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保姆縱火案」的原因什麼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莫煥晶經上海某中介公司介紹,受雇於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被害人家中從事保姆工作。自2017年3月起,莫煥晶再次以手機為載體頻繁進行網路賭博,為獲取賭資,盜取被害人家中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十餘次典當。
至案發時尚有典當價格13萬余元的物品未贖回,2017年3月至5月,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借口,先後5次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共計11.4萬元用於賭博。6月21日晚,莫煥晶將盜取的被害人家中手錶進行典當獲得資金3.75萬元用於網路賭博,直至6月22日凌晨2時04分,其賬戶余額僅剩0.85元,所以莫煥晶才實施自己的縱火計劃。
2017年6月22日凌晨5點左右,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保姆在客廳用打火機點燃茶幾上的一本書,扔在布藝沙發上導致火勢失控。
莫煥晶到案後,公安機關對其涉及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全面細致調查。經查發現,莫煥晶長期沉溺於賭博,負債累累,2015年初外出避債打工,先後在浙江紹興、上海從事保姆工作,為獲取賭資曾盜竊三名僱主家中財物,均被發現後辭退。
警方調查還發現,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頻繁用手機查詢「打火機自爆」、「沙發著火」、「窗簾著火」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
據犯罪嫌疑人莫煥晶供述,凌晨4時55分左右,其在客廳用打火機點燃茶幾上的一本書,扔在布藝沙發上導致火勢失控,後逃離現場,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及其3名子女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1)杭州保姆莫煥晶為什麼認罪擴展閱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通報,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盜竊案被告人莫煥晶不服一審判決,日前提起上訴,浙江高院已受理此案。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孩子遇難,保姆莫煥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當時不在家。當天,警方調查明確火災為放火案,莫煥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12月21日9時,杭州中院在第二法庭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因辯護人黨琳山律師離庭,審判長遂依法決定休庭。
2月1日9時,杭州中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經檢察院指控、法庭調查詢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審判長於20時50分宣布休庭。除去兩次短暫休庭,本次庭審時間長達10小時35分鍾。
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⑵ 「杭州保姆縱火案」為什麼被判死刑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所以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參與旁聽。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⑶ 杭州保姆縱火案,保姆莫煥晶處死前說了什麼
令人痛心的杭州保姆縱火案今年年初2月9日一審認定保姆莫煥晶犯放火罪、盜竊罪,二罪並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時至今日,判決尚未執行。因為保姆莫煥晶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就在5月17日,二審開庭。在一審的時候,莫煥晶在公眾面前的懺悔詞是——「如果我死了能讓你好過一點,我真的願意立刻去死」。
但在二審的法庭上,莫煥晶的口風大變。 承認放火事實,但辯稱與被害人一家相處甚好。點火是因為當日凌晨賭博輸錢,想點小火再撲火試圖再次借錢。(挽回作案動機) 努力施救過。事先准備水桶,有試圖用水撲火但因緊張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頭敲擊女孩房間窗戶玻璃、電話報警、向保安求救、電話通知林生斌等行為。(有補救措施) 消防搶救失責、物業管理不當等共同因素導致嚴重後果。
莫煥晶賭博成性,欠下債務,曾以在家買房子為由,向朱小貞借了十萬元。借錢的主人家已經是慷慨,但莫煥晶恩將仇報,揮霍之後,又盜竊典當家中財物,價值大約三十餘萬左右。身邊人曾勸朱小貞換個保姆,但心善如她,覺得人無完人,何況還有同年生產的緣分。平日也只是讓莫煥晶做做飯、接送孩子上下學,為了方便,還把自己價值80萬的車給她開。
