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防洪保安基金怎麼算
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徵收。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中營業收入的1‰徵收
『貳』 防洪基金會計分錄怎樣做
計提時: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借:管理費用——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糧食風險基金 貸:其他應交款——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資金、糧食風險基金
『叄』 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怎麼算的
防洪基金的計稅額是根據行業不同,計征也不同,具體以當地規定為准。
以江蘇為例,根據《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
第六條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徵收。
第七條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第八條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中營業收入的1‰徵收。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如涉及到不同的徵收標准,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關標准徵收。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徵收標准。
第九條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該營業收入指事業收入(主營收入)、經營收入等計征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
第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無法確定營業收入的,可實行定額徵收。徵收定額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3)廈門保安防洪基金如何核算擴展閱讀:
《江蘇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防洪保安資金對繳納單位實行按季徵收。由徵收機關通過銀行辦理特約委託收款,也可由繳納單位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規定的徵收機關繳納。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一次繳清。
第十六條徵收機關徵收防洪保安資金,必須每年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徵收企業清冊,必須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制發的專項收費票據,在向財政主管部門繳納防洪保安資金的同時必須繳納防洪保安資金收據第四聯、防洪保安資金專用繳款書第五聯或委託收款憑證等票據。
『肆』 防洪基金計提會計分錄做法
1、企業計提防洪基金,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防洪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
2、企業繳納防洪基金,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3、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時,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防洪基金
企業防洪基金計提,應當通過「管理費用——防洪基金」科目,然後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最後通過「本年利潤」科目進行結轉核算。
『伍』 防洪保安基金計入什麼科目
、徵收對象
1、在我市境內注冊、登記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資、合作、股份制企業;
2、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城鎮個體工商戶;
4、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有固定工資性收入的在職職工;⑤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其它單位。
二、徵收標准
1、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
2、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徵收。
3、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4、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如涉及到不同的徵收標准,應分別核算並適用相關標准徵收。不能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徵收標准。
5、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該營業收入指事業收入(主營收入)、經營收入等計征營業稅或增值稅的營業額。
6、城鎮個體工商戶按上年營業收入的1‰徵收。無法確定營業收入的,可實行定額徵收。徵收定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7、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每人每年繳納150元。
8、企業單位在職職工每人每月工資(含基礎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以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繳納150元;月工資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繳納100元;月工資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繳納50元;月工資在500元(含500元)以內的,每人每年仍繳納15元。
三、免徵規定
(一)下列單位可以申請免繳防洪保安資金:
1、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政策性業務部分;
2、政策性虧損企業;
3、軍工企業生產軍品部分;
4、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
5、因生產、經營原因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
6、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資、合作、股份制企業的外資應交納部分。
(二)下列個人可以免繳防洪保安資金:
1、無固定工資性收入的城鄉居民;
2、現役軍人;
3、執行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職職工。
屬免徵范圍的企事業單位應向徵收單位申請防洪保安資金,其中中央和省屬單位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市縣所屬單位分別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鄉(鎮)企事業單位由鄉(鎮)財政所報縣(市)財政部門審批。不屬免徵范圍的單位,未經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減免。
四、徵收辦法
防洪保安資金對繳納單位實行按季徵收。可由繳納單位在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規定的徵收機關繳納。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一次繳清。
五、徵收部門
1、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徵收。
2、集體企業、建安企業由地稅部門徵收。
3、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工商管理部門徵收
目前,市財政委託市地稅徵收的單位有:中央、省(部)駐宿(不含三縣兩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其他按以上規定徵收范圍不變。
六、文件依據
蘇政發(1999)46號宿政發(1999)107號宿政發(2002)168號宿政發(2006)184號。
『陸』 防洪保安基金怎麼算
這是政府性基金,所收費用全部用於重點防洪保安工程建設、大中型病險水庫的處理和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工業、交通、農業等生產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
商業、外貿、物資、供銷等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徵收,批發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5‰徵收。
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徵收。
其他行業的各類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中營業收入的1‰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