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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級人大代表要做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3-20 07:24:26

⑴ 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廈門市預算的審查、批准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全市總預算草案及全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市本級預算)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撤銷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預算、決算和預算變更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全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大常鉛脊委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變更草案;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結前完成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第四條全市總預算由市本級預算和匯總的區級總預算組成。
市本級預算由市政府各部門的預算(含直屬單位,下同)組成;市本級預算包括區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的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各部門的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第五條經批準的預算和預算變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二章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第六條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預算編制的主要會議,提供相關資料,並於預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預算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匯報。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市本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的預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國家規定的應當編制的各項收支內容;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預算總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門預算;
(五)市本級預算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及說明。
市財政部門還應當同時提供:
(一)主要建設項目預算表;
(二)初步審查所需要的與預算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徵求審計機關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第九條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的情況,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對預算草案編制及執行預算的意見、建議。市財政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預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審定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第十條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召開全體會議,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列席腔激畢會議,作預算編制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對市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執行預算的建議伍芹;
(三)對市本級預算草案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第十一條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送發全體代表。

⑵ 市人大代表是什麼級別,須要懂那些方面的知識

市人大代表不是官員,沒有級別之分。需要了解法律知識、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深入人民群眾,了解大眾訴求,以及有清晰的政治覺悟,熱愛祖國。
中國的人大代表絕大多數是兼職代表,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擔任人大代表時,並不脫離本職工作或生產崗位,也不從人大機關領取薪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人大黨組副書記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每屆任期五年。
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職責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⑶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使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促進政府各項工作的開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第三條人大代表建議,系指各級人大代表租孫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作弊散鏈為建議處理的議案。
政協提案,系指各級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單位(包括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委會)就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大事務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責辦理上一級和同級人大、政協轉來的建議、提案,需由下屬單位承辦的,要及時轉辦,辦理結果應由轉辦部門綜合答復。
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全國、全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簽復,由承辦單位擬文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行文答復代表或委員(單位),同時抄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並抄送承辦單位。
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的答復,由承辦單位掘伏將辦理結果按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市政協辦公廳,由兩個辦公廳分別轉送代表、委員和市政府辦公廳。第五條各承辦部門和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後,如果認為交辦的建議、提案不屬於本單位辦理,應在十日內退回交辦單位並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給其它單位。第六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建議、提案,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加強領導,做到認真負責、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確保辦理質量。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和各承辦單位要有一位領導分管,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確定承辦部門和人員,承辦人員要相對穩定,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經常檢查、督促具體承辦人員按期完成辦理任務。第七條各承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辦理制度和程序。辦理程序包括接辦、分類、登記、分發、協調、催辦、擬文、核稿、簽發、上報、立卷、歸檔、統計、總結等環節。第八條各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後,應於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個別難度大不能如期答復的,應事先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但正式答復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九條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協商辦理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分辦的建議、提案,應由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分別答復。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議或提案,可以並案辦理,但要分別答復。第十條辦理工作要注重解決問題。對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根據政策規定,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認真研究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不要輕易劃入不能解決的范圍;確實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
若遇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雖屬本單位業務范圍,但需報請上級審批決定的,應及時請示,然後將辦理結果一並答復;對比較復雜、牽涉面廣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傾聽有關方面的意見,主動與代表、委員聯系,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各承辦單位分管的領導,對已答復要解決的問題,應督促檢查落實。第十一條承辦單位應認真寫好答復,具體要求是: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實際情況,有的放矢,切忌說空話、套話、大話;行文語氣要誠懇、謙遜,文字要通順、精煉;行文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規定的格式書寫。第十二條所有承辦單位的答復,都必須經各單位辦公廳(室)主任審核,然後由主管領導簽發,並加蓋公章。
辦復後,應把建議和提案的原件、復文稿件以及辦理過程的其他有關材料集中立卷,歸檔保管。並認真做好辦理工作情況的分析統計、逐件核對,發現漏辦、轉錯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

⑷ 人大代表的產生和職責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職責包含學習憲法法律,提升自我素質;協助憲法,和決定貫徹實施等多個方面。全國和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通常稱之為間接選舉。在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即在本級人大會議上提名產生;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按選區在選民中提名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升液正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吵悔,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埋正、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⑸ 人大代表跟政協代表分別都有哪些人擔任,需要什麼條件具體如何履行職能不要跟我打官腔啊!

關於人大代表:公民任職人大代表的條件只有三條:中國公民;年滿18周歲;沒有被法律段喊剝奪政治權利。1、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比如縣級人大代表、行轎鄉鎮級人大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一種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種選舉叫間接選舉,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2、 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候選人採取的是推薦制。政黨、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檔燃肆代表候選人。可見,想當選人大代表是需要推薦的。
關於政協委員:主要是指黨內人士、無黨派人士、其他黨派人士、各行業專家學者及其他團體組織成員

⑹ 市人大代表的職責

法律分析:主要職責:一、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人大的決議決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論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二、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法規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配羨實施。三、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方案、報告並發表意見提出方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履行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四、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組織的培訓學習、視察、專題研究、執法檢查、評議「一府兩院」工作、代表向選民述職等各項活動;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橘賣亂的各項活動。五、保持同選民的密切聯系,通過走訪、座談、接待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和反映選民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六、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協助政府推進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圓檔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⑺ 市級人大代表享受什麼待遇

市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老鄭補貼。
另外,根據我國《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漏隱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返含廳;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四條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⑻ 人大代表是怎樣選出來的,做人大代表要什麼條件

人大代表的握搭產並皮殲生方式主要是兩種,鄉鎮和縣區級的,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地級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
人大代表候選人可以由選民聯名推薦,在黨的領導下,通過各種形式的協絕沖商醞釀產生候選人。
一般是代表性強,政治素養好,履職能力強,有一定群眾基礎。

⑼ 當選人大代表需要什麼條件

人大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公民當選為人大代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資格。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握亮配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要進行選民登記,鍵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予登記,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法定資格中包含國籍資格、年齡資格和行為能力資格:人大代表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大代表候選人必須達到18周歲的年齡;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人大代表產生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監督。

2020年10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段指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以上內容參考 廣安市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應具備哪些條件?

⑽ 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質和任務是什麼

  • 人大代表,就其性質和內容來看,就是參加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簡單地說 ,就是要參政議政讓梁,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

  • 人大代表的產生:

罩帆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民主選舉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比如縣級人大代表、鄉鎮級人大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代表候選人得到了法定數量的選票即獲得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一種是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種選舉叫間接選舉,比如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和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都是分別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候選人獲得了法定的選票即獲得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 人大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一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序。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權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一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准。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 人大代表的義務:

1.要積極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依法行使代表職權。

2.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的機密,在自己參加的生 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3.要同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4.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並回答他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提出的問題。物滑雹
5.要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