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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島內要拆的哪些民房 2025-08-07 08:21:20

廈門市海洋發展局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5-08-07 01:07:39

1. 廈門機構有哪些

廈門的機構眾多,涵蓋政府、企業、教育、文化、醫療和科研等多個領域,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這些:

政府機構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的管理和決策。 廈門市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重要機構。

企業機構廈門航空: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是廈門的重要經濟支柱。 廈門港集團:負責港口運營和管理,推動廈門的國際貿易和物流發展。

教育機構廈門大學:一所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培養了大量高素質人才。 集美大學:集教學、科研於一體的綜合性大學,為廈門及周邊地區提供教育資源。

文化機構廈門圖書館:提供豐富的圖書資源,滿足市民的閱讀需求。 博物館:展示廈門的歷史文化,傳承城市記憶。

醫療機構廈門大學附屬醫院: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守護市民健康。 廈門市第一醫院:集醫療、教學、科研於一體的大型綜合性醫院。

科研機構華僑大學:在多個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推動科技創新。 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洋科學研究和管理,助力海洋科技發展。

這些機構各司其職,共同推動著廈門的繁榮與進步。

2.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的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方針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 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我市海洋與漁業發展的戰略和相關政策,擬定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技術標准和漁業行業各類產品、質量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與海島開發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涉海各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
三 負責全市海域使用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及本市海岸帶、海島使用,負責海域、海岸帶自然資源的招投標出讓等資產化管理,監督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維護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管理海洋工程(含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島的開發與保護活動;承擔組織海域勘界。
四 負責海洋環境、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准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理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綜合信息系統及其網路建設,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及評價,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主管防止海洋開發和海洋工程、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調查處理漁港、海洋和淡水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的監督實施及檢查、批准、驗收,負責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 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依法維護生產秩序,保護漁業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授權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發布巡航通報,督促各涉海部門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監督實施海域使用證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漁業許可證和休漁期制度,監督管理重要水生野生動物利用、海洋動植物物種引進工作;依法對我市漁港水域、漁船和漁業電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漁船和船用產品檢驗,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和漁船安全事故;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和批發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海洋開發和漁業生產秩序,協調處理海洋使用權益與漁事糾紛。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和業務指導,辦理行政投訴、行政復議和議案提案。 六負責漁業行業管理。負責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養殖業、捕撈業、水產品加工與流通、遠洋漁業開發活動;管理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組織實施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參與魚用葯物和飼料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港、水產原(良)種場、水產養殖病害防治體系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協助組織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體系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漁業防災減災與搶險救助工作;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七 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研究擬制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科學技術進步措施,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組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研究,負責重大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及成果轉化工作的管理;負責海洋科技信息市場的管理及其網路建設;負責海洋與漁業專業人才的培訓教育。
八 組織開展有關海洋與漁業對外對台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海洋、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協定;組織研究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的政策、措施,依法監視涉外海洋科學調研、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開發活動,對外行使海洋與漁業的監督管理權;處理涉外漁事糾紛和有關涉外事務。
九 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財務、信息、資料、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性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以及對區鎮政府的海洋與漁業業務指導。
十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