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競爭法產生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對於競爭法的定義,學者們見仁見智,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競爭法不是單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指調整競爭關系的各部門法規范構成的有機統一的國家權力控制體系。也有人認為,競爭法是指以商品交換中的競爭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以保護競爭為主旨,並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核心內容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
毫無疑問,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將法律等同於國家權力控制體系,既不準確,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徵。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而不是一種權力。將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競爭關系,無法涵蓋競爭管理的內容,而競爭管理關系卻恰恰是各國競爭法調整的重點。
概念是對客觀事物一般的、本質的特徵的反映,是對事物共同特徵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競爭法的本質特徵。按照一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都是市場競爭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都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通過查處這些行為,來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創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徵和最基本的任務。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給競爭法下定義: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而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按照傳統的以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方式來定義: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以及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與其他法律相比較,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
1.適用對象的多樣性。競爭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經營者之間所發生的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競爭關系是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之間基於競爭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競爭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營者。但同時,競爭法也適用於部分管理機關,因為,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行為,是一種自發的行為,需要通過有形的手來加以制約,以避免無序的競爭所帶來的社會資源的浪費。規定競爭管理機關的權利義務,是競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2.調整方法的復雜性。調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門特殊原則的集中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凌駕於他方之上的特權,因此, 民法的調整方法只能是自願和平等;行政法是規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方法是當事人的命令與服從。競爭法調整的對象包括了競爭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兩個方面,而這兩種關系中,前者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後者屬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如果用簡單的一種方法來調整這兩種完全不同的關系,顯然是不可能的。競爭法既用自願平等的方法調整著橫向的關系,又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調整著縱向和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性調整正是這種被動性適應和主動性競爭的混合。
3.法律內容的交叉性。競爭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它決定了競爭法的內容有它自身的特點和相對的獨立性。然而,競爭關系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涉及面相當廣泛,與其它經濟關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就導致了競爭法在內容上相對獨立的同時,又形成了與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與相互滲透。例如,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表現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既為競爭法所禁止,也為商標法所禁止。又如,競爭法所禁止的虛假廣告宣傳,它同時也是廣告法的重要內容。從世界各國的競爭立法的內容上看,一般都會出現與民法、商標法、專利法、廣告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責任的綜合性。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為競爭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是競爭得以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前提條件,而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追究違法競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是保護合法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有效保證。因此,法律責任是競爭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違反競爭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行為人對因其違法競爭行為造成特定的競爭對手損失時,對特定競爭對手所承擔的責任。由於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責任所體現的主要是補償性。行政責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對違法競爭法的行為人依法採取的制裁措施,是行為人對國家所承擔的責任,責任的標點主要表現為懲罰性。刑事責任是國家審判機關對於嚴重違反競爭法律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給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任何法律都調整著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的調整對象就是指法律規范效力所及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競爭法是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因此,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
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競爭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它是競爭法所調整的基礎性的社會關系,不僅具有廣泛性,而且也是競爭管理關系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關系,就不可能有競爭管理關系。競爭關系包括合法的競爭關系和違法的競爭關系,而都是競爭法的調整內容。
有學者指出,市場關系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是符合競爭機制的;
二是侵害競爭機制的。他們認為,當市場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時所選擇的行為侵害了競爭機制,違反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才是競爭法的內在價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為。因此,只有在一個行為同時具備不當地追求個體利益和破壞競爭機制從而違背社會整體利益這兩個特徵時,才能認為是競爭法應當規制的行為已經出現。競爭法只調整違法的競爭關系,而不調整合法的關系,合法的競爭行為和競爭關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門的法律加發調整。
如果只從條文的比例看,這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因為在競爭法中,對壟斷和不正當等非法競爭行為的規制的內容確實佔有絕對的優勢,似乎其調整對象僅限於非法競爭關系。然而,競爭關系中的合法競爭關系與違法競爭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在競爭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沒有主次輕重的區別。競爭法對違法競爭行為的界定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實際上也就是規定了對合法競爭行為的認定和保護。當某一競爭行為被認定為符合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不構成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時候,我們能說它不受競爭法調整嗎?
