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撤銷仲裁申請,請問怎麼撤銷仲裁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後,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庭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組庭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基於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Ⅱ 仲裁撤訴流程
在當事人對勞務合同產生歧義的時候,可以通過仲裁來進行申訴。當想要撤銷訴訟的時候,需要走一定的相關法律流程。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案件受理費應當全部退回。仲裁庭組成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申訴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二是撤訴申請必須由申訴人提出。三是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申訴人申請撤訴並不一定就會得到批准。仲裁庭還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是因為規避法律,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或者撤訴的結果會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該撤訴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Ⅲ 如何才能撤回仲裁申請
勞動者與單位因勞動爭議發生糾紛的時候,其中一個解決方式就是通過仲裁去解決。仲裁就是由勞動者本人向勞動仲裁立案部門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將自己的申請請求,事實及理由以書面形式遞交給仲裁部門。提交以後,由仲裁部門進行審核,並安排向單位送達申請書及安排出庭日期,仲裁庭通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從而解決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爭議。
撤回仲裁申請,是申請人的權利,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申請,前提是裁決未出。
當然,如果與單位達成一致,單位讓申請人撤訴, 這種情況下最好是賠償的錢已到位再撤訴,已避免單位不履行,還得再重新申請,耽誤時間。
更具體的事宜,應考慮不同的個案情況,以使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
Ⅳ 如何撤回勞動仲裁申請
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深圳e仲裁如何撤回擴展閱讀
1、《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案件受理費收取的情形,第十四條則規定了申請費收取的情形,可見,案件受理費與案件申請費不能相互等同。本案中,當事人是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其應適用申請類收費標准,而不應適用案件受理費類收取訴訟費用。
2、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應以該爭議未經終局裁決為前提,而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該裁決對用人單位而言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單位無權就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換言之,該規定也排除了法院針對用人單位這一方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權。既然不是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相應的訴訟費也不應按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進行收費。
3、在《辦法》出台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並非「一裁終局」,而是「一裁兩審」的糾紛解決模式。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後才出現的新類型案件,《辦法》規定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情形在當時並不包括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Ⅳ 勞動仲裁案件如何撤訴
勞動仲裁過程中申請人自行和解且達成和解協議的,就可以向仲裁庭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Ⅵ 仲裁協議如何撤銷
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對於已裁決的勞動仲裁,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Ⅶ 勞動仲裁後勞動者怎麼撤銷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申請後,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Ⅷ 怎麼撤銷仲裁申請
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或者訴訟請求都可以撤回。當然除了虛假訴訟之外。當事人需要做的寫一份撤回仲裁申請書,也可以不寫直接在仲裁窗口要求撤回,工作人員會有模版的材料讓當事人簽署。
Ⅸ 勞動仲裁怎麼撤銷
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對於已裁決的勞動仲裁,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9)深圳e仲裁如何撤回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仲裁賠償清單都包括的項目:
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加班工資;
10、經濟補償金;
1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2、補交社保:不足額繳納社保是普遍現象;
13、低於最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4、剋扣、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