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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規范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發布時間: 2025-06-11 17:53:38

❶ 事業單位改革,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怎麼改

給你個參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現就本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以下分別簡稱: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其中,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二、分類范圍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列入分類范圍,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

(三)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依法直接在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如協會、學會、基金會等),不納入分類范圍。

三、類別認定

(一)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

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

2.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明確規定;

3.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的明確確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具體范圍:國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解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其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原則性表述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關於經營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經營類事業單位:

1.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

3.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

具體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明確應當轉企或逐步轉企;實行企業化管理,且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未要求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單位收入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公益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1.關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

(2)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

(3)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

2.關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2)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

(3)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一類;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時又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二類。

4.不符合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條件,但承擔的職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暫時納入公益一類。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區縣黨委、政府文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文件。

對兼有不同類別屬性的事業單位,可按主要職責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其類別,並對其他職能進行剝離和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中,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且職能難以剝離的事業單位,可按其主要職責任務確定其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