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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防暑降溫補貼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 2025-08-17 07:22:43

A. 廈門高溫補貼發放標准

廈門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根據有關規定,對於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轎含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用人單位必須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按月或按天支付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發放時間是每年5月至9月份。
同時,用人單位還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皮咐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有關規定,落實好各項保障措施。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問題嚴重的,要予以公開曝光。閉握笑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不能用發放降溫品來替代,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如果勞動者符合高溫補貼發放標准但是卻沒領到這筆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由勞動監察部門來督促企業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B. 廈門市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2

法律主觀:

高溫補貼發放標准:一般補貼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到8月份,共3個月。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改早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法律客觀: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攔殲鉛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簡好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C. 廈門高溫補貼發放標准

用冊棗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
高溫補貼具體的發放標准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准不一。全國其他省市的高溫費大致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准。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准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配渣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費不能用綠豆湯涼茶等代替
防暑降溫費不是福利,而是工資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單位蓄意規避政策不發高溫津貼,或者用綠豆湯、涼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溫津貼,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並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至於徵收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州賣拆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