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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建設深圳養老體系

發布時間: 2023-03-24 08:01:54

1. 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實現老有頤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促進醫養康養相結合,有效滿卜粗足老年人多樣戚悄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養老服務事業發展,將養老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和完善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並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轄區組織實施本條例。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並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市養老服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養老服務工作,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重大問題,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組成。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互補、信息互通、協調發展的原則,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養老服務協同合作,促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提供、參與、支持養老服務。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第九條社會各界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倡導健康養老新理念,營造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風尚。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民政等部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結構、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市、區、街道、社區各級養老服務設施規劃標准,並納入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社區健康、助殘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布局、組合設置,實現互補共享。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每五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適當調整。第十一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需求。

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需要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二)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改變養老服務建設用地用途、拆除養老服務建設用地之上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面積和標准就近補建或者置換。第十二條在劃撥或者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後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內容。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嚴格按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管理,並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構建多層次、全覆蓋、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網路。各區至少建設一家區級公辦養老機構,每個街道至少建設一家綜合性養老服務機構,並根據老年人分布情況在社區建設養老服務站點。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使用統一標識,同級養老機構應當統一建設管理規范。第十四條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項目,應當落實規劃確定的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並按照相關標准與項目主體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型仔鎮

建成區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設置標準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調劑解決。

2. 應當怎樣完善養老服務體系

堅持「公辦」、「民辦」兩手抓,著力推進各類養老機構建設,多層面、全方位發展養老機構,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網路建設。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同時發揮社會力量,共同推進福利院、敬老院的建設。二是滿足多層次需求,大力發展民辦養老機構。以開放的心態,堅持市場化運作,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仔卜種形式,多渠道興辦養老服務業。拿戚吵通過招商引資,建成高標準的養老場所,滿足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三是提升規范化水平,積極打造示範養老機構。提升軟硬體條件,像理發室、食堂、休息室、心理疏導室、書畫閱覽室等,生活服務、康復護理服務、托養服務、家庭支持服務、社會工作、心理疏導服務等,讓老年人居有所養、需有所應、閑消侍有所樂。強化示範養老機構輻射延伸功能,推進養老機構規范化進程。

3. 如何完善我國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體系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仍處於起步階段,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不足、市場發育不健全、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突出,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任務緊迫。中央高度重視養老服務事業,老齡人口在旅謹消費、就業、投資等方面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拉動作用,老齡人口紅利有待充分釋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完善立法。養老領域的政策、法規事關民生發展全局,直接影響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和公共服務,對完善國家治理至關重要。建議進一步完善養老法規體系,建立養老金長期精算平衡模型,合理在同代間、代際間進行收入、財富再分配。推進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擴大年金個稅遞延優惠力度,出台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出台養老服務產業的行業標准和規范,明確准入門檻和產品標准。健全監管機制、老年人維權機制,切實加強養老服務業在質量、安全、價格等方面的行業監管和制度建設,保障老年人權益、關注老年人需求。推動各地方政府制定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細化財政、金融、土地、稅收、人才及服務模式等方面的落地措施。
放寬行業准入,引進民資、外資等社會力量。鼓勵、規范引導民資、外資等各種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產業。放開外商投資准入,積極引入港澳及國際上先進國家養老服務的經驗、資金、機構等,鼓勵港澳養老服務機構在境內開展養老服扮握務。大力發展醫療保險(放心保)、老年護理保險、年金資產管理、老年房產養老基金等養老金融,改善養老資產結構,提升老齡人口投資能力。加大對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規范服務。加快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完善養老土地供應政策。目前我國每千名老人的社會養老床位數約為25張,到2020年實現35~40張,這將帶來大量養老用地需求。
整合養老服務資源,促進醫養結合。醫療、保健、護理、心靈慰藉是老年人最為直接的需求。建議充分發揮醫療機構在葯品、醫療器械、護理等方面的專業優勢,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養老領域,促進醫養結合。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資金、養老、健康管理方面的專業優勢,鼓勵保險機構整合醫療和養老資源,積極探索醫養結合的有效模式。鼓勵國有保險企業深化改革,通過發展混合所有制,把民資等各種社會力量引入養老、醫療領域,推動健康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擴大農村養老服務網路,提升農村保障覆蓋率。加大農村互助幸福院、五保供養、老年日間看護中心、老年活動站等養老服務設施及機構的發展力度並擴大覆蓋范圍。健全農村留守老年人、兒童、婦女關愛服務體系。目前農村居民養老金替代率遠低於城鎮職工,建議通過財政補貼、社會公益等提高養老金、五保供養標准。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通過給予養老護理從業人員補貼等方式,提升老年護理服務質量。
發展養老服務產業,釋放老齡人口紅利。養老服務包括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老齡人口就業等方面。建議支持推動相關產業聚焦老年人市場,促進「銀發」產業大發展。加快優化產業結構,通過提升老齡人口消費能力、投資能力、就業能力,發揮老齡人口就業、消費對經濟和社會的拉動作用,釋放老齡人口紅利。大力發展養老社區、日間看護中心、農村互助幸福院等,實現老有所養。大力發展老年人居家護理、精神護理等老齡人口醫療服務業,為老年人提供看護、保健設施、心靈健康等服務,實現老有所醫。大力發展老年人社交、體育健身、旅遊等老年文化產業,實現老有所樂。規范發展殯葬、墓地等行業,加強監管,實現老有所歸。鼓勵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再就業,提高老齡人口就業能力和消費能力,實現老有所為。大力發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拆缺基醫療信息化等互聯網養老產業,實現「智慧養老」。

4. 如何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法律分析: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首先需要完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其次,需要努力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努力的縮小農村和城市的社會保障的差距,要保障農民也能夠獲得社會保障。逐步,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讓社友則會保障體系更加的健全,更加的符合我國的國情。明確國家,還有企業,以及個人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和義務。

(1)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2)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統一全省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3)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與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4)完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讓廣大離退休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5)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大力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地方養老保險;

(6)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以非公有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擴面重點,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

(7)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8)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旁告檔次,規范市級統籌,強化省級調劑金制度,積極創運亂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9)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