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多少金額可以立案詐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的立案標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個人詐騙公有或私有財物,涉及詐騙金額范圍在5千元到2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種是公司相關部門的直接負責人或公司內其他人員或負責人以所在公司名義去實施的詐騙行為,其詐騙所得歸所在公司所有,涉及詐騙金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相關規定的指示,如果涉及到保險業務詐騙活動的,涉及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其個人進行保險詐騙,詐騙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第二種是公司進行保險詐騙的,涉及詐騙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兩種情況,應當給予追訴。詐騙罪可以由犯罪人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公司實施,所以只要公司或者個人進行相關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達到「金額較大」的標准,都會就構成犯罪,相關部門或單位都會依法追究實施詐騙的公司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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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詐騙立案金額多少錢才能立案
法律分析:行為人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情形,其公安機關即可立案追訴。行為人在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刑法詐騙罪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是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⑶ 福州詐騙罪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福州詐騙罪數額標準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1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0000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⑷ 福州詐騙罪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福州詐騙罪立案標准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⑸ 福建網路詐騙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福建網路詐騙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網路詐騙全國都是一個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⑹ 福州網路詐騙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網路詐騙也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詐騙超過三千元便可以立案。詐騙公私財務被劃分為一、數額較大、二、數額巨大、三、數額特別巨大三個等級。情節嚴重的達到五十萬以上的,便會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