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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哪裡有電腦刻印章

發布時間: 2025-06-30 20:41:37

㈠ 廈門新設立的公司申請刻章有什麼要求,需要先網上申請嗎 還有需要什

要先上網,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公章制刻申請登錄http://www.xmyz.com.cn
企業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國內企業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審核手續。申請刻制印章,應在企業成立一個月內辦理審核手續,行政公章、財務章須一並辦理。
2、個體、私營小商店、餐廳、經營部、加工廠等,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門在「申請表」簽署的意見。
3、外資(含中外合資)企業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刻制印章,應在企業成立一個月內辦理審核手續,行政公章、財務章須一並辦理。
4、企業單位申請刻制部門章、各類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需具備法人資格單位方可申請),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公章、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合同專用章還需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國內企業因業務需要需刻制中英文專用章的,須持貿易發展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刻製法人章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人證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5、刻制報關專用章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海關出具的「申請刻制報關專用章及備案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即可)、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表」須加蓋申請單位行政公章。
6、刻制發票專用章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表」須加蓋申請單位行政公章。

廈門哪個網站可以查公章真偽

在廈門工商網站可以查詢公章真偽。

辨別公章真偽的具體方法:

1、看字體:真公章多數使用宋體字,假公章字體就比較隨意。

2、真公章:由於是蓋印出來的,用力不均會造成呈現的顏色不均勻,假公章通過PS技術合成顏色就很均勻。

3、看形狀:真公章的邊緣不會很光滑,一般會有些稜角、缺口或者空白;而有的假公章是扭曲的邊緣,看起來比較光滑。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

(2)廈門哪裡有電腦刻印章擴展閱讀:

使用方法: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盡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盡快補辦手續,盡快補刻啟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㈢ 事業單位刻章備案要什麼資料

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駐廈部隊申請刻制印章,須持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廈門市公安局網路公章刻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2、事業單位申請刻制印章,須持市(區)編制委員會的批復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製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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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准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