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杭州知識 » 杭州市副市長判刑的有哪些
擴展閱讀
福州寵托邦在哪裡 2025-08-16 09:03:39
邯鄲站到北京西高鐵多久 2025-08-16 09:01:55

杭州市副市長判刑的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12-28 21:56:41

㈠ 我國目前有沒有經濟犯罪判死刑的

我國目前有經濟犯罪判死刑的案例。
案例:原杭州副市長許邁永因貪污腐敗案被判處死刑。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6-23/3133329.shtml

關於經濟犯罪廢止死刑問題研究
一、我國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立法回顧與評價
應該說,「經濟犯罪」這一法律用語的外延和內涵是非常模糊的,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無論是刑法學還是犯罪學,在使用「經濟犯罪」的時候,所界定的范圍經常是不同的。 一般說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狹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商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各種犯罪,具體而言,是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各類犯罪行為;一是中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除了狹義上經濟犯罪外,還包括財產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五章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各類犯罪;還有一種情況是廣義上的經濟犯罪,是指除了上述兩類范圍外,還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有時甚至還包括瀆職犯罪。 由於它們多是非暴力性質犯罪,在適用死刑問題上存在較多共性,因此,本文所討論的經濟犯罪的范圍是廣義上的經濟犯罪概念。
我國刑法將經濟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規定為死刑,在罪名數量上有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在1979年刑法典中,法典規定可以處死刑的罪名有27種,經濟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有:貪污罪、搶劫罪 ,共2個,占總數的7.4%。
刑法典實施不久,為了嚴厲打擊嚴重的經濟犯罪和嚴重的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一系列的單行刑法,這些單行刑法將使用死刑的經濟犯罪罪名的數量大幅度提高,主要有:198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確定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可以使用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將走私罪細化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將刑法典中第171條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中的走私毒品罪合並,確定罪名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3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確定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將刑法典中的偽造國家貨幣罪修改為偽造貨幣罪,並將其法定最高刑提高為死刑,同時,對新增加的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法定最高刑也規定為死刑;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罪,這兩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也規定為死刑。除去已經重疊或者後來又修正的罪名外,立法機關通過單行刑法增加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的數量為20個,加上原有的2個,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我國刑法中可以適用死刑的經濟犯罪罪名共計22個,這樣,刑法立法中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數量共有71個,經濟犯罪就佔到31%,比原來7.4%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1997年刑法典進行修訂,刑法分則在原來刑法典分則的基礎上,將單行刑法加以整合,經濟犯罪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上只是略作調整,沒有發生太大變化。具體分布狀況如下: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查收偽造的增殖稅專用發票罪。共16種,佔80%;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盜竊罪、搶劫罪。共2種,佔10%;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貪污罪、受賄罪。共2種,佔10%。從整體上看,刑法典中規定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共68個,經濟犯罪的死刑數量為20個,佔29.4%。比刑法典修訂前略有下降,但與1979年刑法典相比較,上升幅度明顯。
經濟犯罪數量上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經濟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經濟犯罪的數量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也不斷加大、加深,;由於對最嚴重的犯罪行為處以最嚴厲的刑罰這種社會報復的道義觀念在我國仍然深入人心 ;重刑主義無論是在立法者還是在一般社會民眾中間還廣有市場。這些因素都促成了立法中死刑數量不斷增加。
二、經濟犯罪死刑的價值分析
