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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驗鍋爐本需要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02 18:41:18

A. 想辦一個鍋爐證,怎麼辦需要哪些手續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鍋爐製造監檢證書(鍋爐製造單位所在地鍋檢所出具)、鍋爐安裝合格證書(安裝單位出具)、水壓試驗簽證、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書(鍋爐使用單位所在地鍋檢所出具)。

B. 辦理鍋爐證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怎樣辦理

一、辦理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
二、辦理職責
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對申報的技術資料進行審核,辦理電站鍋爐使用證。
三、辦理依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四、辦理條件
1、鍋爐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等與安全有關的出廠技術資料齊全;
2、有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監檢報告書;
3、提供鍋爐水處理方法、水質指標;
4、有司爐、水質化驗人員操作證書復印件;
6、鍋爐房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齊全;
7、在用鍋爐還需鍋爐定期檢驗報告。
五、辦理程序
1、申領單位將上述申報資料連同申領報告報省質監局;
2、省質監局對申報資料審核,合格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妥使用證。

C. 怎樣考鍋爐證啊,有什麼步驟

鍋爐證需要去質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報考,或者找機構代辦。燒鍋爐需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就是質監局頒發的G1、G2、G3三個級別證書,根據額定工作壓力和鍋爐考不同級別證書。

培訓對象:准備從事司爐工作的人員;在崗但無操作證人員。

培訓內容:燃氣燃油鍋爐的基本知識,燃油燃氣及其燃燒,燃氣燃油鍋爐本體的借本結構,燃煤鍋爐改燃氣的安全技術,鍋爐用燃燒器,燃氣燃油鍋爐附件。

自動控制原理和點火程序,燃氣燃油鍋爐操作規程及故障排除,程序控制器與燃燒器控制,壓力、溫度、火焰感測器及其控制,水位感測器及水位控制等。

鍋爐證各等級區別: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鍋爐工程師

D. 鍋爐(使用)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鍋爐使用登記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強度計算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說明書;製造過程監督檢驗證明;《蒸規》第8條規定的電站鍋爐其它設計資料。
2、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適用新安裝鍋爐)
3、鍋爐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適用新安裝鍋爐)
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5、鍋爐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6、安全閥及壓力表校驗證明;
7、質監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鍋爐操作人員證;
8、鍋爐登記卡一式兩份;
9、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異地移裝證明;(適用移裝的舊鍋爐)
10、檢驗結論為合格的鍋爐定期檢驗報告。(適用在用鍋

E. 鍋爐需要什麼證件

鍋爐需要司爐工操作證。由於鍋爐是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所以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之後並取得市級以上安全監察機構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察機構發放的司爐上崗證,才被允許獨立操作相應類別的鍋爐。
鍋爐是一種能量轉換設備,向鍋爐輸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學能、電能,鍋爐輸出具有一定熱能的蒸汽、高溫水或有機熱載體。
鍋的原義指在火上加熱的盛水容器,爐指燃燒燃料的場所,鍋爐包括鍋和爐兩大部分。鍋爐中產生的熱水或蒸汽可直接為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熱能,也可通過蒸汽動力裝置轉換為機械能,或再通過發電機將機械能轉換為電能。提供熱水的鍋爐稱為熱水鍋爐,主要用於生活,工業生產中也有少量應用。產生蒸汽的鍋爐稱為蒸汽鍋爐,常簡稱為鍋爐,多用於火電站、船舶、機車和工礦企業。
《特種設備安全法》所定義的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按用途分類
電站鍋爐:用於火力發電廠的鍋爐,容量大、參數高、技術新、要求嚴。是上海鍋爐廠主要產品。
工業鍋爐:在各工業生產紡織、印染、制葯、化工、煉油、造紙等的流程、採暖、製冷中提供蒸汽或熱水的鍋爐。是上海鍋爐廠產品之一。
生活鍋爐:為各工礦、企事業單位、賓館、服務行業等提供低參數蒸汽或熱水的鍋爐。此類鍋爐需求量大,全國各地有很多製造廠。
特種鍋爐:如雙工質兩汽循環鍋爐、核燃料、船舶、機車、廢液、余熱、直流鍋爐等等。

F. 鍋爐的檢驗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運行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外部檢驗可以在鍋爐運行過程中進行。其檢驗內容包括:
(1)人孔、手孔、檢查孔是否漏水、漏汽;
(2)汽、水閥門和管道的狀況;輔助設備運行情況;爐牆、鋼架及爐膛燃燒情況;
(3)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
(4)鍋爐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5)水處理設備運行情況。
內外部檢驗,又叫定期停爐檢驗,它需要在鍋爐停爐後進行。內外部檢驗的重點如下: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無有磨損和腐蝕;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牆或隔火牆損壞而發生過熱;
(8)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介面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9)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有無堵塞;
(10)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議表是否靈敏可靠。
水壓試驗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鍋爐檢驗的期限規定如下:
(1)外部檢驗:按一定周期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
(2)內外部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新鍋爐運行的頭2年及實際運行時間超過10年的鍋爐、汽改水的卧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移裝鍋爐投運前;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前;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及重新運行一年後;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3)水壓試驗:每6年進行一次。

G. 鍋爐本網上驗本怎麼驗證

鍋爐操作證在全國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公示信息查詢系統查詢真假。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人員、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製冷作業人員、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

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

H. 鍋爐證在哪個單位辦理

鍋爐證是在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的。

根據《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第六條 每台鍋爐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使用租賃的鍋爐壓力容器,除移動式壓力容器外,均由產權單位向使用地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交使用單位隨設備使用。

第七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台向登記機關提交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

(一)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三)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附4);

(四)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五)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六)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8)天津驗鍋爐本需要什麼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I. 求鍋爐報檢需要什麼資料

答:至少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供: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單 鍋爐維修方案 材料質量證明書 水壓試驗記錄(報告) 維修質量證明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檢驗機構要求的材料