競爭管理關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在依照職權監督,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即國家競爭管理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競爭是市場主體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自發性行為,競爭對手之間有著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他們在競爭中總是處處從自己的利益考慮來決定競爭行為,幻想通過競爭者自身的行為 以克服或消除競爭中出現的扭曲競爭機制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承擔起這項責任,而政府則責無旁貸。
因為,在當今社會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權威,才有能力把競爭者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加以調和。
與競爭關系不同,競爭管理關系在本質上屬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其特點是:
(1)競爭管理關系必須以具有管理職權的競爭管理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即管理者必須是具有管理職權的管理機關,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場競爭主體;
(2)管理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權,另一方則依法承擔接受管理的義務,被管理者必須服從於管理者的權威;
(3)管理的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參與競爭,而是為了保護公平競爭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4)競爭管理關系的發生既不依市場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依管理機關的意志為轉移。管理機關不履行管理義務,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關系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具體表現,而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是否適當,不僅會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會對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競爭機制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競爭管理同樣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按照市場規律和法律規定進行。
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
競爭法是伴隨著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干預而形成的法律學科。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看,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經濟法范疇。
從16世紀到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處於自由競爭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自由競爭是經濟活動的主導方式,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採取不幹預的自由放任主義的政策,只扮演―個消極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自由競爭思潮和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法律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私人自治,即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契約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於保障個人的這些權利並充當私人之間糾紛的調解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因此,調整私人之間經濟關系的民法成了這一時期法律的最重要的部分,民法中的個人權利本位、絕對私有權、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以及相應的主要制度,都充分體現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自由追逐其個人利益的需要。
但在16世紀六、七十年代,自由競爭發展到了頂點,自由資本主義走向了集中和壟斷。壟斷的出現使資本主義的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經濟危機頻繁發生,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觀念發生了動搖,資產階級開始擯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條,將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在法律制度上,各國都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私權絕對、契約自由等原則得到了限制,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響進一步擴大。
20世紀的德國,為了准備和應付戰爭,通過立法干預經濟,限制個人的財產權利和契約自由,控制物資和價格,從而也引發了學者對這種法律現象的研究,經濟法的概念也隨之產生。此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形式,逐步得到各國的承認,並成為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彌補市場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經濟法恰恰適應了這―要求,它既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幹預的觀念,又避免了計劃經濟中國家無處不在的缺陷。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對競爭者競爭行為的管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的重點之一,因此,競爭法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內容,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競爭是否應納入經濟法范疇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於不同的觀點。他們從對競爭法這一核心規范的規范解剖角度,對經濟法進行新思維,並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提出了經濟法的非獨立性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立法目的、兩類調整對象、兩種制裁方式,考慮主旨調整原則,從整體上將該法歸入民法范疇,視其為《民法通則》的具體化並無不當。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經濟法並不是民法規范和行政法規范的簡單組合,它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融公法與私法為一體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與傳統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單一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有著顯著的區別。
同時,競爭法主要以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競爭主體的各種相關義務,這和民法規范主要以授權性規范的形式規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利及行政法規范主要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職權和職責)顯然不同。因此,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市場經濟歷史發展的必然,而競爭法毫無疑問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作為調整競爭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競爭法的內容幾乎涉及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它從根本上維護了整個國家的市場結構和市場秩序,使競爭機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發揮,並由此帶來國家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正是如此,現代競爭法被一些國家的法學家們稱作國家的經濟憲法或國家經濟的基石。
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維持合理的市場結構,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市場結構是否合理,是決定競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形式的特點是以壟斷性競爭市場為主、壟斷市場和自由競爭並存。壟斷性市場是指沒有競爭或競爭程度很弱的市場。壟斷性競爭市場是既包括壟斷因素,又包括競爭因素的市場。這類市場的特點是並非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進入,而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經濟水平,產品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即客觀上存在進入市場的壁壘;但是,市場主體之間並不排斥競爭,相反,由於市場主體數量和規模的原因,相互之間的競爭強度更大,層次更高。自由競爭市場是指不存在進入市場限制、任何市場主體皆可參與競爭的市場。這類市場的大特點是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競爭法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規定反壟斷的例外適用,維持一些與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行業的壟斷狀態;對其它部門和行業,則要規定企業兼並和控制的標准,嚴格控制企業間的協調市場行為和其他限制競爭的策略,防止經濟權力的過度集中。正是如此,競爭法的制訂和實施,有助於保持整個市場結構的合理性,為所有的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第二,保護和鼓勵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競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競爭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一個沒有法律保障、沒有秩序規則進行規范的競爭,只能是混亂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壞性的競爭。競爭法正是這樣一種法律規范:通過規定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是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對自己行為性質的價值並為其有效競爭指明方向;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約束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避免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無序和混亂;通過對壟斷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防止消除競爭現象的出現,保持經濟結構的均衡和市場競爭的活力;通過追究壟斷和不正當的法律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人,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和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經濟秩序。
第三,規范政府行為,為政府對市場競爭管理提供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集行政權力和國有財產所有權於一身,政府既以公權者的身份來管理經濟活動,又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權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權利,而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競爭。政府對市場競爭的管理,必須以不妨礙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發揮為前提,以彌補市場競爭的失敗為目的。因此,政府在對市場競爭行使管理職能的時候,只能由競爭法規定的職能機構按照職權和程序來進行,注意在彌補市場失敗的同時,避免管理行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防止因過度干預而釀成政府失敗。
第四,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關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競爭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經營者在一定范圍內為爭奪更多的消費者而進行的較量。因此,市場競爭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市場競爭者的行為,無論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壟斷,都會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這些行為正是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因此,競爭法在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⑵ 本科法學專業課程有哪些
大學本科法學專業的課程主要有以下科目:中國法制史、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合同法、商法、知識產權法、法律文書、勞動法、法律英語、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環境法學、國家賠償法、犯罪偵查學、法醫學、監獄法學、檢察實務、律師實務、犯罪學、犯罪心理學、法律邏輯學、競爭法、公司法、 仲裁法、現代產權法律制度專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法、房地產法、財政金融法等。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學,是關於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范,其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並通過秩序的構建與維護,實現社會公正。作為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其核心就在對於秩序與公正的研究,是秩序與公正之學。
⑶ 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是哪些
法學的核心課程就是十四門,所有法學院都要必修的.
