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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鳴號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6-27 16:28:53

⑴ 擾民怎麼辦

法律分析
1、首先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社會生活類」的雜訊,比如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於此類噪音可以響公安部門投訴。2、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 。在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是由環保部門直接監管的。3、還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對於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生產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不可以出現製造噪音並影響公民生活的行為,如果違反雜訊污染防治法規,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處以警告,如果在警告後當事人或者企業仍然沒有整改時,也是可以向製造噪音方索要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⑵ 噪音大擾民可以報警嗎怎麼處理

一、噪音大擾民可以報警嗎
1、噪音擾民是可以報警的。根據《城市區域雜訊標准》可見,噪音擾民報警主要是根據噪音分貝大小進而來確定的,只要超過規定的分貝值,均是可以報警的。因此看噪音擾民是否達到報警條件,主要根據白天和夜晚噪音分貝規定值,進而來看下噪音是否達到報警級別。聲環境質量標准如下: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夜間指22點到次日晨6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雜訊過大擾民怎麼處理
1、首先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社會生活類」的雜訊,比如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於此類噪音可以響公安部門投訴;
2、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 ,在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是由環保部門直接監管的;
3、還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對於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

⑶ 《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

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雜訊的管理,保持一個安靜舒適的生活、工作和旅遊環境,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雜訊,是指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含房屋裝修、家庭娛樂活動)等所產生的干擾人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聲音。

第三條 在杭州市區范圍內的一切企業、事業、學校、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城市居民,以及外地進入本市區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者進行監督。受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必須積極採取治理措施消除雜訊污染,並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其應負的責任。

第五條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是環境雜訊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的環境雜訊監督管理。

道路交通雜訊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交通雜訊由航政、鐵路、民航等部門和駐杭空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管理。

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管理。

社會生活雜訊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街道辦事處協助環境雜訊管理部門對所轄居民區的社會生活雜訊進行管理。

環境保護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環境雜訊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出示證件,有權進入所管轄范圍內的雜訊現場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六條 城市環境雜訊應達到國家頒布的《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要求。環境雜訊適用區域及地帶范圍的劃分,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第二章 交通雜訊管理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交通雜訊,系指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聲音。

第八條 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控制雜訊的管理制度。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無剎車尖叫聲;必須安裝完整有效的排氣消聲器。行車雜訊要符合國家機動車允許雜訊標准。

車輛管理部門在對機動車輛進行檢驗時,應將雜訊聲級作為檢驗項目。凡不合格者,車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行駛執照。

第九條 在市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喇叭正前方二米處聲級不準超過100分貝,禁止使用氣喇叭。夜間行車以燈光示意,禁止鳴喇叭。在任何時間內,不準用喇叭叫人、叫門。

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救險等特種車輛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嚴禁使用。

第十條 西湖風景區環湖道路、靈隱路、虎跑路和設有物體、綠帶隔離的路段以及設有禁止鳴喇叭標志的地段(起止點以禁止鳴喇叭標志為界),禁止機動車鳴喇叭。西湖湖面禁止機動船鳴喇叭。

第十一條 進入市區河道的船舶,不準使用高音喇叭。晝間行船兩船交會以白色手旗示意,夜間行船兩船交會以閃光燈示意,除兩船尾隨、追越時使用規定聲號外,其餘聲號一律不得使用。掛漿機船夜間進入市區河道,必須關機手搖。船舶應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所產生的沿岸雜訊晝間不得超過70分貝,夜間不得超過55分貝。

第十二條 火車進入市區,除遇有緊急情況外,不準使用氣笛,一律使用風笛,並應控制鳴笛。

第十三條 噴氣式飛機不得在西湖風景區、文教區和人口稠密區上空訓練飛行。

第十四條 嚴禁拖拉機進入城區行駛。特殊情況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憑證在規定時間內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三章 工業和建築施工雜訊管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雜訊,系指工礦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雜訊;施工雜訊,系指建築施工現場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雜訊。

第十六條 凡產生雜訊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報送環境保護部門按國家有關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審批,其防治雜訊污染的設施,必須按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否則,工程項目不予驗收,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在風景區、居民稠密區、文教區、商業區等一切非工業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雜訊、振動超過標準的工廠、車間、工場,不準增添雜訊超過標準的設備。

現有工廠應通過技術改造,努力降低雜訊,使之逐步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十八條 建築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如打樁、打夯、鋸板、推土、拌料、破碎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在居民區、文教區、醫院、療養院、賓館周圍,除搶險等應急任務外,不準在夜間進行雜訊大的作業。工藝上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夜間進行雜訊大的作業時,須持有環境保護部門發放的《夜間作業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對造成周圍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責成其限期治理;在未達到標准前,由環境保護部門徵收超標排污費;逾期仍未達到標準的,加倍徵收超標排污費。

對雜訊污染嚴重,短期又難以治理的單位,分別情況由環保部門決定採取限期停止或遷移產生雜訊污染的設備等措施,以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生活雜訊管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生活雜訊,是指除交通、工業、建築施工雜訊之外的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各種人為雜訊。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他聲響大的發聲設備。必須使用時,應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車站、碼頭及其他貨物裝卸站、場,指揮作業必須使用喇叭時,雜訊影響不得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商業服務單位和個體商販使用營業性喇叭招徠顧客。固定的宣傳性喇叭須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其雜訊影響須控制在80分貝以內。流動性喇叭雜訊影響控制在85分貝以內。

