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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事院處理哪些案件

發布時間: 2023-04-06 19:49:24

『壹』 海事法院管轄哪些案件

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1.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2.船舶觸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梁、航標、鑽井平台等設施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業損害捕撈、養殖設施及水產養殖物的責任糾紛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殘骸、廢棄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臨時或者永久性設施、裝置,影響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責任糾納閉迅紛案件;7.船舶航行、營運、作業等活動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責任糾紛案件;8.非法留置或態擾者扣留船舶、船載貨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備品的責任糾紛案件;9.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洞此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貳』 中國海事法院的設置及其管轄案件的類型

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它們及其管轄范圍分別為: 一、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磨手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大連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於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該法院在三亞、洋浦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畢游絕。] 五、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在溫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嵐山、石臼所、青島、威海、煙台、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訴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范圍(該法院在連雲港市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手姿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接點在北京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九、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案件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十、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派出法庭)。上訴案件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
法(交)發〔19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對搭乎祥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決定設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廈門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內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研究室和辦公室等機構。
海口海事法院管轄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知搏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廈門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不服海口、廈門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分別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適用於海口、廈門海事法院。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第二、四條的規定,海口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分別對海口市、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審判工作分別受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海口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的院長分別由海口市、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分別由海口、廈門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海口市、廈門市人大頃或常委會任免。
海口海事法院和廈門海事法院分別於1990年3月10日和25日開始受理案件。廣州、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訴案件仍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1990年3月2日

『肆』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包括刑事嗎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海事法院是隱中扒國家設立的處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其管轄范圍包括因海事引起的侵權行為、海商運輸合同糾紛、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海事擔保糾紛以及海商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的糾紛。受理案件是屬於海商侵權、合同等民事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六條 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培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灶昌

『伍』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帆豎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態空大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虧核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