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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垃圾管理條例實施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8-30 03:00:42

A. 天津市城鎮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逐步實現本市城鎮生活垃圾袋裝收運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提高環境衛生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袋裝,是指對城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不含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築垃圾)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投放、收運的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生活垃圾袋裝總體規劃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袋裝的總體規劃,制定本轄區生活垃圾袋裝的分區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並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袋裝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房管、市政、公安、衛生、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袋裝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並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袋裝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第七條生活垃圾袋裝的組織推動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工: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由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城鎮各類市場內的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第八條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碼頭、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由建設單位負責配置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並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投資。第九條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區、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碼頭、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或原有環境衛生設施不適應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的,應當在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配置或改造,並應達到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各負其責:
(一)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其自行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業主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尚未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區、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碼頭、辦公樓、商場和各類市場由其開辦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第十條生活垃圾袋裝收運設施的更換、維護,由管理單位負責;無管理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第十一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和收集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使用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登記,並符合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格、厚度、顏色等要求的可降解專用垃圾袋盛裝、收集生活垃圾。第十二條投放和收運袋裝生活垃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居民區內的居民對其產生的袋裝生活垃圾,應扎緊袋口,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投放,並由物業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自行收運或統一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規定的時間收運。
(二)主次幹道兩側沿街街居民、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在當日18時至24時,將其產生的袋裝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點。對所投放的袋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服務單位直接收運,並於投放次日8時前清運完畢。
(三)非主次幹道兩側沿街居民、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投放其產生的袋裝生活垃圾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由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產生袋裝生活垃圾的居民、單位、個體工商戶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共同協商確定。第十三條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已確定實行生活垃圾袋裝的區域內拒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的;
(二)在袋裝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及液體垃圾的;
(三)使用破損袋盛裝生活垃圾的;
(四)損壞已投放的生活垃圾袋的;
(五)損壞袋裝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
(六)擅自啟用或損壞已被封閉的生活垃圾通道的。

B. 天津垃圾分類標准

1、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菜市場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

2、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3、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燈管、廢電池、廢葯品、廢溫度計、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廢油漆及其包裝物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天津垃圾管理條例實施什麼擴展閱讀: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天津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類。天津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獎勵等多種方式,促進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鼓勵投訴舉報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居民社區需按「四分類」要求分別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投放容器。

居住社區原則上按每35戶配240升的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個;有害垃圾投放容器每個小區須至少配置一個,放置在社區明顯位置(出入口等)。配置智能回收設備的社區,可以根據社區大小和實際需求適當配備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鼓勵居民社區實行「撤桶並點建廂房」、「集中分類投放+定時定點引導」模式,培養居民形成定時定點投放習慣,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提高垃圾收運工作效率。

