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社保停交多久失效
法律分析: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市戶籍參保人因工作變動,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由本人繼續繳納。連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後其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並計算。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參保年限。
❷ 深圳社保停交多久失效
法律分析:社保停交不會過期,醫保中斷有3個月寬限期,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對於在深圳工作的非深戶籍勞動者,如果從單位辭職以後暫時沒有找到新的就業單位,應該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而不能通過一些中介機構掛靠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❸ 深圳醫保停交多久不能使用
醫保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就不能使用了。醫保就是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 社會保險 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一、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在3個月之內(不含3個月)的,不視為中斷參保,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醫保待遇,辦理正常繳費手續後,次月起方可享受醫保待遇;在中斷參保後辦理參保手續並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1)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點葯店購物費用。
(2)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有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這些資格都要求連續繳納深圳社保才有用,比如在深圳買房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必須連續繳納5年社保;買車必須連續繳納2年社保;落戶必須參加社保滿3年;在深圳申請公租房必須提供最近3年連續繳納社保的記錄;購買安居房必須連續繳納5年社保。
總而言之,深圳社保停交不存在多久失效這個問題,不過你一旦停交社保,就不能再享受重疾險、生育保險待遇、工傷險待遇等保險待遇,並且你的購房、購車等資格都會被受限,所以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停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❹ 深圳醫保停交多久不能使用
醫保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就不能使用了。一、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在3個月之內(不含3個月)的,不視為中斷參保,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含)的,視為中斷參保,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暫停享受醫保待遇,辦理正常繳費手續後,次月起方可享受醫保待遇;在中斷參保後辦理參保手續並連續繳費滿6個月後,方可享受醫保待遇。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1)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點葯店購物費用。(2)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有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