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瓶車如何上綠牌
電瓶車上綠牌程序如下:
電動自行車在車管所專門處理電動車上牌的部門或窗口辦理車牌手續,需要車主身份證、車輛合格證和發票。
電動汽車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的並在新能源汽車名錄里的產品,在車管所就可以直接上新能源牌照也就是綠牌。
辦理步驟
1、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全市通辦。
所有人或委託代理人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業務受理窗口,交驗車輛並提供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
2、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當場辦結並領取電動自行車牌證。
3、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免費辦理。
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主要特點
1、增設專用標志。新能源汽車號牌增加專用標志,標志整體以綠色為底色,寓意電動、新能源,綠色圓圈中右側為電插頭圖案,左側彩色部分與英文字母「E」(Electric電)相似。
2、號牌號碼「升位」。與普通汽車號牌相比,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增加了1位,如原「粵B·D1234」可升位至「粵B·D12345」。升位後,號碼編排更加科學合理,避免了與普通汽車號牌「重號」,有利於在車輛高速行駛時更准確辨識。
3、實行分段管理。為更好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差異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車號牌按照不同車輛類型實行分段管理,字母「D」「A」「B」「C」「E」代表純電動汽車。
字母「F」"G""H""J""K"代表非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汽車等)。小型汽車號牌中代表車輛類型的字母(如「D」或「F」)位於號牌序號的第一位,大型汽車號牌中代表車輛類型的字母(如「D」或「F」)位於號牌序號的最後一位。
4、改進製作工藝。新能源汽車號牌採用無污染的燙印製作方式,製作工藝綠色環保。同時,使用二維條碼、防偽底紋暗記、激光圖案等防偽技術,提高了防偽性能。
B. 電動車怎麼才能上綠牌
電動自行車在車管所專門處理電動車上牌的部門或窗口辦理車牌手續,需要車主身份證、車輛合格證和發票。
電動汽車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的並在新能源汽車名錄里的產品,在車管所就可以直接上新能源牌照也就是綠牌。
電動摩托車有的地區是可以上摩托車牌照的,也就是黃牌,沒有綠牌。
老年代步車、觀光車、場地車等電動四輪不可以上牌,也不可以上路行駛。
C. 黃牌,綠牌去那裡辦理
摘要 綠牌是為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所配,如「具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等硬性指標的電動車。黃牌是已購買的在用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過渡牌照,電動車任何一項標准與新國標要求不符的均屬於非國標車輛。公安交警部門要求上牌各網點備齊足夠綠牌和黃牌,按要求進行安裝。
D. 外地人,在杭州無社保無臨時居住證,可不可以在杭州買電動汽車並上杭州綠牌
杭州綠牌上牌條件:1、本地戶籍居民;2、持有效杭州暫住證的外地戶籍居民;3、駐杭部隊現役軍人;4、持有效居住證的外籍人士,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即可。
E. 杭州綠牌上牌流程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在杭州上牌需要走一個上牌的流程,這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F. 杭州綠牌需要告知單嗎
本地人不需要,外地人需要告知單。
杭州綠牌上牌條件:1、本地戶籍居民;2、持有效杭州暫住證的外地戶籍居民;3、駐杭部隊現役軍人;4、持有效居住證的外籍人士,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即可。
外地人上杭州綠牌憑借有效居住證,有兩年的社保繳納記錄,參加搖號獲得車牌指標,汽車是新能源車。新能源汽車包括:四大類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級電容器、飛輪等高效儲能器)汽車等。
G. 新能源汽車藍牌子如何換綠牌子
首先車主確認該車輛屬於新能源汽車後,登錄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網址進行「新能源汽車換發號牌預選號牌」和「新能源汽車換發號牌預約」操作。然後持以下資料並駕駛車輛到各車管工作站查驗機動車,並領取排隊號、提出申請、交費、領牌(領證)等。
H. 怎樣申請杭州連號綠牌
杭州的綠牌都是新能源車的,這個除非砸錢找關系,不然不太可能有連號的車牌的事很多靚號都是被控的,一般人選不到。
I. 外地人上杭州綠牌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
只要符合杭州車牌搖號條件,就可以買新能源汽車並掛綠牌。
杭州車牌搖號需要條件:
1、有杭州本地戶口;2、擁有有效居住證而且滿足兩年的社保繳納要求;3、駐杭現役軍人;4、居住滿兩年而且每年累計超過九個月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5、年滿18周歲且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根據要求,外地人必須要有居住證,這里有兩個選擇: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普通居住證,但是不管哪種,都需要要有兩年的社保繳納記錄。
市面上的綠色車牌其實有4種,小型純電動汽車、小型混動汽車、大型純電動汽車、大型混動汽車。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