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地人和北京人結婚多久能遷戶口
一、按照《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第一條關於夫妻投靠的受理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達到四十五周歲,並且要達到結婚已經有十年的要求。
2、申請人已經有四十六周歲,還達不到五十五周歲,結婚要達到五年;申請人已經達到五十五周歲,結婚要有兩年時間。
3、有十八周歲未成年人子女跟著遷移戶口的,並且遵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高於二十五周歲,還要滿足沒有結婚,沒有參加工作的要求。
4、持有本地戶口的一方必須不是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所需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法律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
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農業戶口或無業人員夫妻投靠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 45 周歲,且結婚滿 10 年;
(2)申請人年滿 46 周歲,不滿 55 周歲,結婚應滿 5年;申請人年滿 55 周歲以上,結婚應滿 2 年;
(3)隨遷子女系 18 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隨遷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 25 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2.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3.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是指具有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本市司法部門的親子鑒定書、准生證,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 25 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2. 外地人和北京人結婚多久能遷戶口
法律分析:一,當事人達到45周歲時,可以申請戶口夫妻投靠,落戶北京。
二,外地人和北京人結婚,遷戶口的條件,在《北京市戶籍管理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周歲,不滿55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准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鑒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法律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審批工作規范的通知》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農業戶口或無業人員夫妻投靠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 45周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 46 周歲,不滿 55 周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 55 周歲以上,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 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
計劃生育有關政策,隨遷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 周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3. 外地嫁北京戶口多久可以遷戶口
法律分析:外地人和北京人結婚能遷戶口的條件為:
投靠人超過45周歲不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5年;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2年;隨遷子女年齡原則不超過18周歲,且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