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生兒身份證什麼時候辦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
2、填寫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
辦理程序:
1、居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地公安機關(一般為公安派出所)辦理。不滿十六周歲的居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
2、辦理申請手續,應當提交戶口簿審查,收集肖像資料,填寫《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
3、支付證書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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