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喬司共有產權房建設標准5000元/平方米什麼意思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品質達到中等以上商品住宅建設標准與品質。
杭州首個公開建設的共有產權房項目,就位於臨平區喬司街道。可以說是臨平新城核心位置,毗鄰錢江新城2.0板塊,東側為東湖高架及城市綠化帶,北側為繞城高速公路,南側為月牙二路,西側為友愛路。距離地鐵9號線喬司南站一公里左右,周邊道路通暢,地鐵、高速等交通便捷。
按照最新的公示,項目規劃新建7幢高層,13-14層不等,設計了108平方米和89平方米兩種戶型。設計方案圖顯示,兩種戶型都是三房兩廳一廚兩衛,得房率均在79以上。
Ⅱ 杭州共有產權房有哪些樓盤
杭州共有產權房有四塊共有產權房新項目,臨平、富陽各二塊,主力房型以達到剛性需求為主導,總建築面積約90㎡。
杭州市第一個共有產權房,坐落於喬司街道社區,西邊是復地又一城、南端有君匯上品,歸屬於九喬商貿城版塊。
共有產權房項目
該項目開發建設主體為杭州臨平喬司國際商貿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系臨平區屬國企。共有產權房共有三種類型,即劃撥土地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建、存量房源轉用。公示信息顯示,該項目用地性質為劃撥,也就是將由國企建設。
該項目佔地面積20799平方米,最大容積率1.8,也就是總建築體量37438平方米。項目限高46米,也就是建築形態為15層的小高層。按照要求,共有產權房戶型面積以90平方米為主,預計可建400餘套。
Ⅲ 杭州共有產權房下沙有嗎
有。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下沙有很多小戶型的房子,50方的一般都是50年產權的,70年的很少。
Ⅳ 杭州部分地區可半價買房,產權和政府共有,共有產權房值得購買嗎
杭州部分地區可半價買房,產權和政府共有,共有產權房值得購買嗎?方向我贊同,但自己不會現在考慮也不建議任何人現在購入。方向贊同是因為共有產權房銷售時,其定價權是在政府手裡的,長期看有助於房價控制。不會買是因為我國還處在經濟結構調整期,各種矛盾的政策會經常出來(這是調整期客觀就會出現的不該批判),而且在中和政策矛盾時很少考慮平民損失(這是要批判的)。共有產權房也是這樣,有可能撿便宜也有可能錢花了房子遲遲看不到。有其他選擇,哪怕廉租房,目前也比共有產權安全的多。
Ⅳ 共有產權房個人申請面積杭州
申請總建築面積不高於90平方米。
共有產權住房的戶型標准規定,套型總建築面積最大90平方米。
套型總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設總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Ⅵ 杭州的部分地區可半價買房,產權和政府共有,你會考慮買共有產權房嗎
會,因為這不僅能夠滿足我們購房的剛需,而且也能極大地減輕我們的經濟壓力和家庭負擔。更重要的是,共有產權房更加安全,而且不易產生權屬爭議。通過購買這類房產,我們不僅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也能成為有房一族。
共有產權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種類之一,由政府和居民根據出資額的不同共同持有產權。這一政策的出台不僅能夠解決大多數人的居住難題,而且也能取得良好的成效。杭州和寧波等多個城市已在試點這一政策,而且能夠獲得居民的支持。
這類房產的購買代價更小,安全性更有保障。在現有的情況下,我們不應當過分考慮房屋的所有權。這一政策不僅有利於保障民生,而且也能維護社會的安定和團結,所以我們應當抓住時機,並且享受這個政策帶來的紅利。即使我們無法擁有完整的產權和轉讓權,但這並不會對我們產生負面影響。因為我們更加註重房產的使用價值而非交換價值,而且也不會隨意轉讓房產。
Ⅶ 杭州共有產權房來了,什麼是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其實就是共同承擔建設資金,並享受共同產權的房產。
當政府與購房者共同承擔住房的建設資金,在房屋分配的時候,在合同中明確雙方資金數額,以及未來退出時所要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購房者最終退出,並申請了政府回購,購房者將會根據房屋的產權比例獲取一部分的資產。從而保障了共有產權房的封閉運行,不會受到商業的影響。
共有產權房申請的條件是比較苛刻的,申請家庭雙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該城市沒有住房,一個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共有產權房。如果申請人是單身,年齡需要滿足30歲以上。申請人還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之一,擁有本地的戶口或者本人是常駐人口,已經繳納了一定年限的社會保險。
Ⅷ 杭州共有產權房來了,共有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杭州共有產權房來了,共有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共有產權房指的是政府和購房者共同承擔 住房建設的資金,分配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的資金數額及將來退出過程中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退出時由政府回購,購房者只能獲得自己資產數額部分的變現,從而實現保障住房的封閉運行。 對於共同產權房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1、本市戶籍無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房,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申請購買者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購買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購買者應當年滿30周歲。申請購買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2、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房,需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共有產權住房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Ⅸ 杭州共有產權住房試點
法律分析:共有產權房是購房家庭與政府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也是一種以租賃部分產權的形式,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一個住房困難,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的。共有產權房籌建方式有三類,第一種是劃撥土地新建,第二種是出讓土地新建,第三種是既有房源轉用。共有產權房的面積也有明確,以中小套型為主。由於杭州目前還是處於徵求意見中,對於試點,總體數量尚未有具體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第四節 完善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
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處理好基本保障和非基本保障的關系,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保障對象、准入門檻、退出管理等政策。改革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全繳存、使用、管理和運行機制。
Ⅹ 官宣!杭州進入共有產權房時代 5折買房限售10年
據鳳凰網房產杭州站快訊,今天上午,杭州市政府官網正式發布《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辦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內容如下:
1、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比例不低於50%且不高於80%。
2、共有產權房將按照搖號順序選房。
3、規定共有產權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不動產權證滿10年後,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規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一)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辦法適用於市區范圍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劃、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
(四)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負責指定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劃、土地供應、方案審查及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開展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及建設過程監管,指導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區級項目的上述相關工作。
市發改部門負責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增購價格。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稅務、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定一家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區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二、規劃與建設管理
(六)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各區政府,根據保障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編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其用地指標按不低於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列,用地予以優先供應。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以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採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1.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作為市、區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由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進行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名下。
2.出讓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產權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銷售基準價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讓企業進行開發建設。
3.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徵收(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定程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應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三、定價和權屬
(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後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80%范圍內選擇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購房款。
