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靠背條款的性質與效力
從理論上講,「背靠背」條款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條款。通說認為「背靠背」條款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但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屬於附期限的條款辯裂,還有部分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既不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也不屬於附生效期限的條款,而是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關於付款期限的約定。
背靠背條款法律效力一般認定有效。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背靠背條款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對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處置,其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合同效力規源或定的應為有效。背靠背條款一般是指有償合同中,約定負有付款義務的一方以其獲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項作為其支付本合同款項之前提條件的條款。
背靠背條款是總包商轉移支付壓力的常見方式。總承包商在合同中設置背靠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只是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工程款為前提。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存在一定的支付風險,即在發包人簡單支付的前提下,不足以區分總包商下屬的分包商應付的具體資金。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背靠背條款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案件逐漸增多。
這種「背靠背」條款的設置方式存在一定的付款風險,即簡單地以發包人付款為前提,並不足以區分總包方下屬的分包單位應付具體款項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攜裂閉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