⑷ 縱火案保姆申請改判理由是什麼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開庭 莫煥晶:一審量刑未考慮物業和消防責任。
「杭州保姆縱火案」現場視頻
消防員作證:水壓不足,滅掉明火後發現有人被困
在上午的庭審中,曾經參與救援的首批消防員到庭作證。
證人宋某某作證稱,2017年6月22日,其帶領三名消防戰士組成內攻組,由於水壓不夠,利用沿樓梯鋪設的水帶再出水槍滅火,在滅掉明火後發現北側靠東房間床邊有四名被困人員。
宋某某在作證過程中強調由於水壓不夠,消防員利用沿樓梯鋪設水帶滅火,以及在北面房間發現被困人員後命令消防人員對被困人員進行過心肺復甦,並即送上救護車。
此外,其他作證消防員也提到,在救援過程中發現水壓不足,無法滿足滅火需要。
來源:網易新聞
⑸ 保姆縱火案二審結果是怎樣的
今年2月9日,杭州中院對「保姆放火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放火罪和盜竊罪二罪並罰,決定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今天上午9點,此案將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最新情況我們馬上連線現在正在浙江省高院的央視記者高珧。
今年2月9日杭州中院對被告人莫煥晶進行放火罪、盜竊罪二罪並罰的一審判決,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人民幣罰金1萬元。昨晚記者分別采訪了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他們表示今日辯論的核心是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在於關於犯罪動機和目的、關於是否故意放火、關於防火後是否積極施救三個方面。關於今天能否會舉出新的證據、提出新的觀點,辯護律師表示,一切要在今日庭審當中見分曉。訴訟代理律師則表示,他將會隨機應變。最詳細的內容,到底莫煥晶的罪責是否會發生變化,這些要等到庭審結束之後才能得知。
⑹ 保姆縱火案件中的保姆會被怎麼判
2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保姆莫煥晶死刑,隨後,莫煥晶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獲受理。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二審法庭調查階段,莫煥晶陳述了她的上訴理由。
莫煥晶在陳述中表示認罪,但提出本案後果的發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同時,莫煥晶認為一審認定她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及火災發生後即逃至室外與事實不符;一審量刑時未考慮物業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責任;她在案發後在現場等候,第一次訊問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綜上所述,莫煥晶表示一審量刑畸重,請求改判。
此前,本案受害者家屬林生斌已經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包括事發小區物管綠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在內,林生斌一共向9家單位索賠共計1.3億元。5月28日,林生斌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書。
據起訴狀稱,作為物業管理方,綠城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其未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公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當,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消防車道、安全疏散、防排煙、火災報警、消防控制設備等消防設施未能確保完整好用,初起火災撲救處置不力,存在明顯過錯。
⑺ 保姆莫煥晶曾對獄友透露關鍵信息,曝出縱火案新線索,林生斌這次還不慌嗎
4年前,在發生杭州保姆縱火案以後,莫煥晶元很快就認罪了,所以當時大眾認為縱火案沒有任何可疑之處,事實證明火確實是莫煥晶元放的。而且當時根本沒有人會朝著合謀作案的方向去想,更加不會聯想到林生斌會和縱火案有什麼關系。
可是時隔4年,種種疑點在提醒大眾,似乎林生斌和縱火案有關。而且朱小貞的鄰居也爆料稱,其實林生斌平時不怎麼愛說話,他對人很冷漠,所以鄰居們對他的了解不多。反而是朱小貞,她為人親切熱情,和鄰居相處得很好。
第四,林生斌忘記擦的小黑板上面也透露了玄機,據悉,那塊小黑板上竟然寫著「600×22」的字樣,當時很多網友猜測這組數據究竟是什麼含義。後來有人指出,這是一種助燃劑的名稱,一般人不清楚,只有專業人士才能看出來。
結合這些疑點來看,似乎縱火案的發生確實有很多值得懷疑的地方。
朱小貞為何不向林生斌家人求救?朱小貞在案發之後給鄰居打了電話,還給110、120、119打了電話,可是她卻沒有通知林生斌的家人。實際上林生斌的哥哥和妹妹都住在同一個小區,朱小貞能想到給鄰居打電話,卻把他們自動忽略了,難道是朱小貞已經察覺到了什麼嗎?
如今縱火案已經過去4年了,這個案子是否能夠被重新調查也不得而知,但是我們相信,如果縱火案真的事有蹊蹺,真相一定會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