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以工代訓補貼政策
法律分析:
企業開展以工代訓期間,員工不得重復享受其他培訓補貼政策;勞務派遣員工參加以工代訓,由實際用工單位申請培訓補貼。 原則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以工代訓補貼,享受各類培訓補貼總次數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不可重復享受。補貼標准:用人單位組織開展以工代訓的,依據規定培訓期限,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標准對用人單位給予以工代訓補貼。培訓後取得高一級職業證書的,按現行以工代訓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參訓職工未取得職業證書的,按現行以工代訓補貼標準的70%落實補貼。符合條件的職工只能享受一次以工代訓補貼,已參加過以工代訓的職工不得重復享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企業收到政府以工代訓補貼交企業所得稅嗎?
需要,增值稅如果收到的補貼是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