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辦理特殊門診
辦理特殊門診一般步驟如下:
- 確認適用范圍:特殊門診適用於特定慢性或重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壓、癌症等,但不同地區具體病種有差異。
- 准備材料:通常需准備身份證、醫保卡、病歷、診斷證明、相關檢查報告等,首輪申請還需持《醫保手冊》,提供申報病種相關病歷資料(或復印件)、1寸免冠近照。
- 初次審核申報:參保單位及個人首輪申請需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持《醫保手冊》至初審醫院醫保科領取並填寫《特殊病種門診申請表》,選擇一家定點醫院與一家特殊病種門診服務葯店就診購葯;異地安置人員由單位醫保專員或本人前往本市本級特門初審鑒定醫院醫保科辦理。
- 醫院初審:初審醫院收到申請人材料後,組織院內醫療專家進行初步鑒定。
- 專家評審:市醫療保險處在每季度末召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依據特門確認標准逐一審核。
- 領取專用病歷及享受待遇:評審通過的申請人,下個季度第一個月起5個工作日之後,攜帶《醫保手冊》至市醫療保險處領取《特殊病種門診專用病歷》,自當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待遇;未獲批准者,市醫療保險處會註明原因並書面通知,同時退還病歷資料。
- 特殊病種續辦:特殊病種門診A、B類有效期為兩年,C類有效期為一年,若病情未愈需繼續治療,應辦理續辦手續。
辦理時需注意不同地區申請時間、定點醫院變更規定、報銷比例和額度的差異,部分特殊門診還需定期復診和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