民法,商法,刑法,民訴,刑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法制史,憲法,法理學,經濟法。
其他一系列法都以這十四門為基礎,可從中分出.
⑷ 免疫學中競爭法的基本原理是什麼(抗原與抗體間)
1、把抗原或抗體結合到某種固相載體表面,並保持其免疫活性。
2、把抗原或抗體與某一種酶連接成酶標抗原或抗體,這種酶標抗原或抗體既保留其免疫活性,又保留酶的活性。
在測定時,把受檢標本(測定其中的抗體或抗原)和酶標抗原或抗體按不同的步驟與固相載體表面的抗原或抗體起反應。用洗滌的方法使固相載體上形成的抗原抗體復合物與其他物質分開,最後結合在固相載體上的酶量與標本中受檢物質的量成一定的比例。
加入酶反應的底物後,底物被酶催化變為有色產物,產物的量與標本中受檢物質的量直接相關,故可根據顏色反應的深淺刊物定性或定量分析。由於酶的催化頻率很高,故可極大地地放大反應效果,從而使測定方法達到很高的敏感度。ELISA可用於測定抗原,也可用於測定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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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原和抗體概念確立後,人們對其理化性質、抗原與抗體特異性結合的化學基礎等問題產生了興趣。20 世紀初, Landsteiner 等應用偶氮蛋白的人工結合抗原,即以芳香族有機化學分子偶聯到蛋白質分子上形成的抗原,研究抗原抗體反應特異性的物質基礎,從中認識到,抗原特異性實際上是由一些小分子的結構及構象決定的,進而提出了關於抗原抗體反應的格子學說,從理論上解釋了血清學反應現象。
20 世紀 30 年代, Tiselies 和 Kabot 建立了血清電泳技術,證明抗體是丙種球蛋白,並利用分離、純化抗體的方法對抗體分子的結構與功能進行研究。Grubar 等人建立了免疫電泳技術,發現了抗體分子的不均一性的本質,從而使抗體分子與結構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
⑸ 什麼是競爭法
對於競爭法的定義,學者們見仁見智,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競爭法不是單一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是指調整競爭關系的各部門法規范構成的有機統一的國家權力控制體系。也有人認為,競爭法是指以商品交換中的競爭關系作為調整對象,以保護競爭為主旨,並以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作為核心內容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毫無疑問,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將法律等同於國家權力控制體系,既不準確,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徵。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而不是一種權力。將競爭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競爭關系,無法涵蓋競爭管理的內容,而競爭管理關系卻恰恰是各國競爭法調整的重點。 概念是對客觀事物一般的、本質的特徵的反映,是對事物共同特徵的抽象和概括。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競爭法的本質特徵。按照一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都是市場競爭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都會給市場競爭秩序帶來危害。競爭法就是要通過查處這些行為,來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創造一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是競爭法最本質的特徵和最基本的任務。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給競爭法下定義:競爭法是指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而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按照傳統的以調整對象作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方式來定義:競爭法是調整市場活動中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以及管理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與其他法律相比較,競爭法具有以下特點: 1.適用對象的多樣性。競爭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經營者之間所發生的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競爭關系是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之間基於競爭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競爭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營者。但同時,競爭法也適用於部分管理機關,因為,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行為,是一種自發的行為,需要通過有形的手來加以制約,以避免無序的競爭所帶來的社會資源的浪費。規定競爭管理機關的權利義務,是競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2.調整方法的復雜性。調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門特殊原則的集中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凌駕於他方之上的特權,因此, 民法的調整方法只能是自願和平等;行政法是規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方法是當事人的命令與服從。競爭法調整的對象包括了競爭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兩個方面,而這兩種關系中,前者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後者屬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如果用簡單的一種方法來調整這兩種完全不同的關系,顯然是不可能的。競爭法既用自願平等的方法調整著橫向的關系,又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調整著縱向和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性調整正是這種被動性適應和主動性競爭的混合。 3.法律內容的交叉性。競爭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它決定了競爭法的內容有它自身的特點和相對的獨立性。然而,競爭關系作為一種經濟關系,其涉及面相當廣泛,與其它經濟關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就導致了競爭法在內容上相對獨立的同時,又形成了與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與相互滲透。例如,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表現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既為競爭法所禁止,也為商標法所禁止。又如,競爭法所禁止的虛假廣告宣傳,它同時也是廣告法的重要內容。從世界各國的競爭立法的內容上看,一般都會出現與民法、商標法、專利法、廣告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責任的綜合性。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為競爭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是競爭得以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前提條件,而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追究違法競爭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是保護合法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的有效保證。