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極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作為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死刑在歷史上曾長期占據刑罰體系的中心,無論是科以死刑的犯罪行為數量上還是刑罰的執行方法上,死刑的多發性和殘酷性都是其他刑罰方法所不能比擬的。到了十八世紀,在啟蒙主義思潮特別是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一些資產階級法學家對死刑制度提出了挑戰。1764年,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極力主張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適用,從此揭開了死刑廢除論和死刑存置論論戰的大幕。死刑存廢論戰的結果是將死刑逐出了刑罰體系的中心,並直接影響了各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進而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刑罰改革運動。 死刑存廢的爭論對我國也產生了很大影響,但在現階段更多地表現為死刑的限制與擴張之爭,特別是在經濟犯罪領域內,是取消還是保留(甚至是擴張)死刑的爭論顯得更加突出。我們認為,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質,對經濟犯罪死刑的價值考察是解決爭論的必要路徑。
(一) 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考察
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也可以稱為正當性、正義性。對死刑公正性的考察是必要和合理的:公正觀念的道德評價標准運用於對死刑的評價,找到了死刑的公正價值的道德淵源。因為公正觀念是自古以來便存在的一種社會觀念,合乎社會公正觀念的行為在道德上被普遍視為正當的,而不合乎社會公正觀念的行為則在道德上被普遍視為不正當的。與此相適應,將對死刑的評價奠基於社會公正觀念之上,所得出的結論自然因易於為人所接受而必然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何謂「公正性」?自古以來,人們對公正和正義都存在不同的認識。西塞羅認為,公正意味著共同擁有國家的法律,相互承認權利和義務,維護自然的秩序,法便是公正與非公正事物之間的界限。《法學階梯》中則把正義表達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到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恆久的願望」; 在哈特看來,正義就是「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是一種平等意義上的正義;
無論對公正和正義有多少種回答,公正和正義的相對一致性仍然是存在的。具體到犯罪與刑罰的關繫上,刑罰的公正性就在於刑罰分配種類上的等質性和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量上的均衡性,種類上分配的等質性決定了刑罰公正性的底線,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量上的均衡性決定了刑罰公正性的程度。刑罰公正性的底線在於:刑罰所剝奪的權益的價值不得大於犯罪所侵害的權益的價值,刑罰方法的嚴厲性不得超過犯罪危害的嚴重性。如果刑罰的嚴厲性超過了犯罪的嚴重性,就是對犯罪人的不公正,即使嚴厲的刑罰方法為預防犯罪所必需,也是不允許的。因為,雖然預防犯罪的目的是正當的,但正當的目的必須通過正當的手段去實現,否則,手段的非正義性最終亦會影響目的的正義性;刑罰公正性的程度在於:罪刑相適應,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無刑,罰當其罪。刑罰分配種類上的等質性和同質犯罪刑罰分配數量上的均衡性合稱為刑罰與犯罪的等價性,它全面衡量了刑罰的適用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正義。
還應當看到,經濟犯罪死刑的公正性和死刑的公正性不是同一概念。死刑的公正性是指死刑這種刑罰方法本身是否正當,是否符合正義性的標准。死刑具有公正性,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從現實的角度,無論是死刑的存置者還是死刑的廢除者,都認為死刑的公正性是一個不爭的命題。 從歷史源源上看,死刑是最原始的法律制裁手段和刑罰方法,它的產生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結果。「以命還命」的同態復仇習慣背後潛在著一種樸素的以物易物式的等量公正,這正是等價公正的原始形態;從現實角度看,與殺人行為等價的刑罰方法也非死刑莫屬。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需要將經濟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死刑所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益相比較,若前者大於後者,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則為正,若前者小於後者,公正性則為負。
解決了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公正性含義後,我們來考察經濟犯罪侵害的具體法益。從我們所界定的經濟犯罪的范圍來看,經濟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害法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盜竊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貪污罪侵害的公共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受賄罪侵害的公共職務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是個人至高無上的權利,是人所有價值和權利的載體。現代社會是由個人組成,在個人本位的觀念下,對於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應當優先於社會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個人的生命權更應當置於優先位置,無論是經濟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還是公共職務的廉潔性都不能優於個人的生命權利,它們在和人的生命權益相比較,不具有等價性,如果對經濟犯罪科以死刑,有貶低人的生命價值之嫌。因此,從刑罰的等價分配上,對經濟犯罪處以死刑不具有公正性。

由於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對經濟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極少,導致我國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將面臨現實困難,如賴昌星等案件即是現實例子。同時,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條可判死,但因引渡時「不判死」的承諾,導致最終產生實踐中的混亂。
總之,對經濟犯罪「少殺慎殺,甚至不殺」,已成國內外理論界的主流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