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局受案立案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局受案立案規定如下: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