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廈門戶口遷移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
1、當事人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隸屬思明區的,除大學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辦證大廳申請;隸屬同安分局大同派出所、祥平派出所轄區的到同安區行政服務中心申請),無調查事由的,當場辦結。
2、戶口由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移入思明區或湖裡區的按照《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辦理。
3、戶口在思明區和湖裡區之間遷移的,當事人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隸屬思明區的,除大學路派出所外到思明公安分局辦證大廳申請),無調查事由的,當場辦結。
廈門公民市內移居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的戶籍可以在思明區或湖裡區之間相互遷移,在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之間相互遷移,或者從思明區、湖裡區,移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或翔安區,向擬落戶地派出所申請: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戶口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或翔安區且滿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周年,在思明區、湖裡區擁有《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房屋用途為住宅,所有權份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51%)的房產,可將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
廈門公民市內移居申請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合法固定住所憑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或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親屬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及協議、出生醫學證明等)。
(三)因工作調動原因需遷移戶口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社保繳交憑證(近三個月);
4.當事人戶口登記為集體戶或公共地址或拆遷地址的,須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內無房承諾;
(四)島外四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和翔安區)公民的戶籍移往思明區、湖裡區的: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和《廈門土地屋產權證》復印件。權屬人為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權屬人為兩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權屬人關系證明;
4.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
5.申請人的社保繳交記錄清單。(申請人持身份證至各行政服務中心自助終端自助列印)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驗。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證明,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Ⅱ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1、到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
2、攜帶戶口遷入辦理所需材料到廈門市公安局戶政處申請遷入。
3、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地點:廈門市公安局。
詳情:1、申請人帶齊材料到擬落戶地區行政服務中心(擬落戶地在翔安區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戶政辦證大廳)戶口受理窗口申請,經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憑證;
2、憑《戶口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出後(原戶口在福建省內不需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可直接持戶口准遷憑證),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註:不同的落戶類型的條件、材料、流程、地點各不相同,詳細信息可進入廈門政府官網進行查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Ⅲ 廈門戶口遷入條件有哪些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前往廈門買房落戶。那麼問題來了,你知道廈門戶口遷入條件和申報材料有哪些嗎?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時間是幾點呢?接下來,就讓我來為大家簡單的介紹下。
廈門戶口遷入條件
1、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至少滿五年(島內需滿八年,島外需滿五年);
2、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五年;
3、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4、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租房不算);
5、無違法犯罪記錄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二層D廳公安局戶口受理窗口。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依據
(一)《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二)《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廈府[2010]214號)。
廈門戶口遷入收費標准及依據:
1.收費依據:閩價[1994]費字269號文件、財綜[2012]97號文件。
2.收費標准:戶口准遷證丟失補辦每證3元。
廈門戶口遷入申報材料:
(一)《申請入戶登記表》;
(二) 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 現有效期內的《暫住證》或《居住證》;
(四)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出具的暫住證滿年限的證明;
(五)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出具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
(六) 市人社局出具的《廈門市外來人員落戶審核表》;
(七)《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廈門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和市國土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配偶名下房產,需提供《結婚證》);
(八) 原戶籍地鄉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
編輯總結:看完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廈門戶口遷入條件也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我們網站,後續將為大家呈現更多的精彩內容。
Ⅳ 廈門戶口遷入條件
廈門戶口遷入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戶口遷入地租房,可申請租房落戶;
2、屬於遷入地重點人才的,可申請重點人群入戶;
3、在戶口遷入地購房,可申請購房落戶;
4、屬於親屬投靠等三投人群的,可以申請三投靠入戶。
遷戶口是在鎮內需要一天、縣內需要三天、市內需要5個工作日、省內需要十五個工作日,而省與省之間遷戶口的需要二十個工作日以上,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遷戶需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是工作遷移,需要新公司開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結婚遷移,需要攜帶結婚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Ⅳ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有哪些
廈門是福建的副省級城市,也是中國著名的旅遊城市之一,因此吸引著不少外來人口來廈門工作,有些甚至還在廈門買房定居;買房定居後就會將戶口遷入,那麼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就隨我一起來了解下吧!
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有哪些?
首先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出,然後攜帶《申請入戶登記表》、戶口薄、身份證、暫住證、准遷憑證等相關資料,到廈門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即可。
廈門戶口遷入需滿足以下條件:1、落戶在廈門思明區、湖裡區的,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八年,繳存社保滿八年;落戶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滿五年,繳存社保滿五年;2、有固定的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3、在本市擁有房產;4、無違法犯罪記錄;5、無違法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戶口遷移手續流程有哪些?
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須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子女年齡不能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如投靠人是在職幹部或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所需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表;
2、結婚證、身份證;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申請人或遷入人生活來源證明;
6、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居住證明;
7、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我總結:以上就是關於廈門戶口遷入辦理流程有哪些以及廈門戶口遷入需滿足哪些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Ⅵ 戶口遷廈門有什麼條件
投靠入戶: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將戶口遷入島內的,需要被投靠人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及夫妻(父母)結婚登記時間均滿5周年。辦理材料:夫妻投靠入戶: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3、夫妻雙方的結婚證。4、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1套。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1、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6周歲)。2、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與子女關系不明確的,應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由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並蓋戶口專用章)或親屬關系公證或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父母離婚需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