C.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於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 ,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全裝車輛 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 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估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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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目前國家土裡資源非常緊張,所以雖然垃圾填埋是一種常用方法,但是不是長久之計,所以當前最主要的方法仍然是焚燒,但是並非最優方法。
最優方法應該是堆肥化。這個方法雖然好,但是堆肥之後得到的肥料,沒有銷售渠道,人們不願意買,所以最優的方法不代表就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基本上是三種主要的處理方法
1.填埋處理
填埋是大量消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處理工藝剩餘物的最終處理方法,目前,我國普遍採用直接填埋法。
所謂直接填埋法是將垃圾填入已預備好的坑中蓋上壓實,使其發生生物、物理、化學變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目的。
天津市在水上公園南側用垃圾堆山,營造人工環境,變害為利,工程佔地近80萬平方米,以垃圾與工程廢土按1:1配合後作為堆山土源,對於滲濾液和發酵產生的沼氣和山坡的穩定性等,都採取了必要的措施。
美國堪薩斯城(Kansas City)是一個不大的城市,人口不多,城市周圍是廣闊的鄉村,在遠離城市的一塊丘陵山地的低窪處選建填埋場,為了防止二次污染,採取如下措施:
(1)在底部和周圍鋪有防滲層;
(2)分層鋪放,即堆放一層垃圾,而後蓋土壓實,根據介紹,有些垃圾堆放層還安裝導氣和導水管道,並利用產生的沼氣。
日本東京都江東區有一片樹林濃密,花草繁茂的土地,人們稱之為「夢島」,夢島全部都是用垃圾填海造成的。
但是,我國許多城市的垃圾仍有大多採取露天堆放,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每一個垃圾堆放場都成了一個污染源,蚊蠅孽生,老鼠成災,臭氣漫天,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滲入地下,對城市環境和地下水源造成嚴重污染。沈陽市曾經對35處填埋場中的10處進行鑽探取樣,分析垃圾斷層樣品和地下水質,分析結果發現:
1、地下水質惡化,污染嚴重,水混濁發臭,水中均檢出厭氧大腸桿菌;
2、垃圾斷層樣品均檢出有毒有害物質。上海市每天有萬噸垃圾運往郊區海邊堆放,一座座高達二三十米的垃圾山拔地而起,造成周圍環境的嚴重污染。
填埋處理方法是一種最通用的垃圾處理方法,它的最大特點是處理費用低,方法簡單,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資源的二次污染。隨著城市垃圾量的增加,靠近城市的適用的填埋場地愈來愈少,開辟遠距離填埋場地又大大提高了垃圾排放費用,這樣高昂的費用甚至無法承受。
2.焚燒處理
焚燒法是將垃圾置於高溫爐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種方法,產生的熱量用於發電和供暖。美國西屋公司和奧康諾公司聯合研製的垃圾轉化能源系統已獲成功。該系統的焚燒爐在燃燒垃圾時可將濕度達7%的垃圾變成乾燥的固體進行焚燒,焚燒效率達95%以上,同時,焚燒爐表面的高溫能將熱能轉化為蒸汽,可用於暖氣、空調設備及蒸汽渦輪發電等方面,美國部分焚燒廠的主要技術指標列於表1。
我國石家莊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引進日本垃圾焚燒裝置對醫院等單位的特殊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殘灰約占焚燒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為優質磷肥。近幾年我國對垃圾焚燒發電產生再生能源技術越來越給予重視。
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後的殘渣體積減少90%以上,重量減少80%以上),處理徹底。但是,根據美國的報道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極為昂貴。在多數情況下,這些裝備所產生的電能價值遠遠低於預期的銷售額給當地政府留下巨額經濟虧損。由於垃圾含有某些金屬,焚燒具有很高的毒性,產生二次環境危害。焚燒處理要求垃圾的熱值大於3.35MJ/kg,否則,必須添加助燃劑,這將使運行費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難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處理
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70℃儲存、發酵,藉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養分。經過堆肥處理後,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養分含量低,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所以,堆肥的規模不易太大。
不論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焚燒或堆肥處理,都必須要有預處理。

