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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牆面綠化收費多少

發布時間: 2022-12-22 13:24:56

Ⅰ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總 則

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發動群眾在公共綠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山林,按山林定權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用地范圍內自行投資種植並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區綠化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樹木管護的收益均歸管護部門。
五、城市私人庭園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庭園土地被國家劃撥給他人使用時,其樹木按有關規定作價處理,或由樹木所有人移植。 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除按第七條規定外,都要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
個人不得砍伐樹木。 違反本條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給予處罰;園林綠化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從重處罰。處罰有下列五種:
一、責令具結悔過;
二、責令恢復原狀;
三、責令賠償損失;
四、通報批評;
五、罰款。
以上五種處罰可以單獨或合並適用。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城市綠化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適應國際風景旅遊城市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可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養護和綠化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綠化工程的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財政、價格、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城市綠化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捐資、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注重綠地的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育和引進優良品種,優化植物配置,推動城市開展節約型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城市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綠化總體目標,組織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於城市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建設綠地。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附屬綠地面積比例。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相關資質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綠化工程依法實施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其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
前款規定的公園綠地和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十六條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面積可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築適宜採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採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附屬綠地,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附屬綠地,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單位承擔。其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附屬綠地的養護費用,由負責養護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綠地、零星樹木,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有爭議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並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綠化養護費用由市、區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承擔。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地養護技術規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施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管理,並制定防災減災應急預案,遇台風、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對樹木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養護的城市綠地,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委託專業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養護能力的單位。
第十九條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改變其綠地性質或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確因建設工程項目無法避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佔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在同一等級土地范圍內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確因建設工程項目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並按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地的臨時佔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佔用單位應當在佔用期滿後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按照擅自佔用城市綠地處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損壞草坪、花壇或綠籬;
(二)攀折花木,拴、釘、刻、劃、圍圈樹木,剝刮樹皮;
(三)在城市綠地內傾倒廢棄物、開墾種植、停放車輛、取土取石、堆物、設置攤點;
(四)擅自挖掘城市綠地;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時應當告知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電力、郵電通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除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按照技術規范實施養護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修剪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居住安全;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遷移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三)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或者樹木自然枯死;
(五)影響其他樹木生長撫育,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第二十六條在發生火災、水災等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為搶險或者處理事故,可根據險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但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遷移及以其他方式損害古樹名木。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和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區及垂直投影區以外五米區域。
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保護古樹名木。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植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三十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化相關信用考核體系,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公布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綠化補償費收費標准,由市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城市綠化補償費,一律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建設、養護投入的財政性資金及綠化費用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養護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實施養護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所佔綠地面積應繳城市綠化補償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遷移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遷移、以其他方式損害古樹名木或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市城市綠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含其范圍內的水域);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現有城市綠地,是指已建成的綠地、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已確定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規劃綠地,是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涉及蕭山區、餘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Ⅱ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發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綠化是城市建設和國土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水平和藝術水平。
第四條 省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綠化工作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鎮綠化工作。
第五條 城市中的任何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損害、破壞城市綠地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節約土地為原則,合理安排城市綠化用地面積。並根據當地的現狀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跡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配置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等,其綠化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規劃指標。
第八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包括:綠地現狀分析與評價;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規劃期限和目標;確定綠地指標、各類綠地布局、城市綠線、生物(植物)多樣性規劃、近期建設項目及投資估算、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城市綠地建設必須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實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第十條 城市綠地工程的設計,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其中公園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綠地面積的70%。
第十一條 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綠地等綠地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相應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現節約型、生態型、功能完善型園林綠化的要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綠化等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地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樣性要求、綠地率以及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等進行技術指導,並對綠地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技術標准、建設方式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建設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與建設項目相配套的城市綠地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並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發展立體綠化(包括屋頂和牆面綠化),具體辦法由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訂,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養護管理;居住區綠地由物業公司或社區組織負責養護管理。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的完好。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佔用或改變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佔用或改變綠地的,實行就近易地綠化,並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臨時佔用手續,並限期恢復原狀;其中涉及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 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設立廣告牌等,應當在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並遵守公園綠地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依樹蓋房、搭棚、架設天線;
(二)在綠地內放牧、堆物、傾倒廢棄物;
(三)進入設有明示禁止標志的綠地;
(四)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
(五)其他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居住區的樹木,歸該居住區業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樹木。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綠化補償費中適當補助單位和個人種植樹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應當補植、移植樹木。造成損失的,應當向樹木所有者依法賠償損失,對城市綠地資源有損害的,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樹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線安全,必須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在48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因公共設施建設或管理工作需要,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在其影響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設管線應盡量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保護措施。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行道樹管護單位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有義務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
古樹名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綠化補償費的收繳標准,由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綠化補償費實行專款專用,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於城市綠地建設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綠化補償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綠化補償費使用情況應當於每年度末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還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綠地工程設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並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後,但未按規定期限完成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綠地工程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可對建設單位處以綠化工程投資額1倍以下的罰款;工程項目完成後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審定比例的,責令限期補足,並按不足的綠化用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違法佔用或改變綠地使用性質以及臨時佔用綠化用地超過批准時間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處以所佔綠化用地面積的綠化補償費的1至3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公園綠地范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經營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園綠地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並可處以樹木價值1至5倍的罰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
(二)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疏忽大意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損傷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設建制鎮的獨立工礦區的綠地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綠化養護多少錢一平方