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為土地出讓時已確定的份額比例,按照單套銷售價格對應的產權比例支付購房款。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產權份額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中明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比例不低於50%且不高於80%。
(十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及產權份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等部門擬定後,報市政府審核批准。
(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納入全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四、申請供應
(十五)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市區戶籍;
2.購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3.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2.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累計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
3.購房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無房;
4.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
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但未滿一定年限的購房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符合非市區戶籍購房家庭准入條件中的第2、3、4、5項條件。
購房家庭房產核定的范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已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購房合同已經網簽備案的房產、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簽訂徵收(拆遷)安置協議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以及批地建房情況等。
准入條件具體標准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房源供應方案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並結合「一核九星」功能定位制定,經批准後通過公告形式明確准入條件具體標准及房源供應方案等內容。
(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一對夫妻或一對夫妻帶未成年子女作為一戶購房家庭,購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人員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享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成年後如符合條件,可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一戶購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銷售和申購:
1.申請預售。由開發企業制定銷售方案,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
2.發布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受理公告,明確房源情況、准入條件、申請審核程序等。
3.資格審核。購房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並進行公告。
4.配售搖號選房。獲得配售搖號資格的購房家庭參加配售搖號,並按搖號順序進行選房。放棄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十八)選定房源的購房家庭,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主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購房家庭相關情況進行系統自動核查。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十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企業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
(二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
(二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二十二)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車位、車庫,由市、區兩級代持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居住區配套設施除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餘部分歸政府所有,由代持機構持有並負責運營管理,轉讓產權的,應按規定補辦土地出讓手續。
(二十三)承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五、使用管理
(二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當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1.擅自買賣、贈與房屋;
2.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3.違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行為。
(二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劃撥土地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之日起計算。不動產權證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0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每年公布一次。
(二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因故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
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增購價格執行。
(二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在按規定由代持機構回購其份額前,或在其增購政府份額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產。
(二十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購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土地性質由劃撥調整為出讓。
(二十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政府所得收益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保障政府回購和優先購買所需的資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所得收益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政府回購及優先購買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按有關規定統籌使用。
(三十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繼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遺贈」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離婚析產」,以及所佔份額、准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三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可辦理過戶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滿5年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增購政府份額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所佔份額、准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三十三)購買、轉讓、回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三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後,由購房家庭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全額繳納所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行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
六、監督管理
(三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的,代持機構可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議》相關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採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申購資格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取消其資格,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並禁止其在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1.已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或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騰退,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購房合同;逾期未騰退的,責令其按違規行為發現時政府份額的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行),並就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
(三十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購房家庭中相關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購房家庭被責令增購政府份額的,所購房源需在購房家庭取得原不動產權證滿15年後,方可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
(三十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代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七、附 則
(三十九)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四十)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准入條件、申購程序等另行制定。
(四十一)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