因此,法律責任是競爭法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違反競爭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一種綜合性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行為人對因其違法競爭行為造成特定的競爭對手損失時,對特定競爭對手所承擔的責任。由於責任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責任所體現的主要是補償性。行政責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對違法競爭法的行為人依法採取的制裁措施,是行為人對國家所承擔的責任,責任的標點主要表現為懲罰性。刑事責任是國家審判機關對於嚴重違反競爭法律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人給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為人所應承擔的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任何法律都調整著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的調整對象就是指法律規范效力所及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競爭法是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因此,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 競爭關系是平等的競爭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它是競爭法所調整的基礎性的社會關系,不僅具有廣泛性,而且也是競爭管理關系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關系,就不可能有競爭管理關系。競爭關系包括合法的競爭關系和違法的競爭關系,而都是競爭法的調整內容。有學者指出,市場關系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符合競爭機制的;二是侵害競爭機制的。他們認為,當市場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時所選擇的行為侵害了競爭機制,違反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才是競爭法的內在價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為。因此,只有在一個行為同時具備不當地追求個體利益和破壞競爭機制從而違背社會整體利益這兩個特徵時,才能認為是競爭法應當規制的行為已經出現。競爭法只調整違法的競爭關系,而不調整合法的關系,合法的競爭行為和競爭關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門的法律加發調整。如果只從條文的比例看,這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因為在競爭法中,對壟斷和不正當等非法競爭行為的規制的內容確實佔有絕對的優勢,似乎其調整對象僅限於非法競爭關系。然而,競爭關系中的合法競爭關系與違法競爭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它們在競爭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沒有主次輕重的區別。競爭法對違法競爭行為的界定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實際上也就是規定了對合法競爭行為的認定和保護。當某一競爭行為被認定為符合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不構成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時候,我們能說它不受競爭法調整嗎? 競爭管理關系是國家競爭管理機關在依照職權監督,管理市場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也即國家競爭管理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競爭是市場主體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進行的自發性行為,競爭對手之間有著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他們在競爭中總是處處從自己的利益考慮來決定競爭行為,幻想通過競爭者自身的行為 以克服或消除競爭中出現的扭曲競爭機制的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承擔起這項責任,而政府則責無旁貸。因為,在當今社會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權威,才有能力把競爭者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加以調和。與競爭關系不同,競爭管理關系在本質上屬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范疇,其特點是:(1)競爭管理關系必須以具有管理職權的競爭管理機關作為一方當事人,即管理者必須是具有管理職權的管理機關,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場競爭主體;(2)管理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權,另一方則依法承擔接受管理的義務,被管理者必須服從於管理者的權威;(3)管理的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參與競爭,而是為了保護公平競爭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4)競爭管理關系的發生既不依市場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也不依管理機關的意志為轉移。管理機關不履行管理義務,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關系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具體表現,而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是否適當,不僅會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會對能否建立一個有效的競爭機制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競爭管理同樣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按照市場規律和法律規定進行。 競爭法的地位和作用 競爭法是伴隨著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干預而形成的法律學科。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看,競爭法是現代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經濟法范疇。 從16世紀到19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處於自由競爭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自由競爭是經濟活動的主導方式,國家對經濟領域基本上採取不幹預的自由放任主義的政策,只扮演―個消極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競爭思潮和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法律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私人自治,即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契約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於保障個人的這些權利並充當私人之間糾紛的調解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因此,調整私人之間經濟關系的民法成了這一時期法律的最重要的部分,民法中的個人權利本位、絕對私有權、契約自由、過錯責任等原則以及相應的主要制度,都充分體現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的資產階級自由追逐其個人利益的需要。但在16世紀六、七十年代,自由競爭發展到了頂點,自由資本主義走向了集中和壟斷。