看區域,看物價,看人工,一般小區綠化5-7元,市政,8-12元,景區15-20元,特殊別墅房高達30元一平方的都有。。。自己看著辦,杭州綠化養護單位。。。。

Ⅳ 杭州新建小區的空置房物業費繳費標准怎麼樣的

現代社會,城市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完善,能夠提供業主更加方便的生活。小區物業在提供了物業管理方面的服務之後,自然也就會要求小區業主支付一定的物業管理費。那麼物業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物業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准。但是每個地方的收取標准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准要按當地物價局公布。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物業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二、物業費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三、物業管理費確定原則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管理費收取標准還要受到用戶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所以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也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物業收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的相關內容。綜上,小區物業費收取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准。但是每個地方的收取標准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准要按當地物價局公布。

Ⅳ 杭州市物業費收費標准2021新政策

一級收費標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固定體育活動場所不少於二項設施,設專人24小時執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於12小時立崗執勤,公共樓道每天清掃2次。二級收費標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體育活動場地不少於一項設施,門崗室整潔,人員統一著裝,設專人24小時執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於10小時立崗執勤,公共樓道每天清掃1次。三級收費標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固定活動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簡單的體育活動器械、設施,門崗室美觀整潔,人員統一著裝,設專人24小時執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於12小時立崗執勤,公共樓道每天清掃2次。四級收費標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小區內公共區域(硬化地面、主次幹道)每天清掃1次。
業主有權更換物業公司。對於那些受到大量投訴的物業,業主有權將其更換。新規中明確規定,業主大會中,超過半數業主投票同意後,就可以進行物業公司的更換,同時業主也有權利選擇新的物業公司。不過前提是,業主大會出席業主必須達到小區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否則投票結果無效。業主有權享有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對於小區中的共有部分的收益,例如佔用小區道路、綠化停車位的收益,小區電梯廣告、樓道廣告的收益,小區內公共泳池、球場等對外收費的收益等等。這些收益在扣除一定成本後,需歸全體業主所有的。
業主享有3大權益是?
1、不用交納物業私收費用。有些物業公司為了利益,巧立名目收取「裝修管理費」、「垃圾轉運費」、「公共設施維護費」等等。這些物業自行收取的項目是不允許的。如果物業強行收取,業主除了不需要交錢以外,還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2、不用繳納物業方違反合同規定產生的費用。物業的服務標准、收費標准需完全按照簽訂的合同實行,若物業降低服務標准或提高收費標准,業主有權不交費且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如果小區公共配套設施與開發商承諾不符,物業要按照實際情況對業主減、免公共服務費用,而該費用則應該由開發商補償。
3、不用繳納逾期交房期間的物業費。許多期房在購房合同上會明確寫出交房日期,有時候,會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情況。可有些樓盤的物業費卻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時間就開始收取,這是不符合規定的。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物業無權向業主收取未交房期間的物業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Ⅵ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改)

