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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入伍優待金什麼時候發放

發布時間: 2025-08-15 02:02:35

Ⅰ 廈門市思明區大學生徵兵入伍具體優待措施

一、徵集在校大學生入伍的意義。徵集在校大學生入伍,是新形勢下提高部隊兵員素質、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大舉措。它不僅有利於加速和加快部隊現代化建設,又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在校大學生的愛心和愛護,實現大學生攜筆從戎、報效祖國、獻身國防的夙願,履行法律賦予的光榮義務。大學生到部隊後,能夠得到全面的鍛煉和提高,有利於自身全面成長。同時,對學校的校風校紀建設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徵集的范圍和對象。徵集的對象為本人自願入伍的男性學生。為便於徵兵政治審查,以徵集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與就讀學校同在同一省的學生為宜主,外省為輔導,按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
三、徵集的范圍和標准。徵集在校學生的年齡為年滿18至22歲;徵集的政治條件,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體格條件,按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執行。
四、徵集的程序和辦法。徵集在校學生的工作,按照本人報名,學校推薦,體檢政審,批准入伍的程序進行。
五、保留學籍、復學和優待安置等政策規定。
(一)關於學籍。對高等學校自願應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出現役後一年內。退伍後復學的大學生,如本人自願,且符合相關條件,在學校學習期間應優先選拔為國防生和部隊招干。
(二)關於學業安排。在校大學生入伍前,學校應盡可能安排他們參加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也可以根據其平時的學習情況,對本學期所學課程免試,直接確定成績和學分。對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准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在校大學生入伍後,有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學校組織的函授或自學原專業課程,經部隊團級單位批准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三)關於減免學費。在校大學生被批准入伍後,已交學雜費的剩餘部分,根據本人自願,由學校退還本人,或由學校負責管理。退出現役後復學,其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學校酌情減免學費;在服現役期間因工傷殘的,有學習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復學後免交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後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對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復學後按不低於50%的標准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榮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復學後免交全部學費。
(四)關於退役後的復學。退出現役後一般應回原學校原專業復學。對原就讀學校撤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入同等學歷相關專業高等學校復學;原所學專業撤銷的,由學校安排轉入其他專業復學;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對專科升本科、本科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三等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後,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研究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退回或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中途退役的,學校應准其復學。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不予復學,部隊保衛部門負責通報其就讀學校,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民[1988]安字18號)執行。
(五)優待安置政策。對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每年優撫金800元,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並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義務兵家屬優待的規定給予優待,退出現役後,不願復學的大學生,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受,並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他們的安置工作。參戰或者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出現役後喪失處理能力不能復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Ⅱ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
(一)《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發布)
(二)《廈門市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管理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發布)二、對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市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發布)
1、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在所在國或地區合法注冊」。
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境外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2、第七條修改為:「境外企業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由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咨詢公司承辦。經核準的咨詢公司的名單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於二個工作日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及復審的審批意見」。
4、本規定中「市外資委「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
(二)《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
1、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航運企業從境外購進的二手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所購船舶船齡必須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
2、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部批准,國外船公司的船舶、國內航運企業懸掛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船舶可從事廈門港國際班輪運輸和非班輪運輸」。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3、本規定中「市交通局」修改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廈門市酒類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4號發布)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5、刪除第二十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的規定。
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7、刪除第二十五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每二年審驗一次」的規定。
8、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9、本規定中「廈門市酒類專賣局」相應修改為「酒類管理機構」。
(四)《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7號發布)
1、第五條中「市魚場管理處」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
2、第六條中「各市魚市場管理機構」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設立的市場服務機構」。
3、第七條修改為:「魚市場各項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4、刪除第十一條。
5、刪除第十九條。
6、刪除第二十條中「情節嚴重的,吊銷采購許可證」。
7、本規定中「水產局」修改為「水產行政管理部門」。
(五)《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發布)
1、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任務完成後提交委託單位使用時,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完整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技術總結和薄膜二底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歸檔。」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未經審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境外提供;確需向境外提供時,應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後向保密部門辦理出境審批手續。」
(六)《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6號發布)
1、第十條修改為牶「使用活動護欄的單位,應有專人看管活動護欄。車輛進、出時,及時開啟和關閉活動護欄,維護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條修改為牶「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設專人看管活動護欄或不及時關閉活動護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動護欄改設固定式護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廈門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發布)
1、第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道路貨物運輸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還須提交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
3、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八)《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市政府令第74號發布)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實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義務兵立功獎勵金制度。
城鎮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費收入的30%
標准發放;農村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5%的標准發放。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的資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異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有戶籍地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單位跨戶籍地入伍,其優待金(獎勵金)由徵集地發放。」
(九)《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5號發布)
1、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三條第二款:「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市民政部門可適時對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的通名進行調整,在徵求有關部門、地名委員和專家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2、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工程開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命名。其名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居民住宅區的地名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並修改為:「新建居民住宅區、商住樓、綜合性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名稱,立項部門應將該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不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的,規劃部門應將規劃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建築物名稱,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立項部門和規劃部門的批復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回函,說明更名的理由,同時將回函抄送開發單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部門應及時通知開發單位更改建築物名稱。開發單位應在接到立項審批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辦理更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應將建築物更名或注銷的相關批復文件再次抄送同級民政部門。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作為該建築物的標准名稱。因建設項目規模調整等原因進行更名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5、第四十條調整為第四十一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對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級民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送有關主管部門責成下級人民政府或部門改正。」
6、第四十一條調整為第四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期限變更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名稱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7、第四十三條調整為第四十四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使用非標准地名,使用非標准建築物名稱,或不按規定書寫地名標志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廈門市公園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6號發布)
1、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3、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5、刪除第二十四條。
(十一)《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發布)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第九條修改為:「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後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5、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並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6、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由租賃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7、刪除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Ⅲ 我是在校大專生,請問入伍需要什麼條件和有什麼優待

