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今日宣判嗎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今日宣判。
庭審尾聲,莫煥晶表示認罪、悔罪,懇請被害人家屬接受其道歉,並再次強調本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非其所願,請求給予從輕判決。莫煥晶稱,如果二審維持原判,自己也願意接受。
昨天(7月12日)下午,從莫煥晶辯護律師吳鵬彬處了解到,目前已經接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該案二審將於周一下午3點公開宣判。吳鵬彬律師表示,宣判通知比預期來得快一點,對結果不是非常樂觀,「如果判了死刑,復核階段我和另一名辯護律師仝宗錦也會一直負責下去」。
來源:鳳凰網資訊
㈡ 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判決如何
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㈢ 「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審如何宣判
今天(2月9日)上午9點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在庭審中,莫煥晶的辯護律師王曉輝以及徐曉明以莫煥晶不是有意造成傷亡,及她有想救火的行為,為莫煥晶辯護,並在庭上要求追究物業及杭州消防處置不利的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正在法庭出示第4組證人證言時,林生斌聽到參與救援醫治人員講到小兒子在搶救過程中,一開始心電圖是條直線,五分鍾後,開始有了波動。林生斌將手邊的茶杯砸向莫煥晶,砸到法警的臉上。林生斌因此被帶離法庭。
晚上11點47分,林生斌在微博發佈道歉,稱「自己沒有控制住情緒,違反了法庭的紀律,非常後悔」。
2月6日晚,林生斌收到法庭通知,此案將於今天(2月9日)9點30分在2號法庭公開宣判,他稱:「希望杭州中院嚴懲兇手,判處死刑。」
㈣ 杭州縱火案莫煥晶被判死刑是緩期執行還是立即執行
杭州縱火案莫煥晶被判死刑是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莫煥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莫煥晶進行了宣告,並於2018年9月2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莫煥晶執行了死刑。
(4)杭州保姆縱火案是哪個法院判的擴展閱讀:
我國法律對於死刑執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㈤ 「杭州保姆縱火案」怎麼判刑的
「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㈥ 杭州縱火保姆莫煥晶是怎麼判決的
杭州縱火保姆莫煥晶死刑。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
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月1日,「6·22保姆縱火案」被告人莫煥晶在杭州中院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