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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室內抽煙罰款多少

發布時間: 2022-12-21 11:55:04

1. 室內吸煙處罰條例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停止吸煙;有權要求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及其監督管理人員勸阻、制止吸煙行為;有權向衛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和設置煙草廣告。對違法吸煙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內發現吸煙行為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製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製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公共場所抽煙處罰規定

法律分析:公共場所抽煙,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3. 室內吸煙處罰條例

法律分析: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 公共場所抽煙處罰規定

在禁止吸煙的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室外區域吸煙的,由市或區、縣(市)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吸煙的,由市或區、縣(市)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未及時制止吸煙的,也將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的,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抽煙,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公共場所吸煙處罰法,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5. 室內抽煙違反了什麼法律

目前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室外公共場所吸煙,並沒有相關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吸煙的話,衛計委(原衛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明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但是並沒有處罰條款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關規定,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對北京地區有法律效力。條例的第十條規定了禁止吸煙的區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綜上所述:1、在全國范圍內,室外公共場所吸煙不違法;2、在全國范圍內,室內公共場所吸煙違法,但是無處罰或者處理措施;3、個別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則依據該法規處理。

截止至2020,我國共有黑河,長春,張家口,北京,秦皇島,陽泉,晉中,蘭州,日照,西安,十堰,信陽,武漢,滁州,馬鞍山,湖州,上海,黃山,金華,紹興,舟山,衢州,張家界,衡陽,莆田,廈門,深圳,海口等28個城市進行無煙立法。

6. 在杭州的公共場所能不能隨便抽煙

杭州"控煙條例"再升級 ,今後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以後,在杭州的公共場所不能隨便抽煙了!

發現控煙范圍內抽煙

可撥打12345市長熱線投訴

市民發現有人在控煙范圍內抽煙,今後可放心舉報,有「控煙條例」替你撐腰。

「徵求意見稿」規定,控煙范圍內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或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區域。

當然也可以向控煙監管部門投訴舉報,「12345」市長公開電話統一受理有關控煙的咨詢、投訴。

今年還有兩部地方性法規出台

目前《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意見已經徵求完畢,接下來將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做進一步修改,預計年內發布實施。

除了修訂「控煙條例」,今年杭州市還將制定出台《湘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和《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目前這兩部地方性法規初稿基本制定完成,接下來也將報送市法制辦,按計劃也要在年內發布實施。

按照今年的立法計劃,今年杭州還將制定出台《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修訂)》《杭州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預備《杭州市錢塘江兩岸保護開發利用條例》《杭州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等立法項目,調研《杭州市人才工作條例》《外國人在杭服務管理條例(暫名)》《杭州市鄉村振興條例(暫名)》《杭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為今後立法做准備。

7. 室內吸煙處罰條例

公共場所吸煙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界定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並明確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2、宣傳教育和戒煙服務。其中,特別提出了幾類群體要起到示範帶頭作用,比如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教師和醫務人員,要帶頭控煙;教師不要在學生面前吸煙;醫務人員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煙等。其中最大亮點在於香煙的警示圖形將上香煙的外包裝,卷煙包裝上的圖形警示是向公眾宣傳煙草危害最直接、最經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立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煙的場所:
(一)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游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 室外設置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准;
(二)設置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8. 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杭州市衛生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機關。 本市各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民航、鐵路、市容環衛、交通、工商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暫行規定。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負責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和歌舞廳、卡拉OK廳(室)、音樂茶座(室)、錄像放映廳(室)、游藝廳;

(二)體育比賽館(場);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場)及購物場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課室、禮堂、會議廳(室)和設有空調設備的辦公室

(八)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室內兒童活動場所;
(九)設有空調設備的餐飲廳(室)、經營場所;
(十)根據實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設置吸煙區。第四條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以及市區道路、廣場等其他所有公共場所和建築物上,一律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市容環衛等部門和工、青、婦等組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第六條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和懲罰措施,對在禁止吸煙范圍內的吸煙者,經警告仍不聽勸阻的,處以20元罰款;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器具,不得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第七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職責。公民有權向市或區衛生局舉報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第八條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銷售香煙的企業(含個體攤檔)停售香煙一天。第九條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處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對在禁止吸煙范圍內吸煙者不加以制止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對違反本暫行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和建築物上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設置者拆除廣告或強制拆除。第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開具杭州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財政。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自199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