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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蕭山區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發布時間: 2022-08-15 05:48:58

❶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餘杭區)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維修基金,僅指商品房物業維修基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供水、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環境衛生、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等設施設備,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第四條新建物業應當設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物業維修基金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依法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第五條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杭州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市區范圍內物業維修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價格、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二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第六條新建物業的首期物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建築面積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造價5%的比例繳納,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向購房人代收。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內,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新建物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時對私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繳納標准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造價進行測算,並定期公布。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未售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墊付相應的物業維修基金。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築面積是指依法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總建築面積。第八條物業維修基金本金余額不足首期繳納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籌維修基金。
續籌維修基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的標准由業主委員會擬訂,並經相關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尚未售出的物業的維修基金,按其建築面積比例,由建設單位分攤。續籌後維修基金的余額不得少於首期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續籌的維修基金移交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第三章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第九條物業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存入銀行維修基金專戶,並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核算到戶。第十條物業維修基金閑置期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存放於銀行,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第十二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每年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等媒體,公布上一年度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公布的內容包括維修基金繳交、使用、增值收益、結余情況等。第四章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條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費用以外,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第十五條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1、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

❷ 物業維修基金一般怎麼使用

物業維修基金使用可以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等等。商品住宅間或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等,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❸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方法如下: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其次,維修基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再次,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並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最後,專有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❹ 房屋維修基金應該怎麼用

住房維修基金參考如下法條申請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❺ 房屋維修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是怎樣的

1、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情況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2、房屋維修金的啟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最終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業主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

(5)杭州市蕭山區維修基金怎麼使用擴展閱讀:

1、應用范圍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

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❻ 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法律分析: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並不屬於物業,而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維修基金可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維修金,需要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共同決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❼ 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住房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