第二十三條 文化娛樂活動場所,應採取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使周圍地區的環境雜訊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二十四條 居民個人以及旅館、招待所等使用音響器材和進行其他活動發出的雜訊不得超過周圍地區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禁止在風景區、車站、碼頭、人行道等一切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燃放鞭炮等爆響物品。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得在住宅區、風景區和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或進行其他產生環境雜訊騷擾四鄰、影響他人休息、學習和工作的活動。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凡認真執行本條例,對防治環境雜訊污染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分別不同情況,由有關環境雜訊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條之一者,處以五元以下罰款,並可扣留駕駛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之一者,處以單位一萬元以下、單位負責人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之一者,給予警告。如仍不改正,則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以下罰款,直至沒收聲響設備。

第二十七條 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雜訊污染的受害者與產生雜訊污染的單位、個人的糾紛,由當地有關環境雜訊管理部門負責調解。調解無效的,由市環境保護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杭州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晝間時間為6時至22時,夜間時間為22時至次日6時。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0月7日原市革委會頒布的《杭州市雜訊管理暫行條例》和198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發布的《關於嚴格控制交通雜訊的通告》即行廢止。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本市人大常委會歷年來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對照。其中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一些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或相抵觸。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決定對《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杭州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條例》、《杭州市私人診所管理條例》、《杭州市市區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中的個別條款予以修訂。具體修改如下:

……

一、《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

1、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環境雜訊,是指交通運輸、工業生產、建築施工和社會生活(含房屋裝修、家庭娛樂活動)等所產生的干擾人們的工作、學習和休息、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聲音。」

2、第五條修改為:「杭州市環境保護局是環境雜訊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的環境雜訊監督管理。

道路交通雜訊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交通雜訊由航政、鐵路、民航等部門和駐杭空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管理。

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管理。

社會生活雜訊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街道辦事處協助環境雜訊管理部門對所轄居民區的社會生活雜訊進行管理。

環境保護和公安等有關部門的環境雜訊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出示證件,有權進入所管轄范圍內的雜訊現場實施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3、第六條修改為:「城市環境雜訊應達到國家頒布的《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要求。環境雜訊適用區域及地帶范圍的劃分,由杭州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4、第七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交通雜訊,系指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環境的聲音。」

5、第八條修改為:「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控制雜訊的管理制度。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無剎車尖叫聲;必須安裝完整有效的排氣消聲器。行車雜訊要符合國家機動車允許雜訊標准。

車輛管理部門在對機動車輛進行檢驗時,應將雜訊聲級作為檢驗項目。凡不合格者,車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行駛執照。「

6、第十二條修改為:「火車進入市區,除遇有緊急情況外,不準使用氣笛,一律使用風笛,並應控制鳴笛。」

7、第十七條修改為:「在風景區、居民稠密區、文教區、商業區等一切非工業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雜訊、振動超過標準的工廠、車間、工場,不準增添雜訊超過標準的設備。

現有工廠應通過技術改造,努力降低雜訊,使之逐步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8、第十八條修改為:「建築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如打樁、打夯、鋸板、推土、拌料、破碎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在居民區、文教區、醫院、療養院、賓館周圍,除搶險等應急任務外,不準在夜間進行雜訊大的作業。工藝上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夜間進行雜訊大的作業時,須持有環境保護部門發放的《夜間作業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9、刪除第二十七條。

10、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第三十條作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杭州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晝間時間為6時至22時,夜間時間為22時至次日6時。」

……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有關條例的個別文字和條目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各種違章分別扣幾分罰款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具體的罰款要看違章行為和當地的處罰規定。闖紅燈扣6分,罰款要看各省、市的具體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4)杭州鳴號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4)。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准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⑸ 鳴笛是否處罰

海外環以內禁止鳴笛,處罰是罰款100元一次,不扣分。上海市地處 東經120°52′至122°12′, 北緯30°40′至31°53′之間,位於 太平洋西岸, 亞洲大陸東沿,中國南北海岸中心點,長江和 黃浦江入海匯合處。北界 長江,東瀕 東海,南臨杭州灣,西接江蘇和浙江兩省。 地形地貌上海是 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的一部分,平均高度為海拔4米左右。西部有 天馬山、 薛山、 鳳凰山等殘丘, 天馬山為上海陸上最高點,海拔高度99.8米,立有石碑「佘山之巔」。海域上有 大金山、 小金山、 浮山(烏龜山)、 佘山島、 小洋山島等岩島。在上海北面的長江入海處,有 崇明島、 長興島、 橫沙島3個島嶼。崇明島為中國第三大島,由長江挾帶下來的泥沙沖積而成,面積為1041.21平方公里,海拔3.5米~4.5米。 長興島面積88.54平方公里,橫沙島面積55.74平方公里。

⑹ 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鳴號。有無法律依據如何實施

法律依據就是這條,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具體包括禁鳴等規定應該是市政府的通知規定的,不是法律。

⑺ 噪音擾民怎麼處理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社會生活類的雜訊,比如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響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於此類噪音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其次如果是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由環保部門投訴對其實施監管。如果是零售亂擺的小販發出的噪音,有的還使用高分貝的喇叭進行宣傳銷售,可以向城管部門投訴,由城管部門對其實施監噪音擾民的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可與噪音的製造者協商處理,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造成雜訊環境污染的,還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⑻ 機動車鳴號罰款多少

三環路含三環路以內的所有道路禁止機動車鳴笛,
三環路以外的地方,
比如學校醫院等禁止鳴笛的區域禁止鳴笛。違反將面臨罰款五十元不計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