壟斷的出現使資本主義的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經濟危機頻繁發生,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觀念發生了動搖,資產階級開始擯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條,將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納入了法制的軌道,在法律制度上,各國都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私權絕對、契約自由等原則得到了限制,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響進一步擴大。20世紀的德國,為了准備和應付戰爭,通過立法干預經濟,限制個人的財產權利和契約自由,控制物資和價格,從而也引發了學者對這種法律現象的研究,經濟法的概念也隨之產生。此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形式,逐步得到各國的承認,並成為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彌補市場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對經濟進行適度干預,經濟法恰恰適應了這―要求,它既突破了經濟是市民的私事、國家不幹預的觀念,又避免了計劃經濟中國家無處不在的缺陷。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對競爭者競爭行為的管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的重點之一,因此,競爭法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內容,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競爭是否應納入經濟法范疇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於不同的觀點。他們從對競爭法這一核心規范的規范解剖角度,對經濟法進行新思維,並以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例,提出了經濟法的非獨立性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雙重立法目的、兩類調整對象、兩種制裁方式,考慮主旨調整原則,從整體上將該法歸入民法范疇,視其為《民法通則》的具體化並無不當。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經濟法並不是民法規范和行政法規范的簡單組合,它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融公法與私法為一體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與傳統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單一調整手段和調整方法有著顯著的區別。同時,競爭法主要以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競爭主體的各種相關義務,這和民法規范主要以授權性規范的形式規定民事主體的私權利及行政法規范主要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義務(職權和職責)顯然不同。因此,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市場經濟歷史發展的必然,而競爭法毫無疑問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作為調整競爭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競爭法的內容幾乎涉及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經濟活動,它從根本上維護了整個國家的市場結構和市場秩序,使競爭機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發揮,並由此帶來國家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正是如此,現代競爭法被一些國家的法學家們稱作國家的經濟憲法或國家經濟的基石。 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維持合理的市場結構,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市場結構是否合理,是決定競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形式的特點是以壟斷性競爭市場為主、壟斷市場和自由競爭並存。壟斷性市場是指沒有競爭或競爭程度很弱的市場。壟斷性競爭市場是既包括壟斷因素,又包括競爭因素的市場。這類市場的特點是並非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進入,而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經濟水平,產品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即客觀上存在進入市場的壁壘;但是,市場主體之間並不排斥競爭,相反,由於市場主體數量和規模的原因,相互之間的競爭強度更大,層次更高。自由競爭市場是指不存在進入市場限制、任何市場主體皆可參與競爭的市場。這類市場的大特點是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數量多,競爭激烈。競爭法的任務就是要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規定反壟斷的例外適用,維持一些與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行業的壟斷狀態;對其它部門和行業,則要規定企業兼並和控制的標准,嚴格控制企業間的協調市場行為和其他限制競爭的策略,防止經濟權力的過度集中。正是如此,競爭法的制訂和實施,有助於保持整個市場結構的合理性,為所有的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第二,保護和鼓勵正當競爭,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競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競爭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一個沒有法律保障、沒有秩序規則進行規范的競爭,只能是混亂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壞性的競爭。競爭法正是這樣一種法律規范:通過規定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是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對自己行為性質的價值並為其有效競爭指明方向;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約束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避免市場競爭中可能出現的無序和混亂;通過對壟斷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防止消除競爭現象的出現,保持經濟結構的均衡和市場競爭的活力;通過追究壟斷和不正當的法律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人,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和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經濟秩序。 第三,規范政府行為,為政府對市場競爭管理提供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集行政權力和國有財產所有權於一身,政府既以公權者的身份來管理經濟活動,又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權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權利,而不能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競爭。政府對市場競爭的管理,必須以不妨礙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發揮為前提,以彌補市場競爭的失敗為目的。因此,政府在對市場競爭行使管理職能的時候,只能由競爭法規定的職能機構按照職權和程序來進行,注意在彌補市場失敗的同時,避免管理行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防止因過度干預而釀成政府失敗。 第四,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關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競爭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經營者在一定范圍內為爭奪更多的消費者而進行的較量。因此,市場競爭與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市場競爭者的行為,無論是不正當競爭還是壟斷,都會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這些行為正是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因此,競爭法在協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⑹ 杭州教師資格認定的試講是直接上課還是說說你怎麼上這節課啊
