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院收據可以換成發票嗎
醫院收據可以換成發票。拿著收據,到門診收費處,說明要換開發票即可。如果是電子發票,收費處會給一個二維碼,掃描後看到電子發票,下載列印即可。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❷ 醫院開的(收據)沒有發票,怎樣改換成 發票呢
拿著收據,到門診收費處,說明要換開發票即可。
如果是電子發票,收費處會給一個二維碼,掃描後看到電子發票,下載列印即可。
❸ 醫院繳費單怎麼換發票
法律分析:醫院收據換發票需要帶齊醫院所開收據等材料。沒有具體操作流程,詳情請咨詢相關醫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於發票范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❹ 醫院收據怎麼換發票
醫院收據換發票,需要拿著收據,到門診收費處,說明要換開發票即可。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❺ 醫院開的(收據)沒有發票,怎樣改換成 發票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18
❻ 醫院的收據怎麼換發票
法律分析:不可以換發票,醫院收據不符合發票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❼ 醫院收據可以換成發票嗎
法律分析:醫院收據丟失,可以向醫院索要明細單,補辦收據和發票。
補辦收據和發票的程序:
1.參保患者將本人「住院收費專用票據(發票)」原件丟失或損毀的,首先應以書面形式寫明丟失或損毀原因及過程,由當事人及家屬簽字證明。
2.其次當事人及家屬向城鎮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城鎮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3.參合患者本人或直系親屬應持經核準的申請資料、出院記錄、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所診治的醫院申請查閱並復印「住院收費專用票據(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❽ 醫院收據怎麼換發票
法律分析:醫院收據不可以換發票。醫院收據不符合發票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