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限號區域是哪些
北京車牌:按照尾號限行,限行時間為周一至周五7時~20時,限行范圍為五環路以內,不包括五環路。
外地車牌:
1、工作日早晚高峰,7時~9時,17時~20時,禁止在五環路主路、輔路及其以內道路行駛;
2、工作日7時~17時,需遵守本市尾號限行規定,限行尾號與北京號牌車輛相同,限行范圍為五環路主路、輔路及其以內道路。
2019年11月1日起,外埠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和通州區全域范圍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
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含臨時號牌)分為五組,定期輪換限行日。具體如下:
(一)自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0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三)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自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以上內容參考:北京交管局-明日(10日)起 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輪換
㈡ 北京車牌號有什麼規律(一般幾個字母、幾個數字,分類討論)
北京現在取消了城郊區號牌的區別,我說一下目前北京一般民用小型號牌的編排規則及選號方式
目前選號方式有三種:
一是網上自編號,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新車注冊,號牌由字母和數字共6位組成.編號規則N開頭,最後一位必是數字.第二到第四位必須是兩個字母和兩個數字的組合.位置可任選.
二是現場自編號:適用於新車和過戶換牌車輛.號牌由字母和數字共6位組成.編號規則N開頭,最後一位必是數字.第二到第四位必須由一個字母和三個數字的組合.位置可任選.
三是現場10選一,適用於新車,過戶換牌,變更換牌的車輛.現場10選一是已做完成的牌照.目前庫存中存在的號牌包手MX+四位數字
N+5位數字
YXX+3位數字.PX+4位數字.X
表示字母任意字母,各選號點會有不同.這是過渡階段,以後就只會有PX+4位數字的號牌了.
㈢ 在北京如何辦理電動車牌照
北京電動車牌照需提交以下材料,並且交驗車輛到各區縣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
一、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二、非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1、機關、學校、工廠、公司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各國駐京使領館和外國駐京辦事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領館或者外國駐京辦事機構出具的證明;
3、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
4、現役軍人(含武警)、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以及有關證明。
5、外省市在京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有效期內的在京《暫住證》;
6、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台灣居民和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留證件。
三、非機動車來歷憑證:
1、新購買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非機動車銷售發票;
2、在信託商店購買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信託商店出具的交易發票;
3、由公安機關發還的被盜搶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發還證明;
4、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所有權轉移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5、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非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繼承、贈予、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四、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還須提交車輛合格證原件。
(3)北京市電車牌一次放多少號擴展閱讀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
(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范和標准;
(二)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推行電子標簽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