年齡條件:男青年的年齡要求為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者可放寬至21歲,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可放寬至22歲。女青年則需年滿18至19歲,僅限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一些部隊的特殊專業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招收17周歲的女青年。

文化程度要求:農村戶口的青年應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少數民族地區、海島及任務艱巨的偏遠農村,文化程度可放寬至小學畢業;非農業戶口青年則需具備高中畢業(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以上的文化程度。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幹部、高考落榜生、適齡的大中專畢業生,尤其是尚未分配工作的畢業生、企事業青工、管理人員,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大學在校生和各類高考補習班的青年均屬於應征對象。

身高和視力要求:今年徵兵標准要求普通高中畢業生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右眼視力需達到4.8,左眼需達到4.6,其餘人員則為右眼4.9,左眼4.8。男青年身高要求為1.62米以上,女青年則需1.6米以上。

應征手續:本市戶籍的適齡公民通常在戶籍所在地進行徵兵。非本市戶籍或持本市藍印戶口的適齡公民應回原籍所在地進行徵兵。本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應根據所在區的民兵工作管轄范圍進行徵兵,跨區單位需按當地兵役機關指定的區域進行徵兵。廈門島內的適齡公民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進行徵兵,而島外工作單位在島內的適齡公民,在戶籍性質不變的原則下也可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進行徵兵。

今年新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在戶口遷入不滿一年後可以在遷入地參加徵兵。這些人員包括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政府確定移民、城市發展統一規劃調整戶籍、父母工作調動允許隨遷、家庭住址變動全家遷移以及用工單位按規定錄用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和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自願參軍者。

在校大學生如何參軍:新的徵兵條例首次明確高等院校在校生可以徵集入伍。集美大學是今年廈門市唯一一所徵集在校大學生的試點高校,其他非試點院校不在此次徵集范圍內。符合徵集條件的福建本省戶籍男性學生需自願報名,經學校推薦、體檢政審後批准入伍。在校大學生可以享受保留學籍、退伍後復學的待遇,並享受當地同年度城鎮義務兵的優待。

優撫安置措施:對於黨政機關幹部,服役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退役後一般回原單位復職或根據組織需要安排工作,提升為軍官的可在轉業時優先安排工作。待分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畢業生,服役期間優待金按待業青年優待形式和標准發放,退役後由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工作並直接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此外,繼續為應征入伍青年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農村籍義務兵辦理社會養老保險。

張榜公布名單:符合體檢條件的青年名單、合格青年名單、預定新兵名單和批准入伍新兵名單必須張榜公布。

Ⅳ 廈門大學生當兵2年給多少錢

1.優待金:2019年義務兵優待金標准為每人每年3.06萬元,共6.12萬元。(此為全市最低標准,有的區在此基礎上有所提高)
2.學費資助: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3.自主就業經濟補助: 2019年自主就業經濟補助標准為7.32萬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定期增長。)
4.服役津貼和退役金:部隊累計發放或轉移支付4.8萬余元。列兵津貼10200元,上等兵津貼11400元,退役時發放退役金9000元、退役補助2000元,離隊下月津貼、伙食費1500餘元,轉移支付醫療保險840元、養老保險13731元,差旅費、郵寄費等按照實際路途計算。
兩年義務兵期間,本科學生不低於21.4萬元,專科學生不低於20.6萬元,且每年定期增長。非京籍還有機會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