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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近期召開什麼會議

發布時間: 2022-12-07 00:16:01

㈠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具體實踐,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二章會議的舉行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一般於當年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書面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四)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將開會的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予以公告。
臨時召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以縣、區和駐廈部隊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確定臨時召集人主持。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議程和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的個別調整提出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主席團成員的名額應少於或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十分之一。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一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幹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第十二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受其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於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可以就重大專門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討論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第十四條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進行。第十五條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會議議題和議案發表意見。組織大會發言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決定。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組。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有關事項並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第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必須向所在代表團團長或副團長請假,由代表團匯總情況報大會秘書處。

㈡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和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議事規則。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第二章會議的召開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侯,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全體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主持。第四條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擬訂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以前,應當將開會通知、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及有關的書面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第七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有關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參事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舉行分組會議。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侯,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三章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廈門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書面材料,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書面材料,均於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二十天,報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正式報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分別由市長、分管副市長、院長、檢察長簽署。至遲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十天,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報告人應當是市長、院長、檢察長,也可以是受委託的其他政府組成人員、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人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可以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並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報告執行情況。第四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十七條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