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各項工資性支出應嚴格遵循工資總額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和利稅增長幅度的規定。經營性虧損企業工資總額報經勞動、財政部門審批,其主要領導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過渡到實行與資產保值增值掛鉤的廠長(經理)年薪制。第十三條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隱瞞收入或虛列支出,私設「小金庫」,濫發獎金、財物,請客送禮、揮霍浪費。第十四條企業不準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參與製造假報關單、假結匯單等進行偷稅、騙稅、套匯、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五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必須經審計機關或注冊會計師審計。第十六條企業領導應鼓勵和支持財會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財會監督。企業領導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第十七條企業主管部門應從財務制度的貫徹落實,各項財務指標的考核、檢查等方面,加強對企業的財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財政部門應從財務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的制定,各項配套措施的完善,財務人員業務培訓等方面,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管。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