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建築垃圾清運收費標准有什麼規定
全國各地對建築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各地也有進一步細化後出台的規章,如《廈門市建築廢土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上層的法律法規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1)廈門二次裝修垃圾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運收費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將住宅業主、使用人對住宅(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除外)裝飾裝修產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從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等居住區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運至消納、綜合利用設施並完成處置所收取的清運、處置等費用(以下簡稱「清運費」)。
二、清運費的定價形式。本市清運費收費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制定、調整本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准。
區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綜合考慮所在區域運輸、處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過全市清運費最高收費標準的范圍內制定、調整本區域清運費的最高收費標准。
㈡ 廈門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廈門市居住小區管理,保障居住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優美、整潔、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系指以住宅為主,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生活居住區或住宅組團。
小區的范圍由廈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第三條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本規定所稱的小區物業管理,系指對小區內各種用途的房屋、構築物及其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地的養護維護和管理以及對小區內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保衛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的業主,系指小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第四條小區內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通過管理大會選舉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權益,依據本規定、管理公約和管委會章程行使職權。第五條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管委會的委託,按照本規定對小區物業統一實施管理,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開展工作,並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在接受委託管理的小區內設小區管理處。第六條市建委是廈門市小區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
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接受市城管辦、各級城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第二章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和職責的劃分第七條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房屋的使用、裝修、維修、養護的管理和監督;
(二)對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養護和管理;
(三)對公共場所的管理;
(四)對園林綠地的管理;
(五)對車輛停放的管理;
(六)對安全保衛的管理;
(七)對環境衛生的管理;
(八)其它事項的管理。第八條小區內的公用設施分政府投資的公用設施和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政府投資的道路、路燈、給排水、煤氣、供電、郵電通訊設施、公廁、化糞池、垃圾站、園林設施、綠地等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等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工作由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但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寬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的維修、養護工作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
由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的,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專業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第三章管理大會及小區管理委員會第九條管理大會由小區的業主以及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非業主使用人組成。
如小區范圍較大,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小區的業主代表以及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管理大會。
管理大會必須要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出席才能召開。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出席管理大會。第十條小區交付使用並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由市建委和開發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決定,可推遲召開第一次管理大會,但須在決定中提出推遲召開管理大會的具體日期和理由,並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一條管理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管委會召集。管委會應於十天以前將召開管理大會的地址、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一位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
經持有百分之十五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提議,管委會須在接到提議後半個月內立即就其提議內容召開管理大會。第十二條管理大會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
表決權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宅房屋一套房屋為一票,其中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業主及其非業主使用人各為半票;
(二)非住宅房屋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者,每一百平方米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為一票。
管理大會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所投票數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三條管理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罷免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決定小區內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聽取和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監督管委會工作;
(四)制訂和修改管理公約;
(五)批准和修改管委會章程;
(六)審議小區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公共社區專用基金等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改變或撤銷管委會不適當決定;
(八)其他應當由管理大會行使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