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房產怎麼加上女方名字
夫妻加減名字只需要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房屋產權證原件至該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即可;如果你原來有貸款,你需要攜帶上述證明去該房屋的貸款銀行申請加名,獲得銀行審批通過銀行會借給你一份他項權利證明和相關加名材料,然後你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證加名和他項權利證明加名手續即可。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⑵ 婚前房產證怎麼加老婆名字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證加配偶名字的手續如下:
1、丈夫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如果要加入妻子的名字,可以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添加共有產權人手續。
2、以夫妻名義到房管局進行房產證添加共有產權人手續,因為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共有,所以在房產證上添加妻子的名字不屬於市場交易,不需繳納交易稅、增值稅等等稅費,只需繳納工本費100元。
3、辦理房產夫妻共有,需要攜帶房產證原件、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雙方的身份證,到所在地房屋權屬中心填寫相關申請表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⑶ 婚前房子怎麼加上女方名字
婚前房子加上女方名字的手續:
1、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
(1)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准,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
(2)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3)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要交稅,將房屋加對方名字,即視為對對方的贈與;
2、到當地的去房管局大廳排號等待,所要花的費用包含工本費、貼花費、制圖費;
3、等待10個工作日就可以到房管局大廳領取新的房產證,房管局通常也會有電話通知;
4、如果還未還清房貸的話,還先要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⑷ 婚前男方買房,想加上女方名字,怎麼操作
婚前男方買房,想加上女方名字需要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以溫宿縣為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前往溫宿縣行政服務大廳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辦理: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結婚證、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3、委託他人辦理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不動產權證書或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5、不動產發生變更的相關文件(原件):
(1)同一權利人分割、合並不動產的,須提交發生分割合並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規劃部門準的文件;
(2)因共有關系由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或者有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的,須提交相關協議;
6、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結構圖、房屋測繪報告;
7、不動產登記詢問筆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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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