都 准備一下吧
教師資格試講該如何准備2009-05-06 19:551、充分准備
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備。最好備好課、准備好教案,並以此基礎上准備好說課稿(可參考本空間)。
對自己所講述的內容有一個系統、清晰的思路。分析好教材,弄清楚教師如何教、學生如何學以及為什麼
這樣教。有了充分的准備,把你講話和講授的實際水平表現出來就可以了。
2、重點把握
具體我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①簡潔明了的介紹自己,突出優勢、忽略劣勢。最多用時30秒。
②用一個通俗、生動的例子來導入課堂,最好讓學生、聽課者全部參與其中,激發其興趣及積極性
(舉例一定要得體、得當)。
③課堂教學要簡略,突出重點,解決難點。整個過程讓學生充分參與其中,突出學生的主體作用,教
師穿針引線,做好設計與指揮工作。
④有所創新的教學,教學過程中有什麼好的方法一點要充分展示。
3、試講技巧
就是這個專業比較有經驗的教師、教務處的人及系部主任參加,稍有經驗的老
師,你講十幾分鍾以後,不管發揮得如何,就已經給你定論了,這幾乎和你講的內容和講的好壞沒什麼大
關系,是否具備教師素質,包括口才、邏輯、儀態,一眼就能看出來,一會就能聽出來,至於留下什麼好
印象之類的問題根本不存在,不管准備得怎麼樣,大家的判斷都是你最本質的東西,不會因此而改變。所
一定要大膽,一定要大方,一定要沉著有度,思路清楚地表述自己的講課就可以了。
①最好是理論加實踐,也就是說在理論中加入一些例子,鑒於試講時間一般都比較短,所以最好先打
聽清楚後妥善安排各個步驟所花費的時間。盡量突出重點。
②現在好象試講一般只有老師在。 如果有學生,當然要提問,不然會被認為你自己在說話,沒有學生
參與。 即使如此,也要把老師當學生對待,充分體現出互動的過程。
③再就是必須舉止有個老師的樣子,其次,理論上一定要過關,不要在講的過程中卡殼,再次,穿衣
也很重要。
說課的方法技巧(轉)2009-04-26 17:591 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說課」是一種新興的教研形式,它是指教師在特定的場合,在精心備課的基礎上,面對評委、同行或教研人員系統地口頭表述自己對某節課(或某單元)的教學設計及其理論依據,然後由聽者評議,說者答辯,達到相互交流、相互切磋,從而使教學設計不斷趨於完善的一種教學研究形式。狹義的說課是指教師以口頭表達的方式,以教育科學理論和教材為依據,針對某節課的具體特點,以教師為對象,在備課和上課之間進行的教學研究活動。
說課,是當今教學改革的新課題,是教學研究工作的新形式,說課活動的開展,引起了廣大領導和教師的廣泛重視與關注,為教學研究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機與活力。近幾年各校的年輕教師越來越多,學校領導非常重視新教師的培養工作。對於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新教師而言,摸不透「說課」時應該「說」什麼,怎麼「說」。而由於說課是有一定的時間要求的,所以只見講者心急如焚「超速行駛」,說、說、說;聽者雲里霧里都跟不上趟。這樣的說課,是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為了幫助青年教師認識說課,現就說課談一下個人的幾點看法。
一、走出誤區,從本質上理解「說課」。
1、誤區之一:說課就是復述教案
說課稿與教案有一定的聯系,但又有明顯的區別,不應混為一談。說課稿是在個人鑽研教材的基礎上寫成的,說課稿不宜過長,時間應控制在10~20分鍾之內為宜;教案只說「怎樣教」,而說課稿重點說清「為什麼要這樣教」。教案是教師備課這個復雜思維過程的總結,多是教學具體過程的羅列,是教師備課結果的記錄,是教師進行課堂教學的操作性方案。它重在設定教師在教學中的具體內容和行為,即體現了「教什麼」、「怎麼教」。
說課稿側重於有針對性的理論指導的闡述,它雖也包括教案中的精華部分(說課稿的編寫多以教案為藍本,作為參考的第一手材料),但更重要的是要體現出執教者的教學思想、教學意圖和理論依據,即思維內核。簡單地說,說課稿不僅要精確地說出「教」與「學」的內容,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具體闡述「我為什麼要這樣教」。教案是平面的、單向的,而說課是立體的、多維的。說課稿是教案的深化,擴展與完善。
2、誤區之二:說課就是再現上課過程
有些教師在說課過程中一直口若懸河,激動萬分地給聽者「上課」:講解知識難點、分析教材、演示教具、介紹板書等,把講給學生的東西照搬不誤地拿來講給下面就座的各位評委、同行們聽。其實,如果他們准備的內容和課程安排面對的是學生,可能會是一節很成功的示範課。但說課絕不是上課,二者在對象、要求、評價標准以及場合上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不能等同對待。
說課是「說」教師的教學思路軌跡,「說」教學方案是如何設計出來的,設計的優勝之處在哪裡,設計的依據是什麼,預定要達到怎樣的教學目標,這好比一項工程的可行性報告,而不是施工工程的本身。由此可見,說課是介於備課和上課之間的一種教學研究活動,對於備課是一種深化和檢驗,能使備課理性化,對於上課是一種更為嚴密的科學准備。
3、誤區之三:說教學方法太過籠統,說學習方法有失規范
「教學設計和學法指導」是說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有些教師在這環節中多一言以蔽之:我運用了啟發式、直觀式等教學法,學生運用自主探究法、合作討論法等等。至於教師如何啟發學生,怎樣操作,卻不見了下文。甚至有的教師把「學法指導」誤解為:解答學生疑問、學生習慣養成、簡單的技能訓練。
4、誤區之四:「一窮二白」,說課過程沒有任何的輔助材料和手段
有的教師在說課過程中,既無說課文字稿,也沒有運用任何的輔助手段。有的教師明明說自己動手設計了多媒體課件來輔助教學,但在說課過程中,始終不見廬山真面目,讓聽者不禁懷疑其真實性。所以,說課教師在說課過程中可以運用一定的輔助手段:如多媒體課件的製作、實物投影儀、說課文字稿等,在有限的時間里向同行及評委們說清楚課,說好課。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45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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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復: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二、 「說課」的基本內容。
數學說課是數學教師間的業務交流,其根本宗旨是為了追求數學課的優化。備好課是說課的前提,而說課必須站在理論的高度對備課做出科學的分析和理解,從而證明自己的備課是有序的而不是盲目的,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的。數學說課,要向同行說什麼?我認為數學說課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說教材
說課,首先教者要說明自己對教材的理解,因為對教材理解透徹,才能制定出較完滿的教學方案。說教材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1)教材簡析。任何一門課程的教材,從其知識內容到編排形式,都會構成一個系統。要說出對教材的整體把握,就需要明確本課題或章節內容在整個學段、一個學年的教材系統中所處的位置及其作用。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在教學中重視前後知識的內在聯系,准確地認定教材的重點和難點,從而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2)提出本課時的具體明確的教學目標。教學目標是課時備課中所規劃的課時結束時要實現的教學結果。課時目標越明確、越具體,反映教者的備課認識越充分,教法的設計安排越合理。說課中要注意避免千篇一律地提出「通過教學,使學生能正確計算××習題」一類的套話,要從識記、理解、掌握、應用四個層次上分析教學目標。課時目標制定中還要提出思維能力和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培養目標,包括思想品德教育滲透和興趣、習慣培養目標。確立教學目標的依據,一是教學大綱的規定,二是單元章節的要求,三是課時教學的任務,四是教學對象的實際。要把這四點結合在一起統盤考慮,再來確定教學的起點和終點,從而明確提出本課時的具體教學目標。
