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城鄉精細化管理,改善城鄉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納入規劃管控。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運輸與處置的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等意識。
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農業農村、財政、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落實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定期開設專欄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第二章分類標准與投放第十一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飲垃圾和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廢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生活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葯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葯、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五千克或者體積超過零點二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一米的廢舊傢具以及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分類標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