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廈門市酒類專賣證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廈門市酒類商品批發證》
一、具備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
2.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酒類量器具准確,衛生條件符合規定
3.經營酒類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和衛生標准;酒類商品標識不涉及侵權行為;
4.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5.有穩定的銷售渠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應提交的村料:
1.經營單位《企業法人營業熱照》復印件
2.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證》復印件
3.相關酒類產品生產廠家提供以下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A 工商營業熱照復印件
B酒類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C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D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E出廠檢驗單。
4.經營單位具有經銷相關酒類商品本地經銷權的書面證明(主要內容有品種、酒精度、規格、授權期限等)
5.經銷酒類商品備案酒樣六瓶、商品標識樣本十套;
6.經營單位批發國產酒,需要提供經銷的酒類商品的質量合格證明,批發進口酒,需提供出入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合格的《衛生證書》復印件和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需填寫《廈門市酒類商品批發證基本情況表》及《廈門市酒類商品批發企業系列酒經營品種》
辦理《廈門市酒類商品零售登記證》
1.通過網上下載或屬地酒類管理站領取《廈門市酒類商品零售登記證》基本情況表
2.填寫《情況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情況表》,同時認真閱讀《情況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3.向酒類商品管理站提交以下備案登記材料
A《廈門市酒類商品零售登記證》基本情況表(一式兩份)
B由法定代表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六區酒管站電話:
思明區:5862830
湖裡區:5722490
集美區:6665222
海滄區:6581697
同安區:7316630
翔安區:7889963
2. 廈門市酒類商品零售登記證 更改法人需要什麼材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更改法人需要什麼材料。
身份證、產權證、原證、執照、
3. 廈門頂正三寶商貿有限公司怎麼樣
廈門頂正三寶商貿有限公司是2017-12-06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廈門市湖裡區環島東路2496號101室。
廈門頂正三寶商貿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50206MA2YYGDU9P,企業法人林菊庄,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廈門頂正三寶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項目:酒類經營;葯品零售;保健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葯品批發;食品互聯網銷售;食品經營(銷售散裝食品);食品經營;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互聯網銷售(銷售預包裝食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許可證件為准)。一般項目:中草葯收購;第一類醫療器械銷售;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化妝品零售;化妝品批發;日用品銷售;日用雜品銷售;珠寶首飾批發;珠寶首飾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製品除外);傢具銷售;建築裝飾材料銷售;特種陶瓷製品銷售;項目策劃與公關服務;辦公設備耗材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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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
(一)《廈門經濟特區保稅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發布)
(二)《廈門市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管理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62號發布)二、對下列廈門市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市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號發布)
1、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在所在國或地區合法注冊」。
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境外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境外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
2、第七條修改為:「境外企業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由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咨詢公司承辦。經核準的咨詢公司的名單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於二個工作日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及復審的審批意見」。
4、本規定中「市外資委「修改為「市外商投資行政管理部門」。
(二)《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7號發布)
1、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航運企業從境外購進的二手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所購船舶船齡必須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
2、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部批准,國外船公司的船舶、國內航運企業懸掛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船舶可從事廈門港國際班輪運輸和非班輪運輸」。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3、本規定中「市交通局」修改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廈門市酒類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4號發布)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區貿易主管部門委託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酒類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酒類產品的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生產」。
3、刪除第八條。
4、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5、刪除第二十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的規定。
6、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酒類展銷活動,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7、刪除第二十五條中「《進口酒類零售許可證》每二年審驗一次」的規定。
8、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9、本規定中「廈門市酒類專賣局」相應修改為「酒類管理機構」。
(四)《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47號發布)
1、第五條中「市魚場管理處」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
2、第六條中「各市魚市場管理機構」修改為「魚市場開辦者設立的市場服務機構」。
3、第七條修改為:「魚市場各項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4、刪除第十一條。
5、刪除第十九條。
6、刪除第二十條中「情節嚴重的,吊銷采購許可證」。
7、本規定中「水產局」修改為「水產行政管理部門」。
(五)《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發布)
1、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任務完成後提交委託單位使用時,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一份完整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技術總結和薄膜二底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歸檔。」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成圖,未經審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境外提供;確需向境外提供時,應將有關文件、資料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處理後向保密部門辦理出境審批手續。」
(六)《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6號發布)
1、第十條修改為牶「使用活動護欄的單位,應有專人看管活動護欄。車輛進、出時,及時開啟和關閉活動護欄,維護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條修改為牶「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設專人看管活動護欄或不及時關閉活動護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動護欄改設固定式護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廈門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8號發布)
1、第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道路貨物運輸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道路貨物運輸企業的,還須提交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
3、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八)《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市政府令第74號發布)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實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義務兵立功獎勵金制度。
城鎮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費收入的30%
標准發放;農村戶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農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5%的標准發放。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含優待獎勵金)的資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異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有戶籍地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單位跨戶籍地入伍,其優待金(獎勵金)由徵集地發放。」
(九)《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5號發布)
1、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三條第二款:「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市民政部門可適時對城鎮道路、人工建築物的通名進行調整,在徵求有關部門、地名委員和專家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2、刪除第十九條第一款中「工程開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命名。其名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居民住宅區的地名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經區、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並修改為:「新建居民住宅區、商住樓、綜合性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名稱,立項部門應將該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不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的,規劃部門應將規劃批復文件抄送同級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建築物名稱,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立項部門和規劃部門的批復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回函,說明更名的理由,同時將回函抄送開發單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部門應及時通知開發單位更改建築物名稱。開發單位應在接到立項審批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辦理更名。立項審批部門和規劃審批部門應將建築物更名或注銷的相關批復文件再次抄送同級民政部門。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作為該建築物的標准名稱。因建設項目規模調整等原因進行更名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5、第四十條調整為第四十一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對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級民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送有關主管部門責成下級人民政府或部門改正。」
6、第四十一條調整為第四十二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期限變更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名稱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7、第四十三條調整為第四十四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使用非標准地名,使用非標准建築物名稱,或不按規定書寫地名標志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廈門市公園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6號發布)
1、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
2、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3、第二十條修改為:「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4、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5、刪除第二十四條。
(十一)《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7號發布)
1、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賃主管部門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在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2、第九條修改為:「租賃主管部門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賃登記備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的,給予登記備案;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出租人。」
3、刪除第十條。
4、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租賃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出租人應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後15日內到租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
5、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並按本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6、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按期申請登記備案的,由租賃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7、刪除第三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