(3)分析教材的編寫思路、結構特點以及重點、難點、關鍵。說清楚本課教學內容包含哪些知識點,教例是如何展示教學內容的,教材敘述語言與例題怎麼搭配,按什麼順序展開的例題與習題的分布類型,其中的重點、難點內容是什麼。
此外,在以上「說教材」的常規內容基礎中,我們可以增添教師的個人思維亮點。例如對教材內容的重新組合、調整以及對教材另類處理的設計思路。
2、說教法
主要說明「教什麼」的問題和「為什麼要教這些」的道理。即在個人鑽研教材的基礎上,說清本節課的教學內容的主要特點,它在整個教材中的位置,作用和前後聯系並說出教者是如何根據大綱和教材內容的要求確定本節課的教學目的、目標、重點、難點和關鍵的。例如,為完成教學任務所採用的課堂教學模式及其理論依據;為突出重點和突破難點採用的手段和理由;為處理某個習題所採取的策略和措施等。選擇何種教學方法,關鍵在於教師對教材特點和學生認知規律的把握,但無論採用什麼樣的方法,都要始終貫徹「具有啟發性」、「突出主體性」、「注重思維性別」的原則。因此,說課者要從實際出發,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而且,隨著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入,還要創造性地運用新的教學方法。
3、說學法
說學法不能停留在介紹學習方法這一層面上,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解說如何實施學法指導上。主要說明學生要「怎樣學」和「為什麼這樣學」的道理。要講清教者是如何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積極思維、強化學生主動意識的;還要講出教者是怎樣根據年級特點和學生的年齡、心理特徵,運用哪些學習規律指導學生進行學習的。特別在當今的新課程改革中,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倡導以「主動參與,樂於探究,交流與合作」為主要特徵的學習方式,是本次新課程改革的重中之重,這也將成為我們所有教師教學中的「指揮棒」。要說好學法,首先必須深入研究學生,處理好課堂教學中的師生關系,重新擺正師生的位置。要改變陳舊的師者在講台上滔滔不絕、面部表情呆板、「我講你聽」,學者在下面正襟危坐、目不斜視的|「你問我答」的教學模式。其次,要注意對某方法指導過程的闡述,如教師是通過怎樣的情景設計,學生在怎樣的活動中,養成哪些良好的學習習慣,領悟出何種科學的學習方法,即不但讓學生「學會」,還要讓學生「會學」、「樂學」。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46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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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復: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4、說教學程序
教學程序的基本內涵是課堂結構,從教師的整個說課過程來說,應該是精華、高潮所在。說教學過程是說課的重點部分,因為通過這一過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說課者獨具匠心的教學安排,它反映著教師的教學思想,教學個性與風格。也只有通過對教學過程設計的闡述,才能看到其教學安排是否合理、科學,是否具有藝術性。通常,教學過程要說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1、教學思路與教學環節安排。說課者要把自己對教材的理解和處理,針對學生實際,藉助哪些教學手段來組織教學的基本教學思想說明白。說教學程序要把教學過程所設計的基本環節說清楚。但具體內容只須概括介紹,只要聽講人能聽清楚「教的是什麼」、「怎樣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給學生上課那樣講。另外注意一點是,在介紹教學過程時不僅要講教學內容的安排,還要講清「為什麼這樣教」的理論依據(包括大綱依據、課程標准依據、教學法依據、教育學和心理學依據等)。
2、說明教與學的雙邊活動安排。這里說明怎樣運用現代教學思想指導教學,怎樣體現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活動和諧統一,教法與學法和諧統一,知識傳授與智能開發的和諧統一,德育與智育的和諧統一。
3、說明重點與難點的處理。要說明在教學過程中,怎樣突出重點和解決難點,解決難點運用什麼方法。
4、說明採用哪些教學手段輔助教學。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用,這樣做的道理是什麼?
5、說清楚課題的板書設計和設計意圖。
說教學程序,還要注意運用概括和轉述的語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盡可能少用課堂內師生的原話,以便壓縮實錄篇幅。
三、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1、說「准」教材;2、說「明」教法;3、說「會」學法;4、說「清」教學意圖;5、說「清」練習層次。
四、說課的基本原則
按照現代教學觀和方法論,成功的說課應遵循如下幾條原則:
1、說理精闢,突出理論性
說課不是宣講教案,不是濃縮課堂教學過程。說課的核心在於說理,在於說清「為什麼這樣教」。因為沒有在理論指導下的教學實踐,只知道做什麼,不了解為什麼這樣做,永遠是經驗型的教學,只能是高耗低效的。因此,執教者必須認真學習教育教學理論,主動接受教育教學改革的新信息、新成果,並應用到課堂教學之中。
2、客觀再現,具有可操作性
說課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科學合理,不能故弄玄虛,故作艱深,生搬硬套一些教育教學理論的專業術語。要真實地反映自己是怎樣做的,為什麼這樣做。哪怕是並非科學、完整的做法和想法,也要如實地說出來。引起聽者的思考,通過相互切磋,形成共識,進而完善說者的教學設計。
說課是為課堂教學實踐服務的,說課中的一招一式、每一環節都應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說課僅僅是為說而說,不能在實際的教學中落實,那就是紙上談兵、誇誇其談的「花架子」,使說課流於形式。
3、不拘形式,富有靈活性
說課可以針對某一節課的內容進行,也可以圍繞某一單元、某一章節展開;可以同時說出目標的確定、教法的選擇、學法的指導、進行程序的全部內容,也可只說其中的一項內容,還可只說某一概念是如何引出的,或某一規律是如何得出的,或某個演示實驗是如何設計的等等。要做到說主不說次,說大不說小,說精不說粗,說難不說易;要堅持以後有話則長、無話則短、不拘形式的原則,防止囿於成規的教條式的傾向。同時,在說課只要體現教學設計的特色,展示自己的教學特長。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5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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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復: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4、說教學程序
教學程序的基本內涵是課堂結構,從教師的整個說課過程來說,應該是精華、高潮所在。說教學過程是說課的重點部分,因為通過這一過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說課者獨具匠心的教學安排,它反映著教師的教學思想,教學個性與風格。也只有通過對教學過程設計的闡述,才能看到其教學安排是否合理、科學,是否具有藝術性。通常,教學過程要說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1、教學思路與教學環節安排。說課者要把自己對教材的理解和處理,針對學生實際,藉助哪些教學手段來組織教學的基本教學思想說明白。說教學程序要把教學過程所設計的基本環節說清楚。但具體內容只須概括介紹,只要聽講人能聽清楚「教的是什麼」、「怎樣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給學生上課那樣講。另外注意一點是,在介紹教學過程時不僅要講教學內容的安排,還要講清「為什麼這樣教」的理論依據(包括大綱依據、課程標准依據、教學法依據、教育學和心理學依據等)。
2、說明教與學的雙邊活動安排。這里說明怎樣運用現代教學思想指導教學,怎樣體現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活動和諧統一,教法與學法和諧統一,知識傳授與智能開發的和諧統一,德育與智育的和諧統一。
3、說明重點與難點的處理。要說明在教學過程中,怎樣突出重點和解決難點,解決難點運用什麼方法。
4、說明採用哪些教學手段輔助教學。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用,這樣做的道理是什麼?