第一條根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綠化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養護和綠化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
《市綠化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許可,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託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四條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五條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參與養護管理、綠化宣傳、以資代勞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核定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與義務植樹情況。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市綠化委員會城區綠化辦公室統一印製。第六條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區級不低於1.5平方米;
(二)小區級不低於1平方米;
(三)組團級不低於0.5平方米。
屬於舊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區級不低於1.05平方米;
(二)小區級不低於0.7平方米;
(三)組團級不低於0.35平方米。第七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的相關規定。第八條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因用地緊張等特殊原因,其附屬綠地面積低於國家、省及本市相關規定的,經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級土地易地建設與附屬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附屬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完成。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地面積進行確認。附屬綠化工程經確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要求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簽發確認文件。附屬綠地面積確認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實施屋頂綠化的,屋頂綠化面積可按照以下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計算綠地面積;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計算綠地面積;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計算綠地面積;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計算綠地面積。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地下設施頂面按要求實施綠化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附屬綠地面積:
(一)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計算綠地面積;
(二)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計算綠地面積;
(三)地下設施頂板低於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計算綠地面積。第十三條除住宅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按要求在建(構)築物牆面實施垂直綠化,種植槽寬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種植長度計算的綠化面積,可按照20%的比例計算為附屬綠地面積。第十四條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應當按照其綠地覆土厚度、寬度合理配置植物,發揮植物的生態效益。
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總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確定的附屬綠地面積的20%。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附屬綠化工程確認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Ⅶ 小區綠化一般用什麼草 大概多少錢

小區綠化如果是用人造草坪的話,用休閑草就可以了,價格20-30元不等都有,小區綠化屬於公共場合,建議用好一點的草,不要用廉價的,廉價的沒經過質檢,會影響健康的。買人造草坪找人造草坪廠家,有各種證書的,保證質量的情況下也保證了身體健康

Ⅷ 餐廳植物牆立體綠化多少錢一平

餐廳植物牆多少錢一平方,餐廳綠植牆多少錢一平方。想要種植喜歡的綠色植物卻為家中空間不足而發愁嗎?有了綠植物牆後,我們再也不會這類問題而擔心了,現在的室內綠牆技術可以滿足我們的各種需要。都市伊甸園的綠植牆,完全可以達到見縫插針的效果,讓你的植物站起來。都市伊甸園的綠植牆牆面定植系統根據牆面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面積可大可小,形狀可方可圓,種植植物的數量根據綠化牆的面積而定。智能控制系統包括自動補光,自動補水,自動補肥。其特點綠植濃密而成牆,視覺上有沖擊力。智能固定綠化牆是室內室內外理想的牆面裝飾品。

Ⅸ 請問,牆面垂直綠化的價格大概在每平方米多少

目前國內垂直綠化出現四種版本的垂直綠化,模塊,種植毯,植物袋,盆模組
其中模塊技術大約交易價格在:1800-2500元/平米
種植毯技術大約交易價格在:2500-3000元/平米
植物袋技術大約交易價格在:1200-2000元/平米
盆模組技術大約交易價格在:2500-3500元/平米
其中除種植袋技術之外的其他的技術均採用鋼掛固定技術,硬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
友情提示:該價格上有很大的議價空間。

Ⅹ 杭州綠化養護的承包價大概多少比較合適

一般3.5.5塊已經很高了!一級養護最高的有13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