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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案件到判決最慢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7-03 01:24:00

『壹』 刑事案件開庭到下判決書多久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貳』 一般一個刑事案件從一審到判決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一審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2)杭州刑事案件到判決最慢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叄』 一般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1、立案偵查階段。此階段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並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進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與事實是否充分,不充分的可以退回;此階段的時間為30天,經批准可以延長;3、審判階段。檢察院將審查合格的案件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並判決;此階段普通程序為三個月,簡易程序為40天。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

『肆』 刑事案件到法院判決最長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到法院判決最長多久 刑事案件一審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伍』 刑事案件開庭後判決書一般多久能下來

刑事案開庭後一般兩個月判決書會下來。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一般都應該在兩個月內審結,一審最長為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三個月;二審由上述情況的,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陸』 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多久下判決書

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柒』 刑事案件最遲多久能結案

法律對刑事案件的規定時間是相當明確和具體的,在法律上統稱為"時效和期間",超過時效期間即違法。1、傳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對需要拘留、逮捕的案情特別重大的不得超過24小時;2、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可以最短1天,最長15天。刑事拘留3O天,最長37天,凡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人員,必須在三日內將提請逮捕申請書連同刑事案卷送達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構成逮捕,檢察院應在7日內,最長不得超過14日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期間,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如仍不符合逮捕條件,檢察院在37日內必須做出逮捕或不逮捕決定,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如逮捕,檢察院決定後,公安機關執行;如果不逮捕,檢察院決定後,公安書面通知看守所放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在二個月完成偵查,如果案情復雜,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共三個月偵查時間。公安偵查終結後在三個月內必須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公訴局,檢察院必須在一個月內,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完成起訴。期間,檢察院可以發回兩次補充偵查時間,每次一個月,檢察院審查一個月。符合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在法定時間內提起公訴,否則,做出不訴,免訴,或起訴決定書,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訴後,必須在十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符合審判條件,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審判。不符合審判條件,將起訴書退回法院。法院在開庭審判中,如發現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法院可以停止審判,檢察院公訴人也可以申請法庭休庭,進行一次一個月的補充偵查。在一個月到期後,檢察院沒有申請開庭,法院依法撤銷該案審判.,該案終結。如在法定時間內檢察院提請再次開庭,法院在兩個月內完成審判。對有罪判決當事人不服,可以在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檢察院可以在5日內提起抗訴。原審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將上訴狀和案卷送到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應在兩個月內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內完成上訴審判。上訴法院可以做出終審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一次。重審時間三個月,當事人對原審法院有罪判決仍不服,繼續上訴,上訴時間三個月。此後,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這就是兩審終審制的我國司法制度。如果當事人對終審判決還不服,可以再走申訴程序。如呼格案,聶樹斌案,原審法院對申訴案必須在三個月最長六個月內做出終審裁定。如還不服,繼續向省高級法院或國家最高法院申訴。

『捌』 刑事案件開庭後最晚多長時間下判決書啊

民事案件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玖』 刑事案件,到法院判決最短時間是多久,最長時

刑事案件一審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於案件復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另行委託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八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已經提起公訴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而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僅不計算在審限之內,而且還會中斷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之後,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換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利用」上述審理階段進行補充偵查的規定,可以在原審理期限的基礎上多得八個月的審理期限((1+3)*2=8)。

綜上所述,如果不考慮「特殊因素」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極端延長,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換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訴書之後的十七個月之後才作出一審判決,而且這十七個月還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實上擁有的審理期限往往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