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月份2000元的工資如何按勞動法發放
不知你的2月份的工資是什麼情況下的工資,所以只有把工資發放方面的法律規定給你自己看著辦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㈡ 疫情2月工資怎麼發
上班員工發放標準是工作日時,工資正常發放;休息日,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如果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在情況允許的話簽訂待崗協議。並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
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㈢ 廈門宏發集團15年一月份工資二月會不會發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個必須要二月份發放的,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工資至少每個月發放一次,所以二月份一定會發放1月份的工資;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㈣ 2月上了27天班發滿月的還是根據天數發工資
按月發放。
雖然2月份不足30天,但是實行月工資計酬時,並不以每月的工作天數分別計算。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如請假、曠工等)按正常滿月工資發放。
工資的計算公式都是由公司自行規定的,我國法律制度對2月份工資的計算也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規定的基本崗位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清楚。
㈤ 每個月的工資是按30天算的,二月份怎麼算
每個月的工資不是按三十天算的,而是以21.75天來計算的。所以二月份的工資也是按21.75天進行折算的。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5)2月工資如何發放廈門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㈥ 福建省廈門市疫情期間發放工資
福建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支付標准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㈦ 疫情沒上班工資如何發放
近期非常多勞動者咨詢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有的公司2020年2月和3月員工沒提供勞動就不發工資,有些公司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楊小珍律師結合勞動者咨詢最多的疫情期間工資發放問題,總結如下:
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是疫情後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原則上仍按原工資標准發放,但員,如果員工所在企業實行的是結構薪酬制度,而員工即沒上班,也未產生績效,則可只按基本工資發放。打個簡單的比方:
張三:工資固定每月8000元,只發滿勤就發8000元,那麼公司在2020年2月就應該發給張三8000元應發工資(實發工資還需要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個稅等)。
李四:月工資8000元,公司實行的是結構薪酬制度,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2000元+績效工資3000元+周六固定加班工資800元+全勤獎200元,同時薪酬制度里明確規定了每項工資的發放標准和原則,而李四在2020年2月即未出勤,也沒有產生任何績效,則公司就可以只發李四2000元應發工資(實發工資還需要扣除個人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個稅等)。
2、2020年3月1日至用人單位正式復工日:用人單位未要求員工上班,武漢地區可按最低工資標准70%發放(如武漢中心城區目前最低工資標准為1750元,70%則為1225元),湖北省武漢地區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員工應該承擔的社保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後再發放給員工。
3、2020年2月1日至用人單位正式復工日,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上班的,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考勤發放工資(疫情期間正常工作日出勤不算加班,周未和節假日安排上班可先安排調休,最終未安排調休的應支付加班工資)。
4、2020年4月用人單位復工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復工復產或只有部分人員復工復產)導致員工不能上班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員工的工資,但用人單位不能只針對某個別員工不讓其上班,如果其他員工都上班,用人單位只安排極少數員工長期不讓其上班,員工可先到勞動部門投訴。
5、用人單位已通知員工復工,但員工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復工的,可向
㈧ 廈門廈暉幾號發工資
25號。廈門廈暉位於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新源路。該公司的工資發放日期為每個月的25號,結算並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廈門廈暉橡膠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各種車型輪胎用氣門嘴及相關配件、無內胎車胎氣門嘴、橡膠管接件及各類充氣閥門的台商獨資的高新技術型企業。
㈨ 2月28號發工資
2月28號發工資是正常的。
根據要求,月工資發放不得拖延一個月(30天)。
如果你們公司是每個月28號發工資,如果發的是當月工資,那肯定是沒有問題的,還提前了兩三天發給你呢。但如果發的是上月工資,相當於延遲了28天發,選擇上問題也不大。不過一般情況下企業發薪時間是月中或者月初。如果是月中發,大部分是發的當月全月工資,相當於提前半個月發薪。如果是月初發,發的是上月薪。像你們公司這樣月末發的比較少見吧,但只要沒有故意拖欠你的工作,那都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