5、說清楚課題的板書設計和設計意圖。
說教學程序,還要注意運用概括和轉述的語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盡可能少用課堂內師生的原話,以便壓縮實錄篇幅。
三、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1、說「准」教材;2、說「明」教法;3、說「會」學法;4、說「清」教學意圖;5、說「清」練習層次。
四、說課的基本原則
按照現代教學觀和方法論,成功的說課應遵循如下幾條原則:
1、說理精闢,突出理論性
說課不是宣講教案,不是濃縮課堂教學過程。說課的核心在於說理,在於說清「為什麼這樣教」。因為沒有在理論指導下的教學實踐,只知道做什麼,不了解為什麼這樣做,永遠是經驗型的教學,只能是高耗低效的。因此,執教者必須認真學習教育教學理論,主動接受教育教學改革的新信息、新成果,並應用到課堂教學之中。
2、客觀再現,具有可操作性
說課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科學合理,不能故弄玄虛,故作艱深,生搬硬套一些教育教學理論的專業術語。要真實地反映自己是怎樣做的,為什麼這樣做。哪怕是並非科學、完整的做法和想法,也要如實地說出來。引起聽者的思考,通過相互切磋,形成共識,進而完善說者的教學設計。
說課是為課堂教學實踐服務的,說課中的一招一式、每一環節都應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說課僅僅是為說而說,不能在實際的教學中落實,那就是紙上談兵、誇誇其談的「花架子」,使說課流於形式。
3、不拘形式,富有靈活性
說課可以針對某一節課的內容進行,也可以圍繞某一單元、某一章節展開;可以同時說出目標的確定、教法的選擇、學法的指導、進行程序的全部內容,也可只說其中的一項內容,還可只說某一概念是如何引出的,或某一規律是如何得出的,或某個演示實驗是如何設計的等等。要做到說主不說次,說大不說小,說精不說粗,說難不說易;要堅持以後有話則長、無話則短、不拘形式的原則,防止囿於成規的教條式的傾向。同時,在說課只要體現教學設計的特色,展示自己的教學特長。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59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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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復:說課的方法和技巧
4、說教學程序
教學程序的基本內涵是課堂結構,從教師的整個說課過程來說,應該是精華、高潮所在。說教學過程是說課的重點部分,因為通過這一過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說課者獨具匠心的教學安排,它反映著教師的教學思想,教學個性與風格。也只有通過對教學過程設計的闡述,才能看到其教學安排是否合理、科學,是否具有藝術性。通常,教學過程要說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1、教學思路與教學環節安排。說課者要把自己對教材的理解和處理,針對學生實際,藉助哪些教學手段來組織教學的基本教學思想說明白。說教學程序要把教學過程所設計的基本環節說清楚。但具體內容只須概括介紹,只要聽講人能聽清楚「教的是什麼」、「怎樣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給學生上課那樣講。另外注意一點是,在介紹教學過程時不僅要講教學內容的安排,還要講清「為什麼這樣教」的理論依據(包括大綱依據、課程標准依據、教學法依據、教育學和心理學依據等)。
2、說明教與學的雙邊活動安排。這里說明怎樣運用現代教學思想指導教學,怎樣體現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活動和諧統一,教法與學法和諧統一,知識傳授與智能開發的和諧統一,德育與智育的和諧統一。
3、說明重點與難點的處理。要說明在教學過程中,怎樣突出重點和解決難點,解決難點運用什麼方法。
4、說明採用哪些教學手段輔助教學。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用,這樣做的道理是什麼?
5、說清楚課題的板書設計和設計意圖。
說教學程序,還要注意運用概括和轉述的語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盡可能少用課堂內師生的原話,以便壓縮實錄篇幅。
⑺ 經濟法中的競爭法包括
法律分析:司法考試中的經濟法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
經濟法中競爭法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競爭法立法目的是為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