E.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天津市醫療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廢棄物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前款規定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系指醫療單位(包括個體診所,下同)和患者產生的下列廢棄物:
(一)人體的各種病變組織;
(二)一次性醫療用品、敷料及廢棄的各種護理用具;
(三)患者在住院醫療期間產生的食物殘渣、果皮、廢紙等廢棄物;
(四)傳染病區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等。第四條醫療單位對醫療廢棄物要實行專人管理,袋裝收集,封閉容器存放,定期消毒。存放廢棄物的容器上應標有「醫療廢棄物」字樣。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醫療廢棄物裸露;
(二)從醫療廢棄物中撿拾廢品;
(三)將醫療廢棄物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其他廢棄物中;
(四)將醫療廢棄物埋入地下或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中;
(五)任意處置醫療廢棄物。第六條各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行政區域內廢棄物的數量情況,建立醫療廢棄物焚燒場,配備專業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專車收運,集中焚燒處理。第七條醫療單位經環衛、環保主管部門批准,也可自行焚燒處理醫療廢棄物,但必須使用經環保部門技術鑒定合格的專用焚燒設施,不準利用採暖、生產、生活等爐灶,以簡易方式焚燒。處理後所產生的殘渣,必須達到無害化標准和環保標准。第八條無條件自行處理醫療廢棄物的醫療單位,須將醫療廢棄物自行運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醫療廢棄物處置場,由醫療廢棄物處置場代為處理。凡委託代運、代處理醫療廢棄物的,應就醫療廢棄物的數量、成分、清運時間、收費標准等事項與所在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有償服務協議,並嚴格執行市場物價局確定的收費標准。第九條醫療廢棄物的收集、存放、排放和處理,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無害化處理檢測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授權的機構負責。醫療廢棄物的焚燒設施和大氣污染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視情節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環衛局擬訂的《天津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簡稱渣土)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我市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本市城區和建制鎮范圍內處置渣土,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對城市渣土的處置實行兩級管理。
(一)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機關,下設市渣土管理部門,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市渣土處置管理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對城區渣土產量進行預測,制訂年度處置計劃;監督、檢查、指導各區縣渣土排放處置工作;管理渣土固定處置場地;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區縣關系,推動渣土處置管理工作的落實;統一印製和管理渣土排放許可證。
(二)各區縣環衛局(所)下設渣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渣土處置管理,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及市環境衛生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轄區內渣土的處置管理;對轄區內渣土產量進行預測並制訂年度處置計劃;按規定對單位或個人產生的渣土核發渣土排放許可證,並按規定收取渣土排放處置費(不另收排放許可證工本費);管理轄區內渣土臨時處置場地和統一安排申請使用的回填渣土;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環境衛生有關規定進行糾正、處罰。第四條凡產生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經規劃部門批準的施工執照及工程計劃(個人需攜帶私產房地產證),到轄區渣土管理部門登記,辦理渣土排放處置手續,主動接受渣土管理部門專業管理。
渣土管理部門應在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日內核發許可證。第五條建設單位及個人接到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後,方可向運輸單位辦理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承運渣土時,必須攜帶排放許可證,按照渣土管理部門指定的運輸路線和處置場地運卸渣土,並加蓋苫布,嚴禁沿途飛揚撒落。第六條需要解決回填渣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轄區渣土管理部門登記,由渣土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第七條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渣土排放處置手續時,每噸交納排放處置費二元。各類建築工程的原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處置費。道路、橋梁、園林、煤氣、上下水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築工程的異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處置費。第八條各區渣土管理部門的該項收費按其收入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集中上交市渣土管理部門管理,用於市屬城市環衛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區留部分用於區域環衛事業發展和管理費支出。第九條該項管理收費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制定的天津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費專用收據,其收入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其他票據一律無效。
市、區、縣渣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申領收費許可證手續。第十條除市渣土管理部門設置的渣土固定處置場地外,各區可自行與有關部門協調設一至二處渣土臨時處置場。第十一條渣土臨時處置場四周應設置遮擋圍欄,並落實防塵、防污染措施。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渣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設渣土處置場,不得擅自出售渣土。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渣土管理部門的環衛監察管理人員按本市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十四條渣土管理部門的環衛監察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執行公務時須出示證件,公正執法。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G. 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車站、機場、港口和獨立工業區、風景游覽區。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分級管理制度。第四條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對環境衛生行業實施統一管理。
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工作。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華苑產業園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採用先進技術,逐步實現城市垃圾處理的無害化和資源化。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第六條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環境衛生意識。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環境衛生宣傳和清整活動,履行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正常作業。第八條在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以及在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和配置環境衛生設施;並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本條例施行前未配套建設或者未配置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補建或者配置。第十條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報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對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和竣工驗收申請,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第十三條居民區、商業文化街、城鎮道路、廣場和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碼頭、市場、綠地、公園以及其他群眾活動頻繁地區,應當設置適應需要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置,主、次幹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民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地區由管理單位或者有關責任單位負責。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行配置垃圾容器和廢物箱。第十四條設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當方便使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新建、改建公共廁所必須是水沖式。第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無損。壞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重置。產權明確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確的,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原有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第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整潔衛生,定期消毒,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准。保潔工作由管理單位負責;無管理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第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一)在環境衛生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
(二)利用環境衛生設施搭建其他構築物;
(三)破壞、損毀環境衛生設施和附屬設備;
(四)擅自將環境衛生設施移動、停用、占壓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五)擅自拆改環境衛生設施。第十八條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改、移動、停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的,由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後,方可拆除。第三章清掃保潔管理

H.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堅持什麼原則

法律分析: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法律依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按照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全覆蓋。

I.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堅持什麼原則

法律分析: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商務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建設用地的,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法律依據:《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按照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分類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全覆蓋。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並落實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推動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財政、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強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