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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公共安全平台案件怎麼申訴

發布時間: 2023-01-08 10:33:24

⑴ 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全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舉報就可以。公安機關對於公民舉報、報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⑵ 公交司機與乘客互毆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上訴

對於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導致重大事故應當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爭議,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分。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它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須和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具有等價值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實害結果,只有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那麼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出現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