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產假男方可以休幾天
法律分析:北京陪產假為15天,在休假期間,工資待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男方產假,亦稱陪產假、護理假,是用人單位給予男職工照顧生育期間配偶的假期。目前我國勞動法未對男方產假即陪產假天數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各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形制定了有關陪產假的相關規定,男職工產假有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B. 北京158天產假實施細則
北京158天產假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1、產假延長至158天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條例修改後延長生育假60天,加上國家規定的98天正常產假,北京市正常生產產假天數延長至158天。
(1)正常生育
產假98天+生育假60天=158
(2)難產生育
產假98天+生育假60天+15天=173天
(3)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對女方生育支持優待政策給出進一步提升空間,女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女方最多可享受到八個月左右的生育假期。
產假享受待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綜上所述,北京可以有158天產假同時,還有一系列補貼政策。
【法律依據】: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