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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區一直放炮怎麼投訴

發布時間: 2022-08-03 17:54:04

⑴ 放鞭炮投訴什麼部門

法律分析:向公安機關投訴。大多數地區實行全年全時段、常態化禁售禁燃禁放煙花爆竹。根據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放煙花,經民警口頭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實行拘留措施。 不管是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煙火燃放活動,還是親朋好友燃放爆竹圖喜慶,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在禁放區、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全國禁放煙花爆竹城市138個,其中省會城市5個,地級市30個,縣級市103個。各級公安機關積極會同安監、質檢、工商部門全面排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包括零售網點存在的安全隱患,堅決防止非法產品、超標偽劣產品流入市場,危害燃放者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⑵ 凌晨放鞭炮擾民怎麼投訴

放鞭炮擾民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當地政府可以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人民政府制定。環境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建議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⑶ 放鞭炮擾民可以投訴嗎

放鞭炮擾民可以投訴。放鞭炮擾民投訴如下:
1、打開手機,進入市民中心;
2、然後點擊辦事大廳;
3、點擊左側的投訴與建議;
4、點擊右側的12315投訴舉報;
5、點擊我要舉報;
6、然後點擊同意;
7、選擇地區,輸入對方的信息,提交。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⑷ 放鞭炮擾民打什麼投訴電話

法律分析:向公安機關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⑸ 放鞭炮擾民要怎麼投訴

向公安機關投訴。

放鞭炮擾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5)杭州西湖區一直放炮怎麼投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雜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