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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北京通app上變更定點醫院

發布時間: 2024-05-08 03:10:05

⑴ 北京醫保卡 怎樣更改定點醫院在網上能改么

分為城鎮職工醫保、城鄉居民醫保兩種情況。

1、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員
(1)由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進行變更。

(2)由單位通過社保企業版軟體報盤至參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搏消敏行變更。

退休人員既橋神可通過單位,也可通過居住地社保所辦理變更手續。

2、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
(1)在「醫保北京」公眾號菜單欄「醫保查詢」基枝中「城鄉居民定點」中進行修改。

(2)向參保地社保所申請變更。

(3)個人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進行變更。

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個人居民醫療登錄」(輸入身份證號、密碼、驗證碼登錄成功後)——「賬戶信息採集和變更」——「定點醫療機構變更」——選擇「待變更的定點醫療機構」,點擊「修改」並「提交」。

⑵ 北京社保個人怎麼修改定點醫院

北京社保卡怎麼修改定點醫院,先登錄北京社保的官網,然後在官網首頁點擊「網上申報」,點擊「個人用戶登陸」,如果是單位給修改信息,就選擇單位用戶登陸,接著點擊「我要注冊」,往下拉,點擊頁面最後的「我同意」,根據要求填上自己的信息,點擊「提交」,不會填的話頁面的郵編有每一欄的具體說明,登陸成功後,在查詢管理里就能看到自己所有的信息了,需要修改定點醫院就需要點擊「用戶管理」,點擊「手機簡訊認證」,這個是當初購買時設定的,如果認證成功就可以修改內容了,如果手機號碼不符就不能認證了,就需要到自己所在的單位去找專門負責社保這塊的工作人員來修改。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爛清滾在飢余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年輕時,每個人由於能力、平台、機遇等的不同,往往在收入方面有很大差距,但是在年老時大家都退出了勞動力市場。
醫保定點醫院可以隨時更改。醫保卡上選定的定點醫院更改方式:參保人可攜帶身份證、醫保卡到擬選定醫院的指定辦理部門社保中心或者社保所,填寫登記表辦理改點手續;職工由單位進行變更,把需要取消、增加的醫院名告訴單位社保方面的負責人,由單位在網上進行變更。帶你的社保銀行卡,在櫃台辦理列印對賬單手續,將每月繳費和消費的情況都列印出來,然後再帶藍本,身份證,去社保中心可以辦理更改指定銀行的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可以改,現在改醫院的流程在你的單位可以直接操作,找到你單位的社保專管人員,他當時就可以操作,第二天更改的醫院就生效了。
參保人攜帶身份證與醫保卡到定點醫院進行修改;參保人攜帶身份證與醫保卡到當地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局申請修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正陪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定點醫院是由社保局指定的,只有社保局有權改。如要去定點醫院外就醫,需經社保中心同意,憑醫療發票、費用清單、病歷資料去社保中心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北京如何修改醫保卡定點醫院

法律分析:1、可以攜帶本人的身份證、社保卡、申請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到需要改點的醫院辦理變更手續;

2、可以登錄當地的社保網站更改定點醫院,登錄以後,進入到個人社保中心,找到定點醫院變更,然後按照提示輸入相關變更信息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