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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遷田地一畝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2-09-18 11:14:52

Ⅰ 田地被徵收補償一平方多少

田地被徵收補償一平方60元。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如下: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Ⅱ 現在土地徵收一畝多少錢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分農用地和其他土地。對於徵收農用地的補償費、安置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對於其他土地,包括宅基地、其它建設用地等的補償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農村土地分農用地和其他土地。對於徵收農用地的補償費、安置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對於其他土地,包括宅基地、其它建設用地等的補償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Ⅲ 杭州楊家村拆遷戶每人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Ⅳ 征地和房屋拆遷賠償准則土地多少錢一畝地

法律分析: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Ⅳ 現在農村土地徵用一畝地多少錢

法律分析:現在農村土地在徵收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根據土地的用途來提供相應的補償費用,土地的情況不一樣,那補償的費用肯定也是不一樣的,正常來說現在農村土地徵收一畝的價格是要達到10萬元到20萬元的,這個也是要看當地的經濟發展的,如果說當地的經濟發展比較好,土地的位置也比較優越,那土地徵收的費用也會稍微高一些,基